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工作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文件精神,经区教委、区财政局共同研究,特制订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区平均资助面为20%,按照贫困程度分为一档为3000元、二档为1500元两个档次。
(二)经费分担
我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分担80%,市里分担4%;区里分担16%。
(三)申报条件
1.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助学金: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2)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
(5)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2.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二档每生每年1500元助学金:
(1)父母或本人残疾;
(2)父母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
(3)老、少、边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5)遭受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无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子女;
(8)父母双方失业或下岗;
(9)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0)学生本人或父母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1)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助
(一)免学费对象
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
上述免学费对象,如有类型交叉,或通过其他渠道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二)免学费方式
公办学校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民办学校按区内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减免学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学费资金分担
对公办学校因免收学费、民办学校因按照区内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减免学费而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中央、市和区财政补助学校。
符合国家免学费规定条件的,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4%,区财政承担16%。
三、工作程序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由符合资助条件、愿意申请资助的高中1-3年级在校学生填写《渝中区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表》(见附件1)、《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减)学费申请表》(见附件2),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学校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上加盖“XXXX学校初审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章,并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经核实,应取消资助资格或重新履行申请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报《渝中区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情况统计表(学校填报)》(见附件4),和学生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受助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各普通高中学校,并分两学期将资助金拨付到学校。
4.学校收到资助款后应及时将助学金以资助卡的形式发放给学生本人;对于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
5.各高中学校将受助学生申报资料存档,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将受助学生资助数据录入普通高中资助系统;
6.在受助学生名单确认上报后,如发生受助学生因各种原因离开所在学校的,相关学校应及时填报《渝中区普通高中学校享受资助学生变动明细表》(附件5)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件民心实事抓紧抓好。实行校长负责制,各校责任校长是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应牵头成立学校资助工作机构,安排制定资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金管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严格实行资助卡发放制度。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资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部门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高中学校要通过班会、团支部会、校园板报、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渝中区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表
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
(减)学费申请表》
3.渝中区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学生汇总表
4.《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
学费申请情况统计表(学校填报)》
5.《渝中区普通高中学校享受资助学生变动明细表》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