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000009277591U/2021-00030 发布机构 渝中区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0-02-23 发布日期 2020-02-2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体裁分类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发文字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000009277591U/2021-00030
发布机构 渝中区公安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成文日期 2020-02-23
发布日期 2020-02-25
体裁分类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发文字号
有效性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印发《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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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各单位:

根据市公安局印发《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通知要求,现将规定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2020223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两轮车辆。其余电动两轮自行车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五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有关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研发电动自行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制定式样并统一监制。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四)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电动自行车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技术参数及主要特征进行确认,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厂牌型号、制造厂名称、车辆编号、出厂日期、车身颜色、总质量;

(四)注册登记日期。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的有关数据不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

(五)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非法改装、拼装、组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车身颜色的;

(二)所有人变更姓名或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的;

(三)变更其他登记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变更车身颜色的,应当交验车辆。

第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作变更记载。属于变更车身颜色的,还应当确认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的;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转移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符合转移登记要求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转移后的所有人信息。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灭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注销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交回尚未灭失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申请报废的电动自行车交售废旧金属回收部门。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参照机动车号牌管理方式确定发牌机关代号,全市统一核发A”字段号牌。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固定在电动自行车车身后部。对无法固定的,应当使用辅助装置予以固定。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毁或者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发放临时信息牌掌握超标电动自行车信息。对2019415日前已购买且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9415日至20191014日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预登记并领取预登记凭证,20191015日起凭预登记凭证领取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临时信息牌有效期为三年(20191015日至20221014日)。

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预登记时,车辆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九条所述的证明、凭证;并交验车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的,可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本人提供车辆来源合法的书面承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前已经发放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凭证已经失效,车辆所有人应当重新申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发放临时信息牌。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发放工作于2019415日正式启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正式电动自行车号牌。自201910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新版电动自行车号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前已经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  

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其他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电动行车所有人可凭报案证明到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系统备案。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七)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是指购买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发票及其他合法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724起施行。20135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渝公发〔2013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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