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者:农工党渝中区委(执笔:唐民培)
提出时间:2016年2月19日
提案原文
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16-064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内市场潜能的释放,政治经济的稳定,投资环境的改善等综合原因,众多境外资金参与到我国境内实行股权收购。有收购就有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对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原国内企业的股权,其转让收益超过原出资额部分的收益,需要由支付单位代为扣缴预提所得税。目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在税收政策及日常税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上存在的难点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征收对象确认难
少数非居民企业既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场所,要找到这些企业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存在困难,漏征失管的现象在所难免。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此条规定在实际征管中,往往较难掌握。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而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也未支付时,是否也要扣缴。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确定难
股权转让的计税方法是按其“转让收益”超过“原出资额”收益的部分作为征收所得税的依据。其中,“原出资额”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所以计算关键在于转让价格。而在现实中,转让双方为了达到在国内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目的,往往刻意筹划,在合同中规定较低的价格甚至成本价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以合同补充件、合同附加说明等反映真实转让价格,通过其他渠道实现余款的转移。另外,由于国外合同基本上是以签字表示生效,对其签字的真伪无法鉴别,以及合同的真实性也无法考证,加之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文规定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报告,作为税务机关,仅依靠合同提供方的诚信,即使提供虚假合同也很难甄别。
(四)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成本认定难
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数,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又一项关键因素。由于股权转让成本是一个历史概念,以外币投资形式的原始投资额是用历史汇率还是以现时汇率计算转让成本。另外,股本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如其中的资本公积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如何扣除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申报和征收处罚难
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与其他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因转让行为在境外一次发生,交易活动一次结算,无境内“支付人”可履行所得税扣缴义务,对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要求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履行扣款义务很不现实,而税务机关对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不积极协助或不协助的行为,目前征管法无从处罚,仅仅能对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
税务机关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相关信息,是非居民税收管理多年来的难题。目前,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到外汇管理局申请付款时,外汇管理局索要证明或完税凭证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税务机关被动接受后才对企业发生的行为进行核实,监控过程不及时,税款入库不及时。由于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的交换平台,尤其对于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境外其他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情况,若境内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不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或变更税务登记,极易导致税源信息严重滞后,甚至无法获取,极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不易取得
在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需要获取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借以判定支付人、纳税人和转让价款等,进而计算出股权转让收益和应征税款。但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并无规定要求转让双方提供,新所得税法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比以往更加突出关联交易申报的义务。而股权转让特别是“外转外”类型均是在被转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之间所发生,不属于关联企业业务申报范围,没有约束力。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缺乏专业管理人员
非居民企业税源零散,业务复杂,流程隐蔽,专业性强,知识结构要求高,一项业务往往既涉及税收协定的运用又涉及国内税收政策的综合判定,导致定性非常困难。目前基层税务机关人员老化,专门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员甚少,实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存在诸多困难。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尽快完善非居民股权转让相关政策
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清理和作废已不适用的税收政策规定,尽快完善相应的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办法,对股权转让涉及的收入确认、收益计算,免税处理等情况加以明确,对现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权威、规范的细化解释,减少法律法规执行中的“模糊区”。 对涉及税收协定执行理解有争议的事项,及早进行双边谈判,签署谅解备忘录或对相关协定条款进行修订。
(二)强化对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的收集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纳入责任区日常管理范畴,扩大监控面,寻找有效税源,实施源泉控制,着力解决户籍不明、税源不清的问题。细分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点对点”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纳税人信息库,重点调查其在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是否有来源于辖区的应税收入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应税收入的支付情况,挖掘隐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三)严格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
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严格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境内机构、扣缴义务人将发生的应税支付项目、支付金额、支付对象以及支付对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举证、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中、英文双语对照)等征管要素如实报税务机关事先备案,并分企业的建立付汇台账备查。
(四)加强股权转让公允价格审核
我国资产评估工作主要由经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报告,而税务部门单纯依靠自身力量开展评估,质量难以保证。鉴于目前税收征管实际,对非居民企业关联方股权转让业务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应建立以中介评估为主、税务审核为辅的审核机制,借助外力,提高质量,分担风险。
(五)努力实现税源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随着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量的日益增多,建立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专业机构势在必行。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的流动性和复杂性要求税收管理高效、精细,既要保证税收征管的严密,又要避免引起国际税收管理争议。因此,应对非居民企业实施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非居民企业税务机构,增强税收管理的适应性,建立友好的征纳信任合作关系,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提高税收遵从度,提高监管力度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六)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办税
一是建立税务、外汇管理协作平台。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境外支付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税务部门要与外汇管理部门联系配合,充分应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信息,强化银行海外收付款项的审核和把关,为汇出款项增加一道“防线”。二是建立国地税之间的协作机制。国地税之间要积极沟通,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国地税的汇总资料,逐笔确认非居民企业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属性,深挖线索,堵塞漏洞。
(七)营造和谐互动的征纳关系
一是在理论上拓宽税务干部的视野,要在管理理念上进行更新,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干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二是依托“税法例会”、“重点企业走访”等平台,提前介入,通过现场办税、现场咨询、现场问政、现场解决问题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提高税法的遵从度。
提案复函
类别:B
中地税函〔2016〕3号
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16-064号提案的复函
农工党渝中区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对你们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你们的提案非常好,对提案中讲述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在税收政策上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表示认可。但我局为政策执行部门,无权制定政策,只能将相应的问题向上级政策制定部门进行反映,望能理解。
此复函已经许强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写在回执单上寄给区政协办公室和我单位,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对我区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真诚欢迎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我区税收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63797337
联 系 人:刘 理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督查室。
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印发
类别:B
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16-064号提案的复函
农工党渝中区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我局积极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落实研讨。按照提案内容要求,结合我局该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回复如下: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698号)强调了非居民企业对上述所得依法申报的义务及中国税务机关的管辖权,明确了如何计算应税所得,同时也规定非居民就间接转让股权提供相应信息及文件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7号)进一步规范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包括间接转让中国居民股权。
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事项,由境内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对其股权转让所得进行扣缴税款,股权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目前主要难点存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境外母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对转让价格进行操作,平价或者低价转让股权,以规避税款。税务机关对于转让价格的确定缺乏判定标准,难以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在与企业约谈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因此发生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事项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同时提交合同。但由于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少,部分企业办税人员缺乏相关税收知识,未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得股权转让合同信息。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40号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公告第三条规定情形除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非居民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事项时,除少数企业在支付前与税务机关咨询税款入库事宜外,大部分企业是在支付时由于银行要求提供税务备案资料,才到税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因此,税务机关获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是相对滞后的,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将更加频繁和复杂化,且相关事项在管理过程中,专业性较强,目前税务机关缺乏专职负责非居民税收业务的岗位和专业性人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困难。
目前,区局已经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专业化管理。严格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强化非居民企业税收信息审核,推行两级审核制度;完善台账登记。及时登记对外支付备案台账,记录外汇流向及付汇日期,同时监控税款入库信息,确保每一笔税款按时入库。二是梳理工作流程,推进国际税收工作规范化。结合金税三期操作系统,用图表和文字的方式,将国际税收基本事项操作流程进行细化整理,规范工作流程,并在严格执行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文件精神,减少不必要的办税流程,方面纳税人办税。三是明确涉税风险,做好应对手段。通过归纳国际税收日常工作中潜在的风险环节,提炼具体风险点,明确处理流程,切实提高执法稳定性。四是加强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开展国际税收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开展宣传工作,及时向纳税人宣传国际税收各项政策,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纳税意识和税收知识。
同时,持续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务所管理员不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国际税收业务水平,建立反避税人才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分层级、多途径培养实用型专业人才,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活力。
衷心感谢农工党渝中区委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得到你们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此复函已经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熊文涛审签。如对以上答复有意见,请联系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8日
(联系人:林冰 联系电话: 6385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