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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渝中区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部分老年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补助申报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申报表》,一式两份(在居委会领取);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主页、户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4.1寸彩照1张;
5.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新中国成立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需提供平反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的关系证明;
7.社保证明材料、失业证明材料。
部分老年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补助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居委会进行初审,并做好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街道审核;
3.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连同审批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通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通过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并从审批次月起发放定期补助。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补助申报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申报表》一式两份(在居委会领取);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主页、户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4.1寸彩照1张;
5.入伍审批表或其他如入证明材料;
6.退伍证或退伍士兵登记表;
7.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的证明;
8.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证明材料或社保证明材料。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补助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2.居委会进行初审,并做好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街道审核;
3.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连同审批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通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通过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并从审批次月起发放定期补助。
1954年11月1日施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注: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申报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重庆市渝中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在街道领取);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主页、户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4.1寸红底彩照1张;
5.退伍证明(退伍证、退伍登记表等);
6.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疾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原始件,或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7.家庭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复审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鉴定;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鉴定结果后,提出审批意见,若审批未通过,将相关材料连同审批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审批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并从审批次月起发放定期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若审批未通过,将相关材料连同审批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审批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并从审批次月起发放定期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