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4150G/2024-00028 发布机构 渝中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2-03 发布日期 2024-12-0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009284150G/2024-00028
发布机构 渝中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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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12-03
发布日期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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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公共法律服务指南(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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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援助是否完全免费?

法律援助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无需承担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三、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9.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的;

11.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的;

12.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的;

2.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

5.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7.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8.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2.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3.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4.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5.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6.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四)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五)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六)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七)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经济困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计算。但是,因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四)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五)市外来渝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

(六)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七)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下列办案机关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向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及各直属单位,各专业公安机关,重庆市第一、第二、第三看守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及各分局;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

六、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的证件、证明材料,如属于免予审查经济状况或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则无需提交;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

1.农村五保供养证;

2.城市三无人员证;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7.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8.农村贫困家庭的证明材料;

9.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七、哪些情形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八、哪些情形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援助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公证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

2)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3)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通过其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二、公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公证的法定效力是什么?

(一)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特殊效力,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

(三)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效力。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效力。此种情况下通常表现为生效要件效力,未经公证机构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办理出国手续提交的多种文件、材料必须经公证才具有效力。

四、公证的受理范围?

(一)公证事项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证明合同(协议)。

a、证明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联营合同、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股权(设备、技术 ) 转让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

b、证明各类民事合同、协议。包括赠与合同、合伙协议、赡养(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民间借款( 还款)协议、赔偿协议、拆迁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办理继承公证。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扶养事实、认领亲子协议(文件)等。

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委托、声明、赠与、承诺以及单方出具的担保和保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包括招(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公证机构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受(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商业活动记录、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

2)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 (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二)其他法律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事务。

2.提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五、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一)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二)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三)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四)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五)根据《司法部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批复》(司复〔201514号),2015113日起,整个重庆市所辖区域设置为统一的一个公证执业区域,重庆市所有公证机构均可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执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重庆市任意公证机构就近办理公证。

六、申请公证可以通过哪些渠道?

(一)线下申请:到公证处或者办证点申请办理

(二)线上申请:通过12348重庆法网(网站、公众号、app)、公证处微信公众号、公证云在线申办平台app等线上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公证。

七、申请公证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什么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时,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材料、财产权利证明等。向公证机构提供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证据线索,公证机构调取收集相应证据材料。拒绝提交证据线索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八、是否需要亲自前往申请办证?委托他人申请代办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须本人亲自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请: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代表申请。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驻外使(领)馆公证。

九、申请后多久可以拿到公证书?

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可以出证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事实上,我市公证机构落实减证便民工作,简单公证已实现当天办结,除继承等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外,其他需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十、公证书是否需要本人前往领取?

公证书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发送。收到公证书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机构交付各方当事人公证书正本各一份,并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

十一、受理申请后是不是一定能出公证书?

不一定。公证机构经审查,发现公证事项有《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50条所规定情形的,如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等,将不予办理公证或者终止公证。

十二、申请办理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要求,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以及财产权益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公证书需要办理副本审核寄送手续。公证机构通过市公证协会将公证书副本统一寄送至台湾海基会,台湾海基会收到公证书副本后,申请人持公证书正本到海基会办理核验手续后再行使用。

十三、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四、公证收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制定的《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一)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公证服务项目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事务的难易程度:

3、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4、公证机构、公证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

(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公证服务费,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1、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公证书邮寄等费用;

2、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场所外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4、公证机构提供的其他与公证服务相关的事宜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办理公证流程图

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

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事实

1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1、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4%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2、居民房产可采取按房产面积计费和按受益额计费的方式,从低选择。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其他居民房收费标准为60/平方米。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对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0.1%公证服务费。

3、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

2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75元。

3

证明遗嘱

每件收费600元(提供起草遗嘱服务的,每件加收400元)。

4

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475元。

5

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职务(职称)、指纹、资格、资信、选票、户籍注销、国籍

每件收费95元。

6

出生、死亡、身份、学历、学位、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每件收费150元。

7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格、资信、章程、决议

每件收费380元。

8

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

每件收费285元。

9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

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1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7%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4%收取。

10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标的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标的总额的0.05%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标的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11

签发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债务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申请执行债务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二、证明文件文书

1

公民个人的证书(执照)

每件收费285,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2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书(执照)

每件收费380元。

3

文本相符

每件收费285,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4

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费95元。

5

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日期

每件收费285元。

6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每件收费380元。

律师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什么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执业机构。

三、律师服务范围有哪些?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时,首先要全面了解拟委托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执业范围、专业方向、行业口碑、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然后结合所涉法律问题、办事便利程度、自身经济状况等,综合考量,慎重选择。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信息可以致电重庆12348热线,或者登录12348重庆法网、西部律师网查询。对于上门接洽、他人推荐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查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与网上信息核对、确认。

五、签订委托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委托人有权利知晓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诚实、客观、审慎地进行告知,不得故意隐瞒与夸大宣传。

当事人决定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约定以下事项:

(一)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服务事项,

(二)指派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承办律师:

(三)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

(四)具体的法律服务费用;

(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办法

六、律师服务如何收费?

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规定:

(一)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3.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4.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二)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七、律师有哪些禁止行为?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八、委托方在接受律师服务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委托方在接受律师服务时,其权利义务详细记载于双方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中,一般应包含以下几项: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为委托方提供勤勉、尽责的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委托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

(三)承办律师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在涉及委托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承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与委托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五)承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六)委托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承办律师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七)委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承办律所支付服务费用。

九、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发生争议怎么办?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应当约定于法律服务合同(辩护/代理协议),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依照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如合同约定不明、理解分歧,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发现律师的违法行为后如何维权?

委托人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进行投诉或举报。如果认为律师的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调解的是矛盾纠纷、理顺的是民心民意、稳定的是发展环境、密切的是党群关系、巩固的是党的执政根基。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行业性专业性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怎样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人民调解员由哪些人担任?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有哪些?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安排调解矛盾纠纷。

六、人民调解员有哪些纪律要求?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七、人民调解员有哪些基本保障?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有哪些?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遇有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等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前往就近的村(居)、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通过12348重庆法网网站、微信公众号、APP查询、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十一、当事人如何选择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十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十四、人民调解员如何调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十五、矛盾纠纷可能激化时,人民调解员该如何处理?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六、矛盾纠纷调解不成功的,该如何处理?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十七、达成调解协议后,该如何处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十八、调解协议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十九、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如何依法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该如何处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司法鉴定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哪些?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四)环境损害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五)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三、如何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一)选择鉴定机构有三种方式:一、指定。法院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指定鉴定机构。二、协商。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鉴定机构。三、摇号。双方经协商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未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摇号随机确定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同时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可以致电12348热线咨询,或者登录重庆市司法行政网、12348重庆法网查询鉴定机构信息。

四、鉴定机构是否可以拒绝司法鉴定委托?

有下列情形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的。

鉴定机构如存在违法拒绝司法鉴定委托的,经司法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将给予相应处理。

五、司法鉴定如何收费?

2017531日,重庆市物价局会同重庆市司法局印发了《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自同年61日起执行。该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登记的社会鉴定机构在鉴定收费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详细内容可登录重庆司法行政网、12348重庆法网、重庆司法鉴定网查询。

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和司法机关依职权自行决定的鉴定,不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

六、司法鉴定时限是多久?

(一)鉴定受理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二)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限

司法鉴定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约定鉴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时限,也执行上述规定。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一)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二)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经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八、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九、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材料提出质疑该怎么办?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十一、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以后,如果对鉴定意见有质疑,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根据鉴定机构的指派,按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对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事项即专门性问题独立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是否作为证据采用,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认定,不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查。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申请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哪些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复议比起行政诉讼有哪些优势?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有四大优势,第一是行政复议不收费,申请复议不花钱。第二是受案范围广,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等各类行政行为都可以。第三,审理期限短,效率高,简易程序30天,普通程序一般60天就能出结果。第四,公平公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五、如何选择行政复议机关?

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区政府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复议机构需核对原件);

(三)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四)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批复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如聘请有委托代理人);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件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

(八)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九、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撤回吗?

可以。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十、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和效力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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