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渝中(交巡)行罚送字[2025]第5003002901023213号
嫌疑人易霜,女,身份证号码:500104*********423,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百花村742号附1号。
易霜曾于2020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4年10月24日0时许,易霜驾驶渝ADR9123轿车在渝中区嘉滨路被民警查获呼气值为:137mg/100ml,易霜涉嫌醉驾。2024年10月24日01时许,民警将易霜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号:渝公鉴(乙醇)[2024]38013号〕,易霜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2024年11月7日,因易霜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易霜的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运营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曾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的违法行为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渝公渝中(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5003002901023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未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当事人易霜因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已裁决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公告期限为六十天。公安之日起15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或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营业网点或者手机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滞纳金,加处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13883689198、13883660173
联系人:尹警官、肖警官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45号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