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至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韩鑫旺向我委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我委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渝中劳初鉴字〔2025〕107号),并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被退回。经多方联系无果,现通过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委领取韩鑫旺的《初次鉴定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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