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4〕12号),现将渝中区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购人群条件
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申购人为渝中区户籍居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在中心城区全域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二)申购人在渝中区工作,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区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正常参保状态;申购家庭在中心城区全域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三)申购人为市或渝中区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申购家庭在渝中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申购家庭人数,在核查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购买后不再享受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对象中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保障对象购买保障性住房后仍可购买商品住房。
二、申购面积
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人及以下家庭6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9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120平方米左右。引进人才申购面积可适当放宽。
三、申购程序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或公布的申请点提交申购意愿,填报申购家庭基本情况信息,选择户籍所在区县或工作地所在区县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对意向申购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建立轮候库,进入轮候库的申购家庭每两年对填报的申购信息进行确认,未确认的经公示后取消轮候资格。
四、申请要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社保、住房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申请家庭成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同时如实披露房屋信息并提交腾退政策性住房的书面承诺。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承诺及授权书:下载附件,签字后上传;
2.身份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
3.户口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的主页、个人页和增减页;
4.婚姻材料:已婚人员上传结婚证,离婚人员上传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人士无需上传;
5.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以工作地作为拟购房屋所在区的,需上传主申请人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参考下载路径:“渝快办-社保证明打印”;
6.不动产权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
7.其他材料:如为人才或以上材料不足以确认申请资格的,需提交其他佐证材料。
五、申请方式
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填报申购家庭基本情况信息,选择意向购买住房户型。
1.线上申请。申请人下载“渝快办”手机APP——打开“渝快办”手机APP,在顶部搜索栏搜索“渝悦安居”——点击“渝悦安居”应用——点击“保障一件事”——点击“保障性住房配售服务”——点击“轮候资格申报”完成线上申请。
2.线下申请。申请人可前往渝中区住房保障和租赁事务中心窗口咨询办理。地址:渝中区民生路345号5楼服务大厅,电话:023-63848034。
六、配售机制
(一)配售轮次。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下列轮次开展配售,首轮配售有剩余房源的,进入第二轮配售,仍有剩余房源的,进入第三轮配售。若经三轮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在认购及选房、签约结束后,根据轮候库中申购人的后续申购情况,另行择机按照上述配售轮次组织再配售。
1.首轮配售对象:轮候库中无住房的申购家庭;
2.第二轮配售对象:轮候库中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申购家庭;
3.第三轮配售对象:其他取得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的申购家庭。
(二)认购及签约。对取得配售资格的申购人,按配售轮次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认购名单、缴纳认购保证金并签订认购协议书。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发布选房签约公告、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签订购房合同及缴纳购房款等费用,认购保证金转为购房款。
(三)回购、转让机制。对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司法机关已裁判认定购买人贷款违约等情形,经产权人申请,所购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机构核实通过后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配售价格,结合房屋折旧和银行存款利率确定。因个人原因确需退出的,可按程序转让给轮候库中的保障对象,转让价格参照回购价格并结合装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其他
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可继承、不得上市交易。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对虚报或瞒报申请家庭信息、住房状况等情况,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且申购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建立不针对具体项目,但后续需购买具体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先进入全区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后续若有可申购房源,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重庆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2.重庆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附件1
重庆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 ||||||||||||||||||||||||||||
主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单位 |
| |||||||||||||||||||||||||||
单位地址 |
重庆市区(县)镇(街道、乡) | |||||||||||||||||||||||||||
婚姻状况 |
□ 已婚 □ 未婚 □ 离婚 □ 丧偶 |
联系电话 |
| |||||||||||||||||||||||||
拟购家庭 人数 |
|
拟购面积 |
□ 60㎡左右 □ 90㎡左右 □ 120㎡左右 | |||||||||||||||||||||||||
拟购区县 |
|
拟购户型 |
| |||||||||||||||||||||||||
户籍所在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户籍类型 |
□ 城镇户籍 □ 非城镇户籍 |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正常参保 |
□ 是(自申请之日前已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 □ 否(包括自申请之日前未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 | |||||||||||||||||||||||||||
学历 |
□ 高中(中专)及以下 □ 专科(大专) □ 本科 □ 硕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 | |||||||||||||||||||||||||||
是否由人才管理部门认定为人才 |
□ 是(人才类型:) □ 否 | |||||||||||||||||||||||||||
家庭基本情况 |
是否拥有产权住房 |
□ 是(产权证编号:,住房所在区县:,建筑面积:㎡,家庭所占总份额:%) □ 否 | ||||||||||||||||||||||||||
是否正在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
□ 是(□ 公租房 □ 保障性租赁住房 □ 公有住房 □ 经济适用房 □ 集资建房) | |||||||||||||||||||||||||||
人均年收入 |
□3万以下 □ 3万至5万 □ 5万至8万 | |||||||||||||||||||||||||||
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与主申请 人关系 |
性别 |
身份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工作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重庆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承诺,遵照《重庆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和《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填报的户籍、工作、社保、婚姻、住房等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准确,同意按照规定面向社会公示。如有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核资格条件时,向涉及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信息的部门(机构)查询、核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工作、社保、婚姻、住房等。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承诺,若正在享受政策性住房,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腾退(具体时限以政策规定为准)。如存在隐瞒、虚报或未按时腾退等情形,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本人签字即视为取得共同申请人申请承诺及授权。
申请人签字(代共同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