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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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满天星”行动计划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4〕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满天星”行动计划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满天星”行动计划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渝中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满天星”行动计划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渝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满天星”行动计划市对区考核结果下发的用于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区政府负责统筹,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及额度。

第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负责共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优化场所空间

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购买、租用、合资运营等形式收储载体,并实际用于软信产业特色园区、楼宇建设。支持辖区内软件产业集聚发展,包括对园区、“满天星”示范楼宇建设的资金支持或绩效奖励,以及对园区、“满天星”示范楼宇运营方引育软件企业给予的绩效奖励,争创中国软件名园所需的评估服务等。

(二)引育优质企业

对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企业和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空天信息等新赛道方向企业的入驻和发展给予一定支持。对渝中区软信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开展“揭榜挂帅”项目、拓展市场规模、推广软件产品、优化资本结构、积极开展上下游合作、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和荣誉的,给予一定支持。

(三)培育软信人才

支持研发机构、重点企业引进软信领域相关行业领军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等中高端人才。支持软信人才进行项目研究和技能提升。支持企业(单位)赴相关高校、专业机构、人才基地等开展招聘活动。支持软信领域产学研平台建设。

(四)营造产业氛围

支持辖区内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支持研发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举办软信领域相关的重大活动,包含且不限于会、展、赛、论等。支持媒体对渝中区软信领域进行宣传报道。支持辖区内软件产业政策宣贯和培训。支持软件产业运行监测调度。

(五)拓展应用场景

支持在区企业面向区域内软信企业创新开放应用场景,鼓励软信企业“揭榜”应用场景项目,培育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性好的软信企业。

(六)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推动软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事后补助,通过研发补助、载体支持、以奖代补、人才补贴、项目配套补贴等方式支持。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区政府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明确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后,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适时公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示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支持文件,相关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满天星”行动计划过程中的“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重大事项及资金拨付按区委区政府现行议事规则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在查询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区经济信息委同意,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软信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动态清理机制,对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接受市经济信息委、区人大、区审计、区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加强对拟补助项目关键指标的审核,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情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区经济信息委、区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严禁企业(单位)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享受区级财政补助。

第十九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渝中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渝中府发〔2022〕40号)中需兑现的项目,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区级重点引进的“一企一策”项目,符合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的,可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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