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困难群众基本治丧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中民〔2015〕280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治丧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市区要求,现将《重庆市渝中区困难群众基本治丧费补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困难群众基本治丧费补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治丧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谐,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具有渝中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和在政府许可的殡仪服务场所治丧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补助范围:
(一)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治丧补助;
(二)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内;
(三)未在政府许可的治丧服务场所治丧和占道治丧的。
二、补助内容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三)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六)殡仪服务场所治丧费;
上述基本治丧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三、补助程序
(一)治丧补助程序。
1.丧事承办人申请。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渝中区困难群众基本治丧费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死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符合补助条件的低保证、优抚证等有效证件。
2.街道审核。街道民政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助申请表》内容与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对符合条件的,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证明。将《补助申请表》第二、三联交丧事承办人办理丧葬事宜。
《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街道、殡仪服务场所、区民政局各一份。
(二)治丧补助特殊情况的办理。补助对象在市外死亡火化,或在本市跨区县(不包括主城各区之间) 死亡火化,由于距离较远无法及时取得证明材料的,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承办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渝中区困难群众基本治丧费(异地)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补助申请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街道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免费或补贴项目,在2000元以内发放基本治丧费补助,同时将《(异地)补贴申请表》(第二联)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中“丧葬服务费”列支。
《(异地)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街道、区民政局各一份。
四、补助结算程序
(一)补助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将二、三联交丧事承办单位,其补助事宜由承办的殡仪服务场所办理。
(二)丧事承办单位凭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补助申请表》第二、三联,对本《细则》明确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20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2000元限额的,超额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三)丧事承办单位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的基本治丧费用进行汇总,并按死者户籍所在地编列结算清册,连同《补助申请表》第三联,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补助资金至丧事承办单位。
(四)区民政局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的异地基本治丧费用进行汇总,并编列结算清册,于每年12月8日前送区财政局结算。
结算清册一式三份,殡仪服务场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五、资金筹措
区级财政年初安排预算,年终据实核算。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困难群众基本治丧费补助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街道民政部门应妥善保存《补助申请表》、《(异地)补助申请表》第一联和申请材料,并建立数据库备查。数据库内容应包括:丧事承办人及亡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
(三)街道民政部门应于12月5日前将本年度困难群众基本治丧服务费补助统计表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2月20日前将困难群众基本治丧服务费补助统计表 (包括异地火化补贴情况) 报至重庆市民政局。
(四)民政、财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全局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积极推进免除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刁难,更不得违规违纪,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对基本治丧服务费补助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街道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殡葬服务单位应积极响应,确保有效落实困难群众基本治丧服务费补助政策,并引导丧葬文明、节俭办丧事。
七、本《细则》由渝中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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