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流程如下:
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的,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2.部队出具抚恤关系转移介绍信寄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地方之间转移抚恤关系的由原抚恤关系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原则上在每年10月份以前进行);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身份证、《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出具伤残等级医疗鉴定介绍信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情复查;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连同复查结果和伤残人员评残档案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转入抚恤关系,并在残疾军人证上变更相关信息或制发新的残疾军人证,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逐级发还残疾军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6.残疾军人转移抚恤关系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第二年起按月发放残疾抚恤金(1-4级残疾军人同时发放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