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环执罚〔2024〕10号
重庆财信贝利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C55276XW
法定代表人:邓超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6号附24号2-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5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投诉线索,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6号附24号2-2#开办的具有动物开颅、胸腔和腹腔手术资质的动物医院,建设时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重庆财信贝利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拍摄的医院现状《视听资料》;2.2024年5月25日在重庆财信贝利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4年5月27日对重庆财信贝利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超的《调查询问笔录》;4.中央环保督察投诉交办单;5.动物诊疗许可证;6.《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7.重庆财信贝利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邓超的身份证复印件;8.邓超的法人证明;9.医疗废弃物处理协议;10.重庆财信贝利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1.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庆财信贝利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诊疗资质的函》;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中环准〔2024〕5号)等证据为凭。
证据1、2、4、5、10、11证明重庆财信贝利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具有动物开颅、胸腔和腹腔手术资质的动物医院,建设时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证据6证明该宠物医院投资额为20万元;证据3、5、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财信贝利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证据9证明该宠物医院经营期间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规范处置;证据12证明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证据8证明邓超作为法人代表重庆财信贝利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7月30日向你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执罚告〔2024〕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开办的具有动物开颅、胸腔和腹腔手术资质的动物医院,建设时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精神,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系初犯,可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裁量罚款金额(裁量因子: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为生产阶段等),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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