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中府办〔2017〕89号
各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
为确保社区养老服务站正常运行,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公益性服务、市场化服务,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符合《渝中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规划》并已正式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包括由政府建设的独立社区养老服务站、综合社区养老服务站,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场地内设立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和经政府认可的、在特定的民办养老机构设立的社区养老服务站。
二、补助项目
包括老年人信息管理工作、老年活动组织工作、空巢老年人关爱工作、为老志愿服务工作、拓展服务工作及日常运维等。
三、补助标准
(一)老年人信息管理工作补助。根据老年人建档数量、质量,给予350元/月、450元/月的差别化补助。
(二)老年活动组织工作补助。根据老年活动开展情况,给予800元/月的工作补助。
(三)空巢老年人关爱工作补助。根据空巢老年人建档数量、质量,给予100元/月的建档补助;根据查访、巡访工作情况,按对象类别以户为计算单位,给予总计不超过1200元/月的工作补助。
(四)为老志愿服务工作补助。根据志愿队伍组建情况、志愿服务开展情况,给予500元/月的工作补助。
(五)拓展服务工作补助。根据市场服务拓展情况,给予总计不超过600元/月的工作补助。
(六)日常运维补助。社区养老服务站正式运营后,给予3000元/月的日常运维补助,用于保证场地正常开放的必要支出、购买社区养老服务场地公众责任险等。
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未建站社区,按覆盖社区数量每月给予除拓展服务工作补助、日常运维补助之外的其他4项运营补助。
四、发放方式
运营机构每季度填报《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申请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按《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拨付。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及运行扶持规定(试行)》(渝中府办〔2013〕81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申请表》
2.《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申请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运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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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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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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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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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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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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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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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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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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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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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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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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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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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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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信 息管理工 作补助 |
老年活动 组织工作 补助 |
空巢老年人 关爱工作 补助 |
为老志愿 服务工作 补助 |
拓展服务工作补助 |
日常运维补助 |
小计 | ||||||
①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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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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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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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大写: ) | ||||||||||||
声 明 本机构按照社区养老服务站相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建立档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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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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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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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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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贰份,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机构、区民政局各持一份。
2.运行补助栏“合计”=小计(①+②+③)。
3.申请覆盖社区运行补助的应按单个覆盖社区分别申请。
4.申请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前。
附件2
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管理办法》、《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结合全区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制定本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一、老年人信息管理工作考核
(一)补助标准
根据老年人建档数量、质量,给予350元/月、450元/月的差别化补助。社区老年人口在1000人以下、基本信息建档率达到95%的,补助标准为350元/月;社区老年人口在1000人以上、基本信息建档率达到95%的,补助标准为450元/月。
(二)考核内容
1.以区民政局确定的老年人建档信息格式表格作为建档模本,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每月应更新老年人电子信息档案,并送街道、区民政局备案核查。
2.信息档案必填基本数据栏须有相应信息,涉及隐私本人不愿提供的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备查,并进行分类建档。
3.社区养老服务站系新建站开始运营的,每月新增信息条数(即老人建档数)达到服务社区老年人口基数的15%,运营半年后应达到服务社区老年人口基数的95%以上。
4.社区老年人口基数由各社区居委会在街道指导参与下确定(街道可以辖区派出所提供数据作参考)。
(三)补助发放
经核查每月建档全部达到要求的,当月补助足额发放;经核查每月建档数量达到要求的,但质量不高和信息不全的,按补助标准的50%发放;经核查建档数量、质量均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当月补助。
二、老年活动组织工作考核
(一)补助标准
根据老年活动开展情况,给予800元/月的工作补助。
(二)考核内容
1.老年课堂、健康讲座、文化娱乐活动常态化,每月组织老年文化集体活动2次以上,在重阳、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敬老活动,社区老年人活动月参与人次达到200以上。
2.活动有记录、图片、信息简报、宣传报道,活动记录本中有老年人签名(老年人每次参加活动均要签名),并建立电子档案。
(三)补助发放
每月活动组织次数、参与人次达到要求,活动档案齐全、完整、真实的,每月补助800元;月活动组织次数达到要求但参与人次未达到要求的,按补助标准的50%发放;月活动参与人次达到要求但组织次数未达到要求,按补助标准的50%发放。如均未达到相应要求,按比例扣减。
三、空巢老年人关爱工作考核
(一)补助标准
1.建立工作制度,对空巢老年人进行分类建档,根据空巢老年人建档数量、质量,给予100元/月的建档补助。
2.开展空巢老年人查访、巡访工作,按对象类别以户为计算单位,给予总计不超过1200元/月的工作补助。
(二)考核内容
1.建立空巢老年人定期关爱制度,空巢老年人建档率(一户一表)达到100%。
2.对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间天电话查访、每周上门巡访,对普通独居老人每周电话查访、间周上门巡访,对偶居高龄空巢老人每月上门巡访。查访、巡访活动要有专门的记录本和图片,并建立电子档案。
(三)补助发放
1.未建立空巢老年人定期关爱制度,空巢老年人建档率未达到100%的,不予发放100元/月的建档补助。
2.按要求开展空巢老年人查访、巡访的,按对象类别以户为计算单位核算,月补助总额不超过1200元:
高龄、失能独居老人,补助标准为40元/户;
普通独居老人,补助标准为20元/户;
偶居空巢老人,补助标准为10元/户。
四、为老志愿服务工作考核
(一)补助标准
根据志愿队伍组建情况、志愿服务开展情况,给予500元/月的工作补助。
(二)考核内容
1.建立或引入以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为主的老年互助服务队伍、以辖区居民为主的为老服务志愿队伍,有志愿者队伍名册,志愿者在30人以上。
2.开展特殊老人结对帮扶、每月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4次以上,每月参与为老志愿服务人数在20人次以上(含20人次)的,志愿服务活动有记录、图片、信息简报、宣传报道。
(三)补助发放
1.为老服务志愿队伍达到要求的,每月补助100元。
2.活动次数及每月参与为老志愿服务人次达到要求的,每月补助400元;未达到要求的,根据活动次数及人次,按比例扣减。
五、拓展服务工作补助
(一)补助标准
根据市场服务拓展情况,给予总计不超过600元/月的工作补助。
(二)考核内容
整合服务资源,开展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急、精神慰藉、健康保健等到站服务和上门服务,服务项目在街道和区民政局备案,并有相应服务记录(含服务协议)。
(三)补助发放
服务项目备案,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上墙,标明提供者并有服务记录的,按项每月补助100元,月补助总额不超过600元。
六、日常运维补助
(一)补助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站正式运营后,给予3000元/月的日常运维补助。
(二)考核内容
1.场地正常开放。每周运营五天以上(法定节假日除外),运营时间为9:00-17:30(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长开放时间)。
2.配备必要工作人员。配备站长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1名及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3.购买公众责任险。
(三)补助发放
1.达到考核内容要求的,每月补助3000元。
2.开放时间未达到要求经查证属实的,发现1次扣减补助的10%,连续发现2次扣减补助的30%,以此类推。工作人员配备未达到要求的,扣减补助的30%。擅自改变场地养老服务功能布局,或拒不购买公众责任险的,不予发放补助。
七、其他考核内容
(一)居家养老服务考核
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以劵(卡)换现、购买实物情况的,直接取消涉及月份运营补助。
(二)服务记录考核
服务记录存在弄虚作假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相应工作补助;查证属实在3次及以上的,直接取消涉及月份运营补助。
(三)服务质量考核
社区养老服务站受到服务对象投诉或受媒体曝光批评,经查证属实的,发生1次取消相应补助;发生3次直接取消涉及月份运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