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64号
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所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03**************,以下简称《凭证》)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于2024年7月4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早上7点多驾驶渝D*****车辆到某某花园给客户搬家。由于是带尾板的厢式货车,须开尾板才开得到车门拿车里的小板板车为客户搬东西,当时车停在某某花园大门边,未阻塞交通,有照片为证。申请人停好车后打开尾板开了一扇门就上楼去准备搬家。过了十多分钟申请人同车来的搬运就打电话来说警察来了,那里不准停车。当时警察还用搬运的电话和申请人通了话的,申请人就说马上下来开起走,于是什么东西都没搬就坐电梯下来。由于当时是上班高峰,电梯有点打紧,楼层停了几次上客,耽误了几分钟。下来申请人就说开起走,警察就不让开了,要申请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申请人以为警察只是检查一下,就在车上包里找来给他看,给他看后警察才说申请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要把申请人的驾驶证扣爆。申请人是冤枉的,不开尾板车门怎么上货?申请人并没有用毛巾或者其他物体遮挡号牌。当时申请人就请求警察,罚乱停乱放就可以,把分扣爆了,申请人生活就没有办法了,上有八十几的父母,下有孩子在读书,一家生活就靠申请人。后来警察逼迫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公司的其他人来将车开走。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和处罚经过
某某中学为2024年渝中区高考考点。2024年6月7日高考期间,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解放碑大队安排民警在此巡逻,保障该路段交通秩序,避免出现车辆违停、鸣笛影响考生考试。当日解放碑大队民警白某勤务岗位在某某路,职责为禁止某某路车辆违规停放。上午7时02分,申请人驾驶渝D*****轻型货车违停在某某路,7时15分,白某到达某某路要求其驶离,随后申请人将车辆开到某某花园小区内。7时30分左右,申请人再次将车辆违规停放到该小区门口。期间白某在某某路清理其他违章停放的车辆,渝D*****轻型货车的随车人员询问白某该路段能否临时停放车辆,白某明确告知其该路段不能违停。
8时左右,民警白某返回发现该车仍违法停放在某某路,且该车在未进行上下货期间仍将车后尾板放下,将车辆号牌遮挡,致电子警察抓拍无法识别车辆号牌。申请人到达现场后,民警白某要求其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实施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民警白某出具了编号为500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上签字确认,查获过程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经查询,申请人的驾驶证在2024年6月7日以前累积记分为8分。因申请人驾驶证累积记分超过1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警依法扣留其驾驶证,出具编号为5003*********的《凭证》,2024年06月07日该违法记录被被申请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职责。
三、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四、撤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一、某某路属于渝中区公示的严管路段,且全路段为消防通道,该路段交通标志标线齐全、警示牌无遮挡。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正值高考期间,为保证高考期间某某中学附近路段畅通,民警多次告知申请人该路段禁止停车,申请人枉顾警示,长时间违规停放卸货。
二、针对货车为躲避电子监控抓拍而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重庆交巡警总队于2020年下发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专项整治,曾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电子警察的增多,各种为躲避电子警察抓拍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也随之上升,遮挡的号牌的手段不再局限于光盘、毛巾、纸片等小物件,而是在车身加装各种配件、装置等新手段。渝D*****为跃进牌1.5吨蓝牌厢式货车,货箱长4.2米,宽1.9米,高1.9米,加装的卸货板长约1米左右,因有自控装置,造成车辆尾部增厚约0.3米左右,尾部号牌已无法完整显示,该装置未能通过车管所改变车辆外型登记备案,其原因就是影响车牌号码识别。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自2017年初次登记,即为重庆某某公司的货运车,2017年至2024年5月期间,未见其加装任何辅助卸货的装置,该装置既不属于车辆安全防护类(如防撞护栏)也并非生产生活中的必要装置。渝D*****货车非法加装车辆设施,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
三、申请人的驾驶证在2024年6月7日以前累积记分为8分,现又因实施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记9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因申请人驾驶证累积记分达到12分,符合实施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的要求,民警依法开具《凭证》,扣留其驾驶证,并通知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通过考试后到解放碑大队队部领取驾驶证。故申请人所称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2024年6月7日08时28分,申请人驾驶渝D*****轻型厢式货车在某某路实施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整个处罚过程程序合法,裁量合符法律规定。建议维持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03**********)。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某公司的员工,驾驶渝D*****的轻型货车承接搬家业务,该车在案发前加装了约1米的卸货板,因有自控装置,造成车辆尾部增厚约0.3米,尾部号牌已无法完整显示;因影响车牌号识别,该装置未能通过车管所改变车辆外形登记备案。2024年6月7日上午7时2分,申请人驾驶渝D*****的轻型货车违停在某某路;7时15分,被申请人的民警到达某某路要求申请人将货车驶离,随后申请人将货车开到某某小区内。7时30分左右,申请人再次将车辆违规停放在某某小区门口。期间民警明确告知该货车的随行人员该路段不能违停。8时左右,民警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货车仍违停在某某路,且该车在未进行上下货期间仍将车后尾板放下,将车牌遮挡,致电子警察抓拍无法识别车辆号牌。申请人到达现场后,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并告知了申请人权利义务,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200元的《简易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决定书》存档联上签字确认,查获过程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对申请人的驾驶证一次记9分。经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的驾驶证在2024年6月7日以前累积记分为8分,一年内累积记分超过1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警依法扣留其驾驶证,出具《凭证》,同日民警将该现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通过。申请人对《凭证》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凭证》、案发现场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拍照、2024年6月7日申请人搬家业务查询,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违法记录详细信息、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取证照片、现场车辆停放位置取证照片、《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领导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和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职责,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经查明,申请人系某某公司的员工,驾驶渝D*****的轻型货车承接搬家业务,该车在案发前加装了约1米的卸货板,因有自控装置,造成车辆尾部增厚约0.3米,尾部号牌已无法完整显示;因影响车牌号识别,该装置未能通过车管所改变车辆外形登记备案,属于重庆市交巡警总队下发的《查处货车故意遮挡号牌、未悬挂号牌等违法行为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故意遮挡号牌的行为。2024年6月7日上午7时2分,申请人驾驶渝D*****的轻型货车违停在某某路;7时15分,被申请人的民警到达某某路要求申请人将货车驶离,随后申请人将货车开到某某小区内。7时30分左右,申请人再次将车辆违规停放在某某小区门口。期间民警明确告知该货车的随行人员该路段不能违停。8时左右,民警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货车仍违停在某某路,且该车在未进行上下货期间仍将车后尾板放下,将车牌遮挡,致电子警察抓拍无法识别车辆号牌。申请人到达现场后,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的规定,并告知了申请人权利义务,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200元的《简易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简易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上签字确认,查获过程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对申请人的驾驶证一次记9分。经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的驾驶证在2024年6月7日以前累积记分为8分,一年内累积记分超过1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民警依法出具《凭证》,扣留申请人驾驶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凭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以及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本案中,被申请人两名民警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凭证》并扣留其驾驶证,并于同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凭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所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03**********)。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