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中人社〔2023〕6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承贷金融机构: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优化就业服务保障,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3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由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即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
6.刑满释放人员,即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7.高校毕业生,即离校8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经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毕业回国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范围;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即《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9.脱贫人口,即按照扶贫部门有关办法确认的脱贫人员;
10.网络商户,即已在重庆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或入驻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电商,以及按照《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规定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即农村户籍(或户籍住址在街道乡镇以下行政村)创业人员。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
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即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确定贷款额度。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1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行申请。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5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5人进行申请。
(三)符合下列条件且注册地在渝中区的小微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渝中区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自渝财规〔2023〕1号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新发放企业贷款将阶段性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市级财政对不满足“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下简称“中央贴息政策”),但满足“当年实现稳定就业岗位9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1%的贴息支持(以下简称“市级贴息政策”)。
市级贴息政策对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不超过LPR+50BP,贷款额度按照当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标准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对同时满足中央贴息政策和市级贴息政策的小微企业,可在最高300万元的额度内灵活选择贷款方案,组合享受中央或市级贴息政策。
当年实现稳定就业岗位9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为:该企业当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申报时间前一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95%及以上;对于当年新参保企业,当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该企业首次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95%及以上。企业须依法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内部拆分(集团市内转出)、自愿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不计入减员,参保企业人员减少原因以失业保险系统为准。
以上所列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均应为渝中区户籍人员或在渝中区创业的中国公民。借款申请人需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反担保方式
(一)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并按时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还款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
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有抵质押反担保和连带保证反担保人两种方式,抵质押反担保的准入标准为房产抵押,连带保证反担保人的准入标准为: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正式职工。具体情况以承贷金融机构规定为准。
(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格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1.新发放额度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需孵化基地和信用社区(乡村)提供推荐材料;
3.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
4.经承贷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需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评估认定文件;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成立2年及以上、有纳税申报记录、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
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8类人员出示身份证、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2、3),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下列五类情形需补充提供申请资料:
(一)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出示本人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需出示本人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需出示毕业证;
(二)以合伙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包含股东信息、股东人数、入股方式、股权分配和利润分红等内容的合伙协议;
(三)以小微企业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招聘员工有效劳动合同、身份证、符合条件员工身份凭证和工资表(申请日前一个月)。
(四)免除反担保要求的创业担保贷款还需提供的资料为:
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需提供孵化基地和信用社区(乡村)的推荐材料;
2.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需提供相应荣誉证书;
3.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需经办银行提供评估认定文件;
4.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需提供纳税申报记录和上一月企业员工工资表。
具体要求参照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清单(附件4)。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一)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22万元计算,最多不超过5人,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每人30万元,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在具体操作中,个人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3年,企业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2年,借款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授信时长。对按期还款、个人贷款带动就业超过6人(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超过20人)、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对个人及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
七、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最高给予4%贴息,上浮利率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贴息额度超过《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文件规定的部分,由区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足。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付息后,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确认借款人当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所付利息对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度进行贴息。
八、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采用网络办理与现场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通过网络办理的无需再次通过现场重复办理。借款人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渝创保”APP、重庆“智能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申请办理,或持相关资料到我区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请。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报送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二)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结复审,并通过重庆市就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相关资料分别推送至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进行担保审查和贷款审查。
(三)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由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
(四)完善担保手续后,承贷金融机构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放贷。
在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整个政策性贷款流程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经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核实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九、创业担保贷款的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按时归还,各方责任如下: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2.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区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
3.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区财政局
1.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及监管工作。
2.负责牵头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的处理工作。
3.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与市级财政的申报、结算工作。
4.对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初审的资料进行复核并确认贴息金额,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拨付资金。
(三)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1.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的审核、管理,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类型、贷款次数、部分补充资料等。
2.申请对象按期付息后,按线上流程对申请对象贷款条件、贷款次数进行审查,对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人贴息情况报表进行初审。
3.提出落实、修改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意见,协助承办区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4.按时按规定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报表,整理归档管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资料。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全流程线上化办理要求,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
(四)承贷金融机构
1.负责审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报送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料,对申请对象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资金用途、贷款真实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借款人抵质押物进行评估,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完善相关手续,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放贷。
2.按月报送报表,按季度报送借款人贴息清单。
3.对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按规定履行贷后跟踪管理责任,及时向区相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
4.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五)街道办事处
1.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工作,积极挖掘贷源。
2.认真做好贷款申请人贷款咨询、资料初审工作,对贷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3.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使用、生产经营、按期还贷等情况,配合做好承贷金融机构贷后催收工作。
(六)借款人
1.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如实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押手续。
3.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营业执照存续状态、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经济状况等),要及时报告。
4.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中人社﹝2020﹞172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后国家、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项目)
2.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3.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
4.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清单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个人项目)
基 本 信 息 |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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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已婚□未婚□离异 | |||||||||
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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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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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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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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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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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均收入 |
元 |
员工人数 (含法人) |
人 |
是否小微企业 |
□小型□微型□否 |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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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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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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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类型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网络商户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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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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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反担保 |
□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 □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 | ||||||||||||||
贷款类型 |
□创业担保贷款 |
_____万元 |
□组合商业贷款 |
_____万元 |
贷款总金额 |
______万元 | |||||||||
贷款期限 |
______年期(年月日——年月日)具体时间见贷款合同 | ||||||||||||||
融资 申请 |
申请人向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申请贷款____万元,其中创业担保贷款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利息;同时自愿申请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公司)为本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创业担保贷款免缴担保费,组合商业贷款按规定缴纳担保费;申请人签字即同意委托小微担保公司担保并认可担保条件,担保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若贷款逾期,小微担保公司可依法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包括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申请人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在贷款全流程获取有关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本人承诺:本次因贷款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确认本申请表所示的经营地址或家庭住址即为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年月日 | ||||||||||||||
街道(乡镇) 初查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条件,提供申请资料真实齐全,根据本人创业实际需求,建议贷款____________万元(大写:)。其中:创业担保贷款____________万元;组合商业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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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复核意见 |
经综合评审,建议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大写:)。其中:创业担保贷款____________万元(其中____万元由中央、市级、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____万元由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 ||||||||||||||
经办人(签字):
分分管领导(签字): |
科科室负责人(签字):
负负责人(签字): |
年月日(盖章) | |||||||||||||
反担保方式 |
抵质押反担保 |
名称 (类型) |
□住房 □门面 □办公用房 □农房 □其他 |
权利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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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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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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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属性 |
□出让 □划拨 □农村集体 |
抵押物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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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区域 |
□主城区 □区县(自治县)县城 □区县(自治县)乡镇 □农村居民房屋 | ||||||||||
抵质押物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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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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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反担保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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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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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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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个人职级 |
□机关 □国有企业 |
□厅级□处级 □科级□科级以下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
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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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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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 |
职级职称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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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反担保承诺 |
抵押反担保人、连带保证反担保人因贷款申请人的上述政策性担保贷款为小微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抵押、连带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小微担保有限公司基于贷款申请人与银行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及承诺函)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反担保人签字反担保关系成立,反担保自小微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之日起生效。反担保人及其配偶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因离婚对该债务进行分配约定,该分配约定无效。 反担保人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在贷款全流程获取有关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反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反担保人同时承诺:本次因贷款反担保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反担保人确认本申请表所示的住所地或抵押物地址即为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反担保人签字(加盖手印或公章): 年月日 | ||||||||||||||
银行审批意 见 |
经综合评审,同意发放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大写:)。其中:创业担保贷款____________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 ||||||||||||||
附件2
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基 本 信 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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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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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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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 |
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家庭 住址 |
手机 号码 |
申请人 类型 |
证件 类别 |
证件 编号 | |||||||||||
合伙人1 及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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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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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2 及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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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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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3 及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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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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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4 及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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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5 及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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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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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人类型请选择下列类型填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城乡低保人员、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残疾人、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6.刑满释放人员、7.高校毕业生、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9.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1.网络商户 | ||||||||||||||||||
□免除反担保 |
□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 □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 □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 |||||||||||||||||
贷款 类型 |
□创业担保贷款 |
__万元 |
□组合商业贷款 |
__万元 |
贷款总金额 |
__万元 | ||||||||||||
贷款 期限 |
__年期(年月日——年月日)具体时间见贷款合同 | |||||||||||||||||
融资 申请 |
申请人向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申请贷款____万元,其中创业担保贷款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利息;同时自愿申请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公司)为本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创业担保贷款免缴担保费,组合商业贷款按规定缴纳担保费;申请人签字即同意委托小微担保公司担保并认可担保条件,担保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若贷款逾期,小微担保公司可依法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包括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申请人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在贷款全流程获取有关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本人承诺:本次因贷款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确认本申请表所示的经营地址或家庭住址即为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年月日 | |||||||||||||||||
街道(乡镇) 初查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条件,提供申请资料真实齐全,根据本人创业实际需求,建议贷款____________万元(大写:)。其中:创业担保贷款____________万元;组合商业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 |||||||||||||||||
区县(自治县)复核意见 |
经综合评审,建议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大写:)。其中:创业担保贷款____________万元(其中____万元由中央、市级、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____万元由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 |||||||||||||||||
反担保方式 |
抵质押反担保 |
名称 (类型) |
□住房 □门面 □办公用房 □农房 □其他 |
权利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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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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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属性 |
□出让 □划拨 □农村集体 |
抵押物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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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区域 |
□主城区 □区县(自治县)县城 □区县(自治县)乡镇 □农村居民房屋 | |||||||||||||
抵质押物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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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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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反担保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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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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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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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个人职级 |
□机关 □国有企业 |
□厅级□处级 □科级□科级以下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
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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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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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 |
职级职称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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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反担保承诺 |
抵押反担保人、连带保证反担保人因贷款申请人的上述政策性担保贷款为小微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抵押、连带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小微担保有限公司基于贷款申请人与银行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及承诺函)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反担保人签字反担保关系成立,反担保自小微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之日起生效。反担保人及其配偶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因离婚对该债务进行分配约定,该分配约定无效。 反担保人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在贷款全流程获取有关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反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反担保人同时承诺:本次因贷款反担保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反担保人确认本申请表所示的住所地或抵押物地址即为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反担保人签字(加盖手印或公章): 年月日 | |||||||||||||||||
银行审批意见 |
经综合评审,同意发放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大写:)。其中:创业担保贷款____________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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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小微企业)
基 本 信 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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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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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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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招用符合 条件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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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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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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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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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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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微型企业 |
□小型□微型□否 | |||||||||||||
基本户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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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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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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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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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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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已婚□未婚□离异 | |||||||||||||
股东(出资人)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
出资额 |
手机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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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反担保 |
□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 □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 | |||||||||||||||
贷款类型 |
□创业担保贷款 |
____万元 |
□组合商业贷款 |
__万元 |
贷款 总金额 |
____万元 | ||||||||||
贷款期限 |
______年期(年月日——年月日)具体时间见贷款合同 | |||||||||||||||
融资 申请 |
申请人向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申请贷款____万元,其中创业担保贷款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利息;同时自愿申请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公司)为本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创业担保贷款免缴担保费,组合商业贷款按规定缴纳担保费;申请人签字即同意委托小微担保公司担保并认可担保条件,担保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若贷款逾期,小微担保公司可依法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包括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申请人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在贷款全流程获取有关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本人承诺:本次因贷款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确认本申请表所示的经营地址或家庭住址即为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年月日 | |||||||||||||||
街道(乡镇)初查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条件,提供申请资料真实齐全,根据企业创业实际需求,建议贷款____________万元(大写:)。其中:创业担保贷款____________万元;组合商业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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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复核意见 |
经综合评审,建议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大写:)。其中:创业担保贷款____________万元(其中____万元由中央、市级、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____万元由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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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方式 |
抵质押反担保 |
名称 (类型) |
□住房 □门面 □办公用房 □农房 □其他 |
权利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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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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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属性 |
□出让 □划拨 □农村集体 |
抵押物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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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区域 |
□主城区 □区县(自治县)县城 □区县(自治县)乡镇 □农村居民房屋 | |||||||||||
抵质押物 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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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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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反担保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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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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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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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个人职级 |
□机关 □国有企业 |
□厅级□处级 □科级□科级以下□高级职称□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
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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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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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 |
职级职称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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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反担保承诺 |
抵押反担保人、连带保证反担保人因贷款申请人的上述政策性担保贷款为小微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抵押、连带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小微担保有限公司基于贷款申请人与银行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及承诺函)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反担保人签字反担保关系成立,反担保自小微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之日起生效。反担保人及其配偶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因离婚对该债务进行分配约定,该分配约定无效。 反担保人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在贷款全流程获取有关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反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反担保人同时承诺:本次因贷款反担保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反担保人确认本申请表所示的住所地或抵押物地址即为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反担保人签字(加盖手印或公章):
年月日 | |||||||||||||||
银行审批意见 |
经综合评审,同意发放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大写:)。其中:创业担保贷款____________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____________万元。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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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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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
通用资料 |
1.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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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贷款出具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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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还需出示的资料 |
退伍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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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还需出示的资料 |
释放证明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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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还需出示的资料 |
毕业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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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贷款还需要提供的资料 |
合伙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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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贷款还需提供的材料 |
企业财务报表、招聘员工有效劳动合同、身份证、符合条件员工身份凭证和工资表(申请日前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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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反担保要求的贷款还需提供的资料 |
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需提供孵化基地和信用社区(乡村)的推荐材料; 2.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需提供相应荣誉证书。 3.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需经办银行提供评估认定文件; 4.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需提供纳税申报证明和上一月企业员工工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