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申请工程款,原则上,建安类按完成工程量不超过对应合同价款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经项目实施单位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80%支付;服务类提供初步成果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40%支付,提交经认可的最终结果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80%支付(一次性提交成果的可全额支付);设备采购类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0%支付,设备到场并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70%支付(电梯按不超过80%支付),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90%支付;给水、电力、燃气及通讯类按不超过合同金额90%支付,其中,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工程尾款必须经结算审核后支付。
确需突破支付比例的,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若审计后发现超付,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追回。工程款拨付比例、结算审计后支付尾款应纳入招标文件和正式合同条款。
【文件依据】渝中府发〔2020〕20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