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环执罚〔2024〕16号
重庆利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T61M9Y
法定代表人:蔡育伦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22号负2-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3日夜间,你单位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市建设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巴蜀中学(张家花园校区)教学辅助用房及礼堂工程正使用1台混凝土罐车及1台塔吊进行垂直吊打施工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3日23时25分至27分,巴蜀中学(张家花园校区)教学辅助用房及礼堂工程作业现场存在噪声污染的《视听资料》;2.2024年5月23日对巴蜀中学(张家花园校区)教学辅助用房及礼堂工程施工方重庆利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洲浪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4年5月24日对重庆利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的杨洲浪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4年5月24日对巴蜀中学(张家花园校区)教学辅助用房及礼堂工程施工方重庆利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洲浪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现场勘察图;6.12345投诉单打印件;7.《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8.重庆利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蔡育伦的身份证复印件;9.现场负责人杨洲浪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5证明巴蜀中学(张家花园校区)教学辅助用房及礼堂工程在2024年5月23日间存在违法夜间施工行为;证据6证明巴蜀中学(张家花园校区)教学辅助用房及礼堂工程在2024年5月23日夜间施工时产生噪声扰民;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利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据9证明杨洲浪代表重庆利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7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执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巴蜀中学(张家花园校区)教学辅助用房及礼堂工程使用1台混凝土罐车及1台塔吊进行垂直吊打施工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精神,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系初犯,可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裁量罚款金额(裁量因子: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施工噪声排放时间为工作日等),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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