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一老一小”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64号)和市民政局等3部门《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号)要求,为认真做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渝中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的户籍地和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为依据。居民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以户口簿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标准为600元/人/年,90至99周岁标准为1200元/人/年,100周岁及以上标准为6000元/人/年。高龄津贴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起按月计发,至老年人死亡当月止。
三、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社区工作人员主动收集、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户籍、社保卡等信息,及时录入“一卡通”系统,经街道、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对老年人存在失智、重度精神障碍等情形导致无法开设金融账户的,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有效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的,死亡后仍有补助发放的,可采取特殊方式发放,确保“应享尽享”。
80至89周岁高龄津贴采取“按年发放”,于次年集中复核后统一发放;90至99周岁高龄津贴采取“按季发放”,于次月集中复核后发放;10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贴采取“按月发放”,于次月集中复核后发放。老年人因年龄段发生变化自动调整津贴标准,无需提出变更申请。
四、发放流程
(一)登记。社区及时掌握符合条件老年人基本情况,提前通知老年人及家属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通过“渝快办”线上登记,或到社区现场登记。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委托家属或社区工作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代为登记;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可由服务机构代为登记。
(二)复核。区民政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加强老年人户籍、社保、生存状况等信息比对,生成高龄津贴发放名册。街道、社区根据发放名册核实老年人实际情况,及时核准增减发放名单,经复核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发放。街道通过“一卡通”系统代发。对逾期未登记的,经街道、民政局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自《渝中区“人生关怀”实施办法》颁发之日(2017年8月)起执行。
(四)停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认证生存状态的;
4.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高龄津贴是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增强老年人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理顺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和动态复核,确保高龄津贴不漏不重不错。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骗取等非法手段冒领高龄津贴、工作人员侵占高龄津贴等情形的,应予以追缴追责问责。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公共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宣传高龄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浓厚氛围。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1.渝中区80-89周岁长寿补贴花名册及汇总表
2.渝中区90-99周岁长寿补贴花名册及汇总表
3.渝中区百岁及以上老人长寿补贴花名册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2025年2月 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