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人社复〔2024〕225号
重庆国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格兰维大酒店:
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同意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行政管家、前厅经理、餐饮总监、销售总监、市场销售总监、销售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驾驶员、市场传讯岗位(设计主任、公关&电商经理、高级美工、电商销售经理)、预订岗位(预订部经理、预定领班、预定文员)、财务岗位(助理财务总监、秘书兼总出纳、财务文员、采购人员、成本经理兼工资员、成本文员及收货员、应付帐主管、审计主管、审计员、运作经理、应收款主管)、电脑房经理、主管、中厨房岗位(行政总厨、厨师)、西厨房岗位(厨师长、主管、领班、厨师)、西点房岗位(厨师长、主管、领班、厨师)、管事部岗位(经理、主管、领班、洗碗工)、餐饮部岗位(餐饮经理、经理、主管、领班、餐饮服务员)、更衣室、宿舍管理员、前厅部岗位(经理、前台接待、主管、高级主管)、宾客关系经理、高级主管、行李员岗位(礼宾司、高级主管、主管、行李员)、总机房高级主管、主管、接线员、副管家、楼层高级主管、楼层主管、楼层服务员、库管、送件、文员、洗衣房经理、主管、领班、洗衣房员工、制服房主管、制服房服务员、裁缝、健身中心主管、救生员、服务员、副总工程师、高级值班工程师、值班工程师、秘书及仓管、工程部主管、工程维修人员、经理、保安主管、监控室保安员、保安员、人力资源部经理兼外联经理、培训经理、人事主管、培训及招聘专员、员工餐厅经理、主管、领班、厨师、洗碗工、秘书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及时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未按要求公示和协商变更工作时间的,不得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五、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要求,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建立健全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周期结算制度,并保存好考勤、休假、加班、补休以及加班工资计发等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