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05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13 发布日期 2024-12-1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执罚〔2024〕37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05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4-12-13
发布日期 2024-12-18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执罚〔2024〕37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执罚〔2024〕37号(重庆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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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渝中环执罚202437


重庆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10096712

法定代表人:张翔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火车站大道211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929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建的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A区住院部拆除重建工程)施工现场,露天拌合水泥砂浆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有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下列证据为凭:

1.2024929日,我队对你单位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1你单位承建的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A区住院部拆除重建工程)施工现场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有扬尘产生;(2)违法主体为重庆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20241010对你单位委托的余曜所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你单位承建的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A区住院部拆除重建工程)施工现场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有扬尘产生;(2余曜代表重庆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接受本案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3.你单位提供的重庆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翔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余曜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余曜代表该公司接受本案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4.你单位提供的《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A区住院部拆除重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A区住院部拆除重建工程)承包方

5.2024929我队所作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承建的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A区住院部拆除重建工程)施工现场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有扬尘产生。

6.2024930日,我队对你单位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执违改202432号),证明我队已责令你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7.20241030日,我队对你单位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4123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437,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承建的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A区住院部拆除重建工程)施工现场,露天拌合水泥砂浆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26文件精神,考虑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系初犯、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予以综合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裁量罚款金额(裁量因子: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已整改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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