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霜 :
2024年10月24日00时17分许,易霜(50010419******0423)驾驶号牌渝ADR9123蓝色特斯拉牌小型新能源轿车行驶至渝中区嘉滨路陆海国际印象城进城方向路段时,民警发现易霜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现场对易霜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易霜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10月24日01时09分许,上清寺大队民警蒋光东、田学文将你带至重庆市急救中心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了易霜手臂上的静脉血样固证待检。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24]38013号鉴定文书,易霜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2024年11月07日根据民警调查易霜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刑事处罚,对易霜危险驾驶案不予立案。据查你因2020年12月28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处理,此次易霜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运营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曾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的违法行为。该违法事实有易霜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值、指认照片、驾驶人查询、机动车查询等证据证明。
易霜实施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拟对易霜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交巡警系统处理)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巡警系统处理)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上述告知事项,易霜有权利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提出陈述和申辩,易霜应在被告知后七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45号)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易霜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听证告知
公安机关拟对易霜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之规定,易霜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易霜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45号)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听证。
易霜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因办案期限要求,证据已收集充分,事实清楚,特此在渝中区政府网上进行公告处罚内容,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
2025年 01月22日
本机关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45号
联系电话:023-6394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