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3828N/2021-00109 发布机构 渝中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08-16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009283828N/2021-00109
发布机构 渝中区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08-16
体裁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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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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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二、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提供创业孵化服务1年以上。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场地须位于渝中区辖区内,且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25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15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务对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60%应当是3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0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60%

(六)专业的服务团队。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3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

三、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审核。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申报材料,经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初审通过后报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三)认定。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四)授牌。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授予“重庆市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牌。

政策原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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