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和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等情形,公安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请当事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驾驶证到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逾期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系统将依法注销其驾驶证。现将因吸毒需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 |
1 |
蒋杰 |
500103********0313 |
2 |
陶培学 |
510202********5911 |
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