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司发〔2020〕56号)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以专项检查和个案处理为补充,对照《律师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清单》,聚焦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等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律师行业正确导向,提高律师依法执业和律所依规管理水平,实现律师行业风气持续好转。
二、检查范围
辖区内140家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情况
三、执法人员及检查时间
由区司法局从律师与司法鉴定管理科行政执法人员中随机抽选四名执法人员组成两个执法小组,从渝中区辖区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中随机抽选部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中法律服务机构数量的10%。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要明确责任科室主抓,合理配置、统筹使用各级各类执法资源,确保取得实效。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规范法律服务执业活动。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对各级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检查重点。将受过行政处罚、有效投诉较多、满意度评价较差、拒绝参与公益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列为重点对象,根据律所报送的自查材料,结合年度考核、投诉查处工作中掌握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核查。
遵守执法规范,强化结果公示。统一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完善格式化执法检查记录,在抽查任务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在本级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建立台帐、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接受处理处罚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2024年12月6日
序 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具体依据 |
1 |
律师 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章 |
是否存在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情况、未开具发票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六条 | ||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立卷归档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十条条 | ||
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七条 | ||
是否有违反公平竞争、低价收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七条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 | ||
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四条 | ||
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五条 | ||
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七条 | ||
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八条 | ||
2 |
律师 事务所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九条 |
是否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条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3 |
律师 |
对代理案件是否存在代理不尽责等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 |
对代理案件是否违反利益冲突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八条 | ||
是否存在私自受案、收费、接受委托人财务等情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三条 | ||
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五条 | ||
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 | ||
是否存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七条 | ||
4 |
律师 |
是否存在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八条 |
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九条 | ||
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条 | ||
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