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48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2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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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48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所作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于2024年6月26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所作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2020年6月在重庆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受到过度治疗,在手术指征不明的情况下给申请人腹部胆总管及胰管各安装一枚支架,致使申请人腹部多器官损伤。2021年2月,申请人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书面投诉,主述三大问题:(1)过度治疗;(2)病历管理混乱,缺失申请人住院期间多份多款重要病历,经申请人向院方索要,仍多次拒绝提交;(3)违反知情同意收费,拒绝向申请人提供住院期间的每日费用清单及缴费清单(纸质)。市卫健委受理后一直没有进展,2022年初将申请人投诉事项转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后,历经多次投诉,从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共计向申请人回复了多份《答复群众意见书》,均未实质性解决申请人投诉问题。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职尽责、违规作答、包庇纵容院方的多项违规行为,申请人将院方违规事项整理并于2024年1月24日以投诉举报信向市区两级卫健委再次邮寄希望认真查实,依规依法予以处罚处理,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表面看,是逐条回复,实质仍然是无视法规、证据、事实,回避实质问题,公然三番五次包庇纵容院方违规事实,偏听偏信不作实际调查,甚至偏信院方谎言。对已查实的多项违规事项不作认定,回复二,已由专家鉴定确认过错,却认同院方“预约排期”为合法行为。回复三,对现已查清申请人一开始投诉的未给申请人使用麻醉、全程清醒、痛苦不堪三次要求放弃手术的行为置之不理,并对实际已开出的麻醉药物丁卡因胶浆,已退回退费的事实罔顾,以病例中有医嘱强行认定院方使用了该药,而对申请人质疑院方医嘱造假(2020年6月4日已执行了的在全麻下摘取了申请人的胆囊手术一事,申请人却浑然不知)至今未作答复。回复十一,已查实的伪造病程记录(吴某术前并未对申请人进行探视,却伪造探视记录)仅以责令整改,而不对其进行违规处罚。回复七,所有法规、行规都明确病历中应有《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二十三条,首先就明确指出,《手术同意书》应具备的形式及内容与《知情同意书》毫不相干,哪条哪款有《知情同意书》可以替代《手术同意书》,公然强词夺理指责法规对“手术同意书”的名称未进行详细规定,应该追究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目前为止,院方除了隐匿申请人2020年6月4日所签的《手术同意书》外,按照规定还有以下病历资料:①申请人家属签的支架费文书。②特殊检查治疗的知情同意书。③麻醉记录(含知情同意及麻醉术前访视记录)。④手术安全核查记录等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责成提交核查处理却一直未答,其目的在于掩盖某某医院隐匿、伪造病历侵害申请人知情同意权的事实。且至2023年12月前,仍未对实习生李某进行询问调查。近期从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经市卫健委相关部门督促,被申请人对实习生李某进行了询问,承认是申请人的管床医生签署文书,是按上级医生指派让申请人签的,但称具体时间记不清。回复十二,申请人明确要求医院提供完整电子病历,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能职责,调查某某医院隐匿篡改病例行为,特别要求调查院方建立、修改电子病历的全部操作印痕和操作日志等数据。其中(一)明确发现院方电子病历异常,又以病例不规范为由,要求医院就电子病历进行了整改,竟让医院更换了电子病历系统,致使申请人两次看到的电子病例完全不同,就是纸质病例的翻版,没有任何修改痕迹记录,甚至文中所述的多条修改记录一条也没有。既然2020年6月4日已经最终修改完成,为什么隐匿了19个月之久才提交出的部分病例漏洞百出。申请人要求调阅执法人员的调查记录,却遭被申请人拒绝。其中(五)手术计划审批书中错误时间,最后修改保存时间为17:03分,在(十)中又称经核查该手术计划审批书的创建时间为2020年6月4日7:53分,医务人员未对该时间进行修正。同一文书却给出自相矛盾的答复。其余多条多款修改内容与时间均与纸质病例提供的情况严重不符。申请人多次投诉质疑,得到的答复均是不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尤是结尾回复“目前为止你反映的问题已核实未发现应行政处罚的违规问题”。

不得已,申请人特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被申请人这些大量不实的违规查实、回复予以核查,希望能够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正当合法

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来访提交投诉材料72页,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受理并登记,随后于当日转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调查。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刘某某投诉事项的通知》附投诉材料74页,因内容一致,转执法支队合并调查。3月12日,被申请人接访申请人,申请人提交投诉材料2页,被申请人转执法支队合并调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相关诉求进行系统梳理,持证前往某某医院开展多次现场调查。因案情复杂,所涉医务人员多,执法支队作出前期调查情况汇报,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将延期理由书面邮寄申请人(EMS1288********)。2024年3月28日,执法支队上报调查处置情况,投诉举报事项办结,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将最终办结情况形成《答复书》并邮寄申请人(EMS1290********)。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理、调查、答复等程序,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包括多项内容。针对上述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形成调查方案,开展多次现场调查,翻阅了2022年、2023年历次调查相关材料,调阅了医院部分电子病历修改记录并拍照,责令医院就相关问题出具情况说明等。

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某某医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某某医院为申请人就诊过程中病历、医疗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责令整改,对其他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以此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四、作出《答复书》的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案件线索转办单(渝中卫医转〔2024〕**号)复印件(含附件72页)、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2024-44)复印件等证据组证明依法受理;有2024年3月22日《答复群众意见书》、2024年4月22日《答复书》等证据组证明及时回复;有2023年行政复议以来;受理调查回复材料、调取的医院旧电子病历系统记录和MRI检查记录照片、责成医院就相关问题提供情况说明及内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笔迹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组证明如实回复。以上材料形成证据清单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据实答复,无理由进行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申请人因上腹部疼痛,前往某某医院肝胆外科住院治疗。2020年6月5日,申请人行“ERCP+十二指肠乳头括约肌切开+十二指肠乳头括约肌球囊扩张+胰管塑料支架植入术+胆道镜检查+胆道金属支架植入术”。2020年6月15 日,申请人出院,出院诊断为胆总管狭窄、胆囊结石。申请人认为治疗期间某某医院存在过度治疗、费用不透明、病历不完整、隐瞒病情等,故多次向市卫健委、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多次对其投诉进行答复。对于被申请人的多次答复,申请人存在诸多质疑,整理某某医院违规事项后于2024年1月25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要求对某某医院侵害其知情权、篡改申请人电子病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如申请人因某某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造成伤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申请人认为主要存在问题有:1. 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术前,在申请人尚未做完该做的检查项、手术指征不明且安装支架必要性无法评估、未综合考虑高龄申请人体质和急性炎症未恢复等因素的情况下,就提前安排手术;术中,不给申请人安插鼻胆管引流管,增大手术风险且造成申请人术后大量内出血;术后,本应两周取出的临时支架却被放置体内半年之久,安装时间严重超时,导致申请人术后创伤且身体强烈不适。2.侵犯申请人知情权。在术前未按照相关规定与申请人及其家属见面,向其明确告知手术内容、方案、风险及应对措施等;不顾申请人《手术同意书》中关于非肿瘤绝不安支架的备注声明,在无肿瘤情況下擅自安装了胆管金属支架,更在申请人及其家属不知情且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胰管塑料支架。3.隐匿纸质病历、篡改电子病历。申请人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病历资料大量缺失,经申请人历时一年多的反映和投诉,“挤牙膏式”补充病历资料,但现提供的病历资料里仍无当年实习生李某让其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和术前让申请人家属紧急签字的“白条”。病历封存后,经市卫健委医政科工作人员责成某某医院才交出术后所有的检查结果资料。经被申请人查实,手术医生吴某在手术前并未对申请人进行探视,却在病程记录当中伪造术前访视记录且签字。某某医院已提供的纸质病例中存在大量时间前后矛盾、逻辑无法自洽的内容并列举了其认为伪造、篡改的病历资料和乱收费事项。同时,申请人认为从某某医院提供给申请人的病历资料看,双方封存的病历资料并不完整,至今仍有重要病历尚未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病理生化数据资料、让申请人曾在手术前签署但其备注栏中作出不安装支架声明的 《手术同意书》、手术方案临时变更(用鼻胆管改造胰管支架进行安装)取得申请人家属知情同意的病历资料等重要病历,某某医院应承担隐匿和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法律后果。鉴于《手术同意书》系证明某某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申请人知情同意权的重要证据,申请人要求对上述情况和相关线索展开调查,对当年实习生李某进行询问并调查取证,进一步核实手术前《手术同意书》的签署情況。申请人认为针对其提供的线索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应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责,调查某某医院隐匿、篡改病历的行为,特别着重调查某某医院建立、修改电子病历的全部操作印痕或者操作日志等数据。申请人就相同内容向市卫健委进行了信访,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市卫健委要求调查其投诉事项的通知。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投诉内容为:1.对拒绝提供电子病历和保存电子病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长达19个月不提供纸质病历;纸质住期间的费用清单及缴费清单;隐匿的病历(如吴某签名的术前探视申请人的病程记录、授权委托书、术前所签的几份什么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等),要求追究主管领导责任。3.对医疗机构人员作出处罚(包括吴某、周某某、廖某)。4.对有周某某签字的《耗材知情同意书》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5.对被申请人在胡乱回复,引用违规鉴定意见为院方开脱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追究主管责任人的失职责任。被申请人将上述事项合并调查,因情况复杂,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延期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经调查后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2023〕法(临)鉴字第4**号)、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2024〕法(临)鉴字第1**号);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刘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2024.5.3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3〕1*号)、《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及《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来访人员信息登记表》;4.2022.03-2024.05期间市区两级卫健委答复10份;5.《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来访人员信息登记表》及投诉材料、《电子病历问题》2页、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刘某某来访的回复》、某某医院《授权委托书》;6.《投诉举报信》(2024.1.24);7.某某医院病人费用清单(麻醉药“丁卡因胶浆”的退费)、微信聊天截图(院方护士长微信回复没有使用)、某某医院《临时医嘱单》;8.《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访人员信息登记表》及某某医院《病程记录》;9.某某医院《ERCP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询问笔录》4页(周某某);10.某某医院《MR检查报告单》《手术计划审批书》《医患沟通记录》《手术记录》《授权委托书》;11.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2]鉴字第2***号)、《陈述》、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关于刘某某投诉某某司法鉴定中心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回复》(某某司鉴投〔2024〕*号)、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委托书》(编号2022****)及《司法鉴定告知书》(2份)、重庆市渝中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书》(渝中医调(2022)第2号)

被申请人提供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行政处罚案件线索转办单(渝中卫医转〔2024〕42号)复印件(含附件72页);3.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2024-44)复印件;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事项的通知(含附件74页)复印件;5.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来访提交补充投诉材料2页;6.执法支队内部案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部分复印件;7.执法支队关于申请人反映某某医院相关问题的阶段情况汇报复印件7页;8.2024年3月22日《答复群众意见书》及EMS邮寄复印件(编号1288********);9.执法支队关于申请人反映某某医院相关问题的阶段情况汇报复印件18页;10.《答复书》及EMS邮寄复印件1份(编号1290********);11.本次调查材料(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调取的医院旧电子病历系统记录和MRI检查记录照片,共53页);12.申请人提交渝北区司法局关于鉴定报告的回复复印件共3页;13.责成医院就相关问题提供情况说明及内容,共9页;14.2023年4月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就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投诉调查受理回复调查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答复的《答复群众意见书》等(含笔迹鉴定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共 318页;15.2023年5月第四次投诉材料、证据、《答复群众意见书》等复印件(含《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共15页;16.2023年5月第五次、6月第六次投诉材料、证据、《答复群众意见书》等复印件,共53页;17.2023年8月第七次投诉材料、证据、《答复群众意见书》等复印件,共17页;18.2023年10月第八次投诉材料、证据、《答复群众意见书》等复印件共63页;19. 2023年12月第九、十、十一次投诉材料、证据、《答复群众意见书》等复印件,共39页;20.《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共39页。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及《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上报”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延期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经调查后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存在部分投诉事项遗漏未回复、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

(一)《答复书》回复三“您反映某某医院手术过程中未给您使用麻醉,未使用实际上己经开出的丁卡因胶浆。经查,某某医院ERCP的麻醉方式为镇静镇痛,其方式为口咽丁卡因胶浆缓解口咽部不适+肌肉注射哌替啶等药物镇静镇痛。您提交的费用清单中未对丁卡因胶浆进行计费,但病历中有丁卡因胺浆医嘱,故暂未发现某某医院存在您反映的未给申请人使用丁卡因胶浆的情况。前期也多次向您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暂未发现未使用丁卡因胶浆”与2023年12月20日的答复内容一致,但与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7日的答复内容“认为无法判定丁卡因胶浆是否使用的问题”明显不一致。申请人提供的某某医院的费用清单上显示丁卡因胶浆为“一进一退”,初步证明申请人治疗时存在没有使用该项药物的可能性,此项被申请人没有调查清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

(二)《答复书》回复十二(二),申请人投诉的内容为“鉴别诊断中出现的消化性溃疡实际上是术后三个月才向医生反应并治疗,此时出现在入院记录中存在伪造”,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为“经核查,首次病程记录‘鉴别诊断’中包含‘消化性溃疡’鉴别诊断的定义是排除诊断,不是明确诊断”,其回复内容不完整,病历是否伪造未回复。

(三)关于申请人投诉的“对被申请人胡乱回复,引用违规鉴定意见为院方开脱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追究主管责任人的失职责任”未进行回复,属于漏项。

(四)被申请人认定某某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准确的事实认定清楚,但在《答复书》中回复“未发现有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问题”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存在部分投诉事项遗漏未回复、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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