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效益和综合办学实力。根据《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每三至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要求,区教育督导室会同相关科室、教师进修学院将进行渝中区小学综合督导评估,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督导目的
通过综合督导评估,促进学校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深化教育改革,强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提升教育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二、督导对象
全区各小学。
三、督导时间
提前一个月对督导学校发督导通知。
四、督导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促进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以评促建、以评促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的导向、激励功能。
(二)发展性原则。以促进学校发展为根本目的,注重学校的纵向发展,关注学校进步幅度的增值,引导学校通过科学规划建立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促进学校及时总结、提炼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谋略。
(三)科学性原则。坚持运用多种形式、多种视角、多元评价等现代教育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开展督导评估,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全面、充分、客观地对学校工作作出评价。
五、督导内容
通过重点督导中小学办学方向、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办学保障、办学特色和社会评价等,全面督导评估学校综合管理和发展情况。
六、督导程序
(一)学校自查。学校依据《重庆市渝中区小学综合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另行通知)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二)督导评估。区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组,开发评估工具量包,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课堂观察、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督导评估。
(三)整改提高。专家组对被督导学校出具督导意见书,学校根据督导意见书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七、结果运用
根据综合督导评估情况,对办学效果好的学校进行通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作为下一轮综合督导评估的依据。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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