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
“人生关怀”是区委、区政府对居民从出生到离世人生中的重要节点给予的关怀,是在执行已有“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充分就业和教育援助”等国家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人本化、人性化、人情化的关怀措施,给予群众最贴心的温暖,对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构建和谐渝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人生关怀”主要内容包括出生、入学、婚育、重病、生活困难、节日慰问、养老、离世等八个方面。
一、出生关怀
1.对父母任一方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并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婴儿,出生30天内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上门祝贺,并赠送100元的“出生礼包”。
2.对产后休养地在渝中区的产妇和婴儿,在产妇分娩出院后,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医护人员上门进行“免费健康访视”。同时,婴儿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获得免费0-3岁“儿童保健服务”。
3.对在渝中区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居民,在区内各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婴儿,免费实施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两种“新生儿疾病筛查”,并通过健康访视和儿童保健对婴儿进行出生缺陷监测。
二、入学关怀
4.凡在本区域内小学就读且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一年级新生,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上门祝贺,并赠送100元的“启蒙礼包”。
5.对在渝中区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
6.对在我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爱心午餐”资助,资助标准为全额免收。
7.对在我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阶段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阶段625元。
8.对在我区普通高中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二档1500元。
9.对在我区就读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
10.对在我区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并取得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本市农村建卡贫困户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对象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11.对在我区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并取得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住读学生实行“住宿费减免”,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500元。
12.实行“渝中区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扶残助学资助”。对户籍地在渝中区的残疾人学生从幼儿园到高中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从小学到高中,每学年提供500-1000元助学金;对当年升入中等学校的,给予1000-1200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升入高等院校的,给予2000-6000元一次性资助,已享受“渝中区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资助金”的除外;就读大学的,从入学的第二年起到毕业,每学年给予500-1000元助学金;对参加电大、成人、函授、自考等学习并取得国家学历的,给予2000-5000元助学金。
13.实行“渝中区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资助金”。对户籍地在渝中区且享受低保和在民政、工会建档的低收入贫困家庭中,高考分数在当年“高职专科”线以上,属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4000-6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14.实行“渝中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励志奖”。对户籍地在渝中区的接受过“渝中区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资助金”的在校就读且品学兼优的大学本(专)科生以及应届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考取国外大学且享受全额奖学金或全额公派的学生给予奖励。每学年获得学校二等以上奖学金或获得省级以上单项奖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年级除外),经本人申报,组织核实后于当年给予3000元励志奖;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励志奖,应届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励志奖;考取国外大学且享受全额奖学金或全额公派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励志奖。
三、婚育关怀
15.对在渝中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赠送100元的“新婚礼包”,并享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16.
男女任一方是渝中区户籍、或是在渝中区居住、或是在渝中区工作满半年以上且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每孩次可享受一次指定医疗机构免费提供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7.对户籍地在渝中区且有生育服务证的贫困孕产妇(享受低保人员)进行“生育救助”:一是产前保健,救助对象在孕期内完成5次产前保健后,持相关凭据给予一次性救助300元;未完成5次产前保健的,持相关凭据按60元/次给予救助;二是住院分娩,救助对象在渝中区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持相关凭据享受一次性救助,顺产2000元/人,剖宫产3500元/人。
18.对户籍地在渝中区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申请领取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四、重病关怀
19.对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低收入和享受低保的人员,患渝中区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每年入户看望一次,并送200元的“重病慰问包”。
20.对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低收入和享受低保的人员,患渝中区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入院治疗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到医院看望一次,并送200元的“重病慰问包”。
21.对户籍地在渝中区且患渝中区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再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22.对户籍地在渝中区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慢性肾衰、急性白血病、小儿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脏病、核黄疸等重大疾病时,视其病情并经审核批准,可申请领取3000-6000元不等的一次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23.对具有渝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未享受阳光家园托养补贴和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24.对在市、区残联认定康复机构训练的16周岁(含)以下渝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0-6岁未办证的需出具重庆儿童医院的诊断证明)的残疾少年(儿童),分情形发放“康复训练补助”。
25.对具有渝中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给予“康复救助”。每人每月持卡免费到区精卫中心领取60元的精神病药品,每月按时领取药品的,享受交通补助4元;每人每年由区精卫中心统一安排体检,标准200元。
26.对具有渝中区户籍、并在定点医院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居民,每例手术(一只眼为一例)补助1500元,低保人员额外享受200元营养补贴。
五、生活困难关怀
27.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适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
28.对因病、因灾、入学等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经过自身努力和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且户籍地在渝中区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
29.对具有渝中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实施“阳光家园托养补贴”。
30.对户籍地在渝中区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重度残疾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申请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增发50元“计划生育扶助金”。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夫妻双方可享受(单亲家庭在本人年满49周岁前可享受)。每人每年享受的金额按照享受低保的月份计算。本项扶助金与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不重复享受。
31.对具有渝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残疾人,可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32.实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按照政策给予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
33.坚持“送温暖”活动常态化,在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对低收入、低保等困难家庭人员及其他特殊群体集中开展走访慰问。
七、养老关怀
34.开展百岁祝福看望。在老人年满100周岁生日时,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上门看望祝贺,并赠送500元的“百岁寿星礼包”。
35.对户籍地在渝中区的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标准为:80-89周岁老人每年发放600元;90-99周岁老人每季度发放30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500元。
36.对户籍地在渝中区并于重阳节当月实际享受低保的6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助养补贴”。标准为:60-79周岁老人每年发放200元;80-89周岁老人每年发放600元;90周岁以上老人每年发放1000元。
37.对户籍地在渝中区的高龄或失能低保老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每月发放200元,其中居住在渝中区的每月额外发放6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人每月发放200元。
38.对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60周岁以上低保及低收入老人家庭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每户标准为100-260元不等,该类家庭中仅有1名老人且已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除外。
39.具有渝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可享受“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实际参保月数每月补贴100元,参加超龄社保的,一次性补贴6000元。
40.开展社区老年活动。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社会单位共同参与,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养老服务活动,每年每个社区安排1万元的老年人活动经费。
41.关爱“空巢老人”。社区及社区养老服务站对辖区独居、空巢老人定期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电话查访、上门巡防等关爱工作,并对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运营补助。
八、离世关怀
42.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居民离世(违法犯罪原因除外)后,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前往吊唁致哀,并送200元的“离世慰问包”。
43.户籍地在渝中区的低保、“三无”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离世后,在指定的殡仪场所办理丧事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以内的“困难群众基本治丧费补助”。
44.实行“普通群众治丧优惠”服务。渝中区户籍居民离世后,家属可在指定的殡仪服务场所选择套餐包干殡仪服务,享受优质价廉的丧葬服务。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5日颁行的《深入开展“人生关怀”的实施办法(试行)》(渝中委办发〔2010〕6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细则)
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细则)——“出生关怀”办理要求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对象 |
服务内容 |
办理时限 |
需提供的资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单位 |
1 |
出生礼包 |
父母任一方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并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婴儿 |
赠送100元的“出生礼包” |
①社区居委会必须在婴儿出生30天内主动上门办理;②群众补领不设时限 |
①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任一方婴儿父母的身份证;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群众向社区居委会申报,居委会上门赠送,婴儿父母签收 |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
2 |
免费 健康访视 |
产后休养地在渝中区的产妇和婴儿 |
免费健康访视 |
产妇或婴儿出院后至满月 |
产妇在孕检和住院分娩时使用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或《母子健康手册》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入户访视 |
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儿童 保健服务 |
居住在渝中区的0-3岁儿童 |
在婴儿满1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0月时,免费儿童保健服务 |
婴儿出生后或迁入渝中区后,及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儿童健康管理手册》 |
母亲的身份证 |
家长按照规定“月龄”和社区医生约定时间,带婴幼儿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科接受服务 |
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3 |
新生儿 疾病筛查 |
在渝中区居住3个月以上的居民,在区内各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婴儿 |
免费筛查“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 |
婴儿出生72小时后至出院前(最迟不超过出生20天) |
母亲的身份证 |
助产机构采血送检 |
渝中区各助产机构 |
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细则)——“入学关怀”办理要求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对象 |
服务内容 |
办理时限 |
需提供的资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 单位 | ||||
4 |
启蒙礼包 |
在本区域内小学就读且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一年级新生 |
赠送100元的“启蒙礼包” |
①社区居委会必须在每年10月底以前办理②群众补领不设时限 |
①新生户籍;②入学证明 |
群众向社区居委会申报,居委会上门或集中座谈赠送,学生父母签收 |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 ||||
5 |
学前 教育资助 |
在渝中区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 |
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 |
每学期开学初 |
①低保证、孤儿证明、残疾证、农村建卡贫困户证明等相关贫困证明材料;②儿童户籍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区外户籍儿童需同时提供现暂住地的居住登记证明 |
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表》,提供贫困证明材料。幼儿园初审、公示、汇总后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渝中区各幼儿园 | ||||
6 |
爱心午餐 资助 |
在渝中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全额免收 |
每学期开学初 |
①学生户籍或身份证复印件;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证明、孤儿证明、农村建卡贫困户证明等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
填写《渝中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午餐”申请表》,报相关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附所需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汇总后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渝中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
7 |
寄宿学生 生活补助 |
在渝中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②初中625元/人/学期 |
每学期开学初 |
①学生户籍或身份证复印件;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证明、孤儿证明、农村建卡贫困户证明、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
填写《渝中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报相关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附所需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汇总后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渝中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
8 |
普通高中 国家助学金 |
在渝中区普通高中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①一档:3000元/人/年; ②二档:1500元/人/年 |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 |
低保证、孤儿证、农村建卡贫困户证明等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
填写《渝中区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表》,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学校初审、公示、汇总后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渝中区各高中学校 | ||||
9 |
中职学校 免学费资助 |
在渝中区就读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并取得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 |
免收学费 |
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取得正式学籍后 |
无 |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渝中区公办中职学校 | |||||
10 |
中职学校 国家助学金 |
在渝中区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并取得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①农村建卡贫困户:3000元/人/年;②其它对象:2000元/人/年 |
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取得正式学籍后 |
①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②学生身份证或户籍复印件;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证件复印件(低保证、农村建卡贫困户证、孤儿证) |
填写《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合格后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渝中区各中职学校 |
11 |
困难学生 住宿费减免 |
在渝中区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并取得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住读学生 |
不超过500元/人/年 |
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取得正式学籍后 |
①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②学生身份证或户籍复印件;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证件复印件(低保证、农村建卡贫困户证、孤儿证) |
填写《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合格后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区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渝中区各中职学校 | ||||||
12 |
扶残助学 资助 |
在国家认可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学校就读,且户籍地在渝中区的残疾人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 |
①从幼儿园到高中的残疾人学生,资助标准为500-1000元/人/学年;②从小学到高中的贫困残疾人子女,资助标准为500-1000元/人/学年;③当年升入技校、职高或中专的,给予1000-1200元一次性资助;④当年升入高等院校的,给予2000-6000元一次性资助(该项不与“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资助金”重复享受);⑤就读大学第二年起到毕业的,资助标准为500-1000元/人/学年;⑥参加电大、成人、函授、自考等学习并取得国家学历的,给予2000-5000元助学金 |
每年8月31日前办理 |
①本人户籍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残疾证(一户多残家庭需提供两个以上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③入学证明原件、复印件;④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复印件;⑤低保证原件、复印件;⑥特殊困难家庭登记表(残疾学生除外)复印件 |
到户籍地社区或街道申请,初审后报送街道残联审批,区残联将扶残助学金划拨街道 |
区残联;街道残联;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户籍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 ||||||
13 |
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资助 |
户籍地在渝中区且享受低保和在民政、工会建档的低收入贫困家庭中,考入大学专科以上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
一次性资助:4000-6000元 |
每年6-8月办理 |
①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申报表;②低保证复印件;③最近三个月领取低保的手续复印件;④近三个月水、电、气、电话费复印件;⑤高考成绩复印件;⑥录取通知书复印件;⑦病残证明材料(无就业能力) |
到社区(企业)申请并提供材料,社区(企业)入户核实后报送街道(园区、部门)复核,区总工会组织人员抽查、回访,研究、会审,并在社区(企业)公示,8月底召开资助大会 |
区总工会;街道(园区、部门)工会;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工会) | ||||||
14 |
贫困家庭 大学生励志奖 |
渝中区户籍、接受过“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资助金”的在校就读且品学兼优的大学本(专)科生;应届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考取国外大学且享受全额奖学金或全额公派的学生 |
①每学年获得学校二等以上奖学金或省级以上单项奖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年级除外),给予3000元励志奖;②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的,给予一次性励志奖4000元;③应届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给予一次性励志奖5000元;④考取国外大学且享受全额奖学金或全额公派的,给予一次性励志奖6000元 |
每年6-8月办理 |
①贫困家庭大学生励志奖申请表;②获奖相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③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相关证明材料 |
在街道(园区、部门)工会领取《贫困家庭大学生励志奖申请表》,到所在院校核实盖章,于7月提交街道(园区、部门)工会,审核后报送区总工会 |
区总工会;街道(园区、部门)工会;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工会) | ||||||
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细则)——“婚育关怀”办理要求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对象 |
服务内容 |
办理时限 |
需提供的资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 单位 | ||||||
15 |
新婚礼包 |
在渝中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双方均再婚的除外) |
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②赠送100元的“新婚礼包” |
即时办理 |
①户籍、居民身份证;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在渝中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对符合条件并领取结婚证的居民由婚姻登记处赠送,本人签收 |
渝中区婚姻登记处 | ||||||
16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男女任一方是渝中区户籍、或是在渝中区居住、或是在渝中区工作满半年以上且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 |
每孩次可享受一次指定医疗机构免费提供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即时办理 |
①双方户籍、身份证、结婚证;②《渝中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申请表》 |
在社区居委会或区妇幼保健院领取《渝中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申请表》,夫妻双方到渝中区妇幼保健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免费检查 |
社区居委会;渝中区妇幼保健院及指定医疗机构 | ||||||
17 |
生育救助 |
户籍地在渝中区且有生育服务证的贫困孕产妇 |
①产前保健:救助对象在孕期内完成5次产前保健,给予一次性救助300元。未完成5次,按60元/次给予救助;②住院分娩:救助对象在渝中区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顺产”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人,“剖宫产”给予一次性救助3500元/人 |
即时办理 |
①低保证;②计划生育服务证;③本人身份证;④妊娠诊断书;⑤近期登记照三张 |
在渝中区妇幼保健院领取《重庆市渝中区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申请表》,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在渝中区妇幼保健院领取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救助券 |
渝中区妇幼保健院 | ||||||
18 |
计划生育奖励 |
①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渝中区户籍失业、无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渝中区区级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
每人领取一次性奖励500元 |
①针对渝中区户籍的失业、无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两次,分别为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办理(逾期进入下一次申报);②针对区级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年一次,9月30日前办理(逾期进入下一次申报) |
①户籍和身份证; 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审批表); ③如无《审批表》:需提供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相关附件)、失业证(个体工商执照、退休证或领取养老保险证明)等相关有效证件及证明材料; 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属单位(指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渝中区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属单位初审并公示5天以上,在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送区卫计委 |
区卫计委; 街道计生办;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所属工作单位 |
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细则) ——“重病关怀”办理要求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对象 |
服务内容 |
办理时限 |
需提供的资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单位 |
19 |
重病看望礼包(入户) |
患渝中区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6类重大疾病且户籍及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低收入、低保居民 |
送200元的“重病慰问包” |
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必须当年一次(入户)看望;②群众补领不设时限 |
①患者户籍或身份证;②医院诊断证明;③低保证或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须提供) |
群众向社区居委会申报,居委会入户看望,本人或家属签收 |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
20 |
重病看望礼包(入院) |
患渝中区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6类重大疾病且户籍及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低收入、低保居民 |
送200元的“重病慰问包” |
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当年入院治疗的,必须当年一次(入院)看望;②群众补领不设时限 |
②医院诊断证明;③低保证或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须提供) |
群众向社区居委会申报,居委会入院看望,本人或家属签收 |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
21 |
医疗救助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渝中区户籍居民,为我区医疗救助对象:①低保对象;②三无人员;③城市孤儿;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⑤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⑥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含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⑦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⑧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渝中区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
①资助参保; ②门诊医疗救助; ③住院医疗救助 |
①系统救助:一卡通同步结算; ②手工报销:30天内办理 |
①本人户籍、身份证、申请书; ②低保证或低收入建档证明; ③医院诊断证明; ④医疗费用发票; ⑤住院费用总清单; ⑥结算表; ⑦特病证(门诊资格认定) |
一、救助身份资格审查:本人到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申请,街道审查核定; 二、救助程序: ①系统救助: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先医保报销,后民政救助,一卡通同步结算,享受医疗救助金;②手工报销:本人到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申请,街道受理,区民政局审批,街道发放救助金 |
区民政局;户籍地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 |
22 |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
户籍地在渝中区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慢性肾衰、急性白血病、小儿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脏病、核黄疸等重大疾病 |
一次性救助:3000-6000元 |
不定期申报 |
①户籍、身份证;②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相关附件);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④子女病历、经卫生部门认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⑤低保证、失业证(个体工商执照、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证明)等相关有效证件及证明材料 |
在子女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审核,报区卫计委审批 |
区卫计委;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
2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渝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未享受阳光家园托养服务补贴和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 |
①一级残疾人:60元/人/月; ②二级残疾人:50元/人/月 |
30天内办理 |
①本人户籍、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同时提供指定银行卡号); ②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户籍、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审核,由社区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反馈审批结果给街道,申请人签字,区残联备案。区残联报送区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街道 |
区残联; 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
24 |
康复训练补助 |
在市、区残联认定康复机构训练的16周岁(含)以下渝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0-6岁未办证的需出具重庆儿童医院的诊断证明)的残疾少年(儿童) |
①7周岁(含)以下脑瘫、自闭症、智力残疾儿童;16周岁(含)以下植入人工耳蜗、7周岁(含)以下适配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少年(儿童)补助300元/月;②年龄在8-15周岁之间且未在学校就学的残疾人,补助100元/月。其中,对享受低保或属于特困家庭的残疾人补助300元/月(此项不得与前一项重复享受) |
每年6月30日前办理 |
①本人户籍、身份证、残疾人证(脑瘫、自闭症、智力残疾儿童未办证者提供重庆儿童医院证明);②监护人身份证;③康复机构训练证明;④低保家庭应提供低保证;⑤特困家庭应提供《重庆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登记表》 |
在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初审,由街道残联审批。区残联于7月底前将款项划拨街道残联 |
区残联;街道残联;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户籍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
25 |
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 |
渝中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 |
①每月持卡免费领取药品,60元/人;②每月按时领取药品的,补助交通费4元;③每年免费特需检查一次,200元/人 |
即时办理 |
①本人户籍、身份证、残疾证;②低保对象应提供低保证;③特困家庭对象应提供《重庆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登记表》;④监护人身份证 |
在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审核,由街道残联审批。区残联办理贫困精神病患者救助卡,由街道或社区发放救助卡给监护人 |
区残联;街道残联;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户籍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区精神卫生中心 |
26 |
白内障复明手术 |
渝中区户籍、并在定点医院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居民 |
每例手术(一只眼为一例)补助1500元,低保人员额外享受200元营养补贴 |
即时办理 |
①本人户籍、身份证; ②低保对象应提供低保证 |
居民持身份证到定点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确诊可以手术的,医院出具《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患者持《审批表》到户籍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初审,由街道残联审批。审批后,返给患者一份审批表,患者持审批表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办理手术事项 |
街道残联;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户籍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定点医院 |
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细则)——“生活困难关怀”办理要求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对象 |
服务 内容 |
办理 时限 |
需提供的资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单位 |
27 |
最低生活保障 |
渝中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最低生活保障 |
30天内办理 |
①申请书;②本人户籍、身份证;③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④家庭消费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⑤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
在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由街道审核、公示,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
区民政局;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
28 |
临时困难救助 |
①渝中区户籍或非渝中区户籍因工作需要居住在渝中区且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的人员、三无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民政建档困难人员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负担过重、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经过自救或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一次性临时救助,一人一年一次 |
30天内办理 |
①申请书;②本人户籍、身份证、居住证;③家庭收入证明;④其他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
在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申请、调查核实、集体评审、张榜公示、审核决定,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
区民政局;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
29 |
阳光家园 托养补贴 |
渝中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16-59岁)内无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长期需要专人照料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一、二级)残疾人 |
①居家托养:1200元/人/年; ②日间照料:2400元/人/年; ③寄宿型托养:7200元/人/年 |
每年4月30日前办理 |
①申请人和托养对象的身份证; ②托养对象户籍、残疾证; ③托养对象低保证; ④特困家庭登记表; ⑤属于机构托养(日间照料和寄宿型托养),还需提供与托养机构签订的协议和收费发票、托养机构合法证照 |
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初审,由街道残联审核,报送区残联审批 |
区残联; 街道残联;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户籍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
30 |
计划生育 扶助金 |
户籍地在渝中区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独生子女死亡、重度残疾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夫妻双方可享受(“单亲家庭”在本人年满49周岁前可享受) |
每人每月50元计划生育扶助金 |
每年一次,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进入下一次申报) |
①身份证、户籍;②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相关附件);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④经夫妻双方签名的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保证书;⑤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⑥低保证、失业证(个体工商执照、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证明) |
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扶助金申请表》,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由街道审核,报送区卫计委审批 |
区卫计委;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
31 |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
渝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残疾人 |
每人每月补贴50元 |
30天内办理 |
①本人身份证、户籍; ②残疾证、低保证(同时提供指定银行卡号); ③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户籍、身份证 |
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审核,由社区居委会进行审批前公示,注明公示结果,报送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将审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申请人签字,区残联报送区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街道 |
区残联; 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
3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每月给予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补贴 |
30天内办理 |
①书面申请;②本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③无劳动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④无生活来源相关证明材料;⑤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证明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材料;⑥其他需要说明的证明材料 |
在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由街道审核、公示,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
区民政局;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
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细则)——“节日关怀”办理要求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对象 |
服务内容 |
办理时限 |
需提供的资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单位 |
33 |
“送温暖”活动 |
低收入、低保等困难家庭人员及其他特殊群体 |
走访慰问 |
春节、端午、中秋 |
具体详见当年每个节日制定的具体文件 |
区解困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
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细则)——“养老关怀”办理要求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对象 |
服务内容 |
办理时限 |
需提供的资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 单位 | |
34 |
百岁 寿星礼包 |
户籍地在渝中区的年满100周岁老人 |
赠送500元的“百岁寿星礼包” |
①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必须在老人生日当月上门赠送;②群众补领不设时限 |
老人户籍或身份证、生存证明(居住在区外的老人需提供) |
群众向社区居委会申报,由居委会上门赠送或委托其家人签收 |
户籍地社区 居委会 | |
35 |
长寿补贴 |
渝中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人 |
①80-89周岁老人:600元/人/年;②90-99周岁老人:300元/人/季;③100周岁以上老人::500元/人/月 |
①80-89周岁老人办理时间为重阳节当月10日前;②90-99周岁老人办理时间为每季度(3月、6月、9月、11月);③100周岁以上老人办理时间为每月10日前 |
①本人身份证或户籍;②生存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提供) |
①80-99周岁老人:本人或代理人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由街道审核,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核发;②10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或代理人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填写申请表,社区签署意见,由街道审核,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核发 |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户籍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 |
36 |
助养补贴 |
渝中区户籍的6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
①60-79周岁老人:200元/人/年; ②80-89周岁老人:600元/人/年; ③90周岁以上老人:1000元/人/年 |
重阳节当月10日前办理 |
①本人身份证或户籍; ②低保证 |
本人或代理人在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审核,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核发 |
区民政局; 户籍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 |
37 |
养老服务 补贴 |
户籍地在渝中区的高龄或失能低保老人 |
①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每月发放200元,其中居住在渝中区的每月额外发放6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②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人每月发放200元 |
30天内办理 |
①申请书;②本人身份证、户籍;③低保证;④残疾证;⑤医院证明 |
本人或代理人在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申请,由街道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并签署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
区民政局;户籍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 |
38 |
居家养老 服务券 |
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60周岁以上低保及低收入老人家庭 |
①6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人,100元/户/月;②60周岁以上的空巢或失能的低收入老人,200元/户/月;③60周岁以上的空巢或失能的低保老人,260元/户/月;④60-79周岁的低保老人,100元/户/月;⑤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人,200元/户/月 |
30天内办理 |
①申请书;②本人身份证、户籍;③低收入证明;④低保证 |
本人或代理人在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调查核实、公示并签署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
区民政局;居住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 |
39 |
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 |
渝中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
①按照实际参保月数,每月补贴100元; ②参加超龄社保的,一次性补贴6000元 |
每年3月31日前办理 |
①本人身份证、户籍和残疾证; ②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③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户籍、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本人或代理人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并对申请情况和材料进行初审,由街道残联审批。区残联将补贴款划拨到街道,由街道残联组织发放 |
区残联; 街道残联; 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户籍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 |
40 |
社区 老年活动 |
在渝中区生活的老人 |
开展丰富多样的养老服务活动 |
不定时 |
无 |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相关社会单位 | ||
41 |
关爱 空巢老人 |
渝中区内的独居、空巢老人 |
走访慰问 |
不定时 |
无 |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社区养老 服务站 |
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细则)——“离世关怀”办理要求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对象 |
服务内容 |
办理时限 |
需提供的资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单位 |
42 |
离世慰问包 |
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渝中区的离世居民(违法犯罪或违反殡葬条例的除外) |
送200元的“离世慰问包” |
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必须在居民去世5天内送上门;②群众补领不设时限 |
①离世居民的户籍或身份证;②火化证明 |
群众向社区居委会申告,居委会上门悼念,家属签收 |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
43 |
困难群众 基本治丧费补助 |
户籍地在渝中区的低保、“三无”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
①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②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③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④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⑤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⑥殡仪服务场所治丧费;(上述基本治丧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
即时办理 |
①丧事承办人身份证;②离世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③低保证、优抚证 |
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审核并指导填写相关表格,承办人持表格到殡仪服务场所受理 |
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
44 |
普通群众 治丧优惠 |
渝中区户籍的离世居民 |
离世居民家属可在指定的殡仪服务场所选择套餐包干殡仪服务,享受优质价廉的丧葬服务 |
即时办理 |
离世居民身份证和死亡证明 |
可选择指定殡仪服务场所中的任一家,按套餐标准治丧 |
定点殡仪 服务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