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中环罚〔2025〕6号
重庆启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56649739
法定代表人:方绍国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102号17-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6日,受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6标基坑开挖及场内渣土倒运项目在菜园坝九滨路使用的1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为SY485H、机械VIN码为SY0480BJ22828)、1台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29D、机械VIN码为CAT0329DCMNB00826)、1台液压挖掘机(型号为SWE385ES、机械 VIN码为SWE385ES00127)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根据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12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YZ-2024120601、JSRL-CQYZ-2024120602、JSRL-CQYZ-2024120603)显示,上述3台挖掘机尾气排放检验结果均不合格,其限值结果超过禁止高排区域标准。你单位为上述机械承租人及使用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6日对重庆启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3日对重庆启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人陈太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12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YZ-2024120601、JSRL-CQYZ-2024120602、JSRL-CQYZ-2024120603)及送达回证;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6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6标基坑开挖及场内渣土倒运项目在菜园坝九滨路使用的1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为SY485H、机械VIN码为SY0480BJ22828)、1台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29D、机械VIN码为CAT0329DCMNB00826)、1台液压挖掘机(型号为SWE385ES、机械 VIN码为SWE385ES00127)进行了检测;(2)经检测,上述三台挖掘机尾气排放不合格;(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YZ-2024120601、JSRL-CQYZ-2024120602、JSRL-CQYZ-2024120603)已于2024年12月13日送达重庆启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太奎。
5.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启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方绍国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陈太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启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方绍国为重庆启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3)陈太奎代理重庆启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合法有效。
6.你单位提供的《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6标项目经理部基坑开挖及场内渣土倒运合同》复印件;
7.你单位提供的《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6-7证明:(1)你单位承建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6标基坑开挖及场内渣土倒运项目;(2)重庆启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案涉三台设备的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
8.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执违改〔2024〕42号)及送达回证;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5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10.2025年1月15日对重庆启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10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2024年12月19日前停止使用或维修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案涉设备已退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6号)并于2025年2月26日送达你单位受委托人陈太奎,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在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6标基坑开挖及场内渣土倒运项目使用的3台挖掘机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精神,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捌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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