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19号
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系申请人女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所作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4.2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收到,经补正,于2024年6月18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撤销《4.2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实名投诉内容,依法依规严查后作出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丈夫李某甲在重庆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某某院区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至今没有被严查追责。申请人针对发现的多个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于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8日、2024年2月6日先后三次逐项向被申请人管理下的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递交实名书面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作出《4.2答复书》,申请人对此严重不服,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关于医院违规授权医生谢某某医疗技术的问题
《4.2答复书》回复内容是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涉嫌包庇某某医院相关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严重执法不公。重庆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04号)的鉴定结论“手术医生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相关资质”是证明谢某某2017年11月8日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是违法授权最强有力的证据。违法授权医疗技术就等于同意谢某某无资质开展医疗技术、超执业范围非法行医,这是直接侵害病患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必须被严查、必须被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执法支队主要职责是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疫情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生物安全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管理下的执法支队为什么不敢、不愿、不想判定谢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申请人的投诉材料提供了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17〕181号),提供了详细的申请人怀疑伪造的疑点和理由,证明谢某某2017年11月8日《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是违法授权、涉嫌伪造。
《4.2答复书》回复“在该院调取的2018年12月17日的《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中,未见该院对谢某某授权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该院未能提供对谢某某相应的技术培训档案和授权文件”,这难道不能作为判定违法授权的依据吗?被申请人竟然在《4.2答复书》中回复“该院存在2017年对谢某某的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授权不规范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规范授权”。被申请人是想用不规范来包庇、掩盖某某医院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吗?
二、关于伪造医师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的问题
《4.2答复书》回复“关于您反映上述申请书中多处笔迹涉嫌伪造的问题,建议您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有关鉴定,予以明确”,申请人对此回复严重不服,这是被申请人管理下的执法支队严重推诿、渎职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职责是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人投诉提供了证据和涉嫌伪造的疑点,被申请人具有国家赋予的卫生监督执法权,有权调取院方的各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案件办理中,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证明被申请人调查案件过程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依职权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为什么反而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申请人强烈要求严查被申请人严重推诿、严重官僚主义、涉嫌包庇某某医院相关违法犯罪责任人、涉嫌渎职的行为。
三、关于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的问题
《4.2答复书》回复“未发现该院存在违规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球囊扩张成形术的行为”,申请人对此回复严重不服。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要求严查重庆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等)资质问题》提供了多项法律法规依据:1.2012年7月9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号);2.2019年11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附件3《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3.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17〕181号);4.2018年12月17日《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以上所有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红头准入授权文件,都证明了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问题。
四、关于冷某某作为内科专业医师在重症医学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问题
《4.2答复书》回复“冷某某2015年9月16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2021年4月15日执业范围变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在该院重症医学科期间在科室开展了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血管内压力测量等内科相关的诊疗服务。未发现该医师存在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严重不服。
(一)《4.2答复书》中提到的“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血管内压力测量”,某某医院2022年1月19日前未见授权文件授权冷某某。
1.被申请人查证的某某医院2018年12月17日的《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没有授权冷某某“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血管内压力测量”三项医疗技术。此文件仅仅授权重症医学科冷某某一级气管插管术、股静脉穿刺置管术、颈内静脉穿刺置管术、动脉穿刺术、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
2.2022年1月19日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8号)授权了冷某某“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两项医疗技术,未见授权“血管内压力测量”。第1925页授权重症医学科冷某某二级血液透析;第1935页授权重症医学科冷某某一级呼吸机治疗;全文件未见授权冷某某“血管内压力测量”,该医疗技术授权给血管疝腹壁外科、全科医学科、渝中心内科(余某)、急救部、渝中心内科(黄某),没有重症医学科。
(二)某某医院2018年12月17日的《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2018年11月28日冷某某无资质单独(有监控视频为证)给李某甲操作“气管插管术”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为什么不调查、不处罚?
以上证据证明:被申请人《4.2答复书》回复的冷某某在某某医院重症医学科期间开展的“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血管内压力测量”三项医疗技术诊疗服务,在2022年1月19日以前都是违法,都属于无资质开展诊疗服务。
综合以上所有证据和理由,申请人严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4.2答复书》,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4.2答复书》的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涉嫌违法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要求判断是否违法?是否涉嫌伪造授权表?并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组织执法人员对某某医院开展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于2024年4月2日作出《4.2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针对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8日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4 年1月29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因答复时,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又口头提出冷某某作为内科专业医师在重症医学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问题,且关于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故将此两点投诉的答复于2024年4月2日一并作出并送达。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作出《4.2答复书》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作出《4.2答复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一)关于医院违规授权医师谢某某医疗技术的问题
经查,在某某医院渝中院区调取到谢某某2017年9月29日申报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中,医务处意见栏负责人签名为张某某,张某某作为时任医务处处长,有权在医务处栏签名,医院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意见处有“同意意见”,并盖有该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的印章。该申请表显示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级别为二级手术,该院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同意对谢某某授权开展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根据原《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由于当时卫生部未制定上述手术的分级管理目录,故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在该院调取的2018年12月17日的《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中,被授权人员名单中未见谢某某。这一情况,经调查核实,医院表示会在一段时间集中授权,出一份文件供人员查阅,但有时也会根据临床需求和人员变动调整,分散动态授权,对谢某某申请的手术为分散动态授权,即申请表有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的盖章即表示审核同意,未采取文件形式进行授权。
综上,根据原《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该院2017年对谢某某的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术未采取文件形式进行授权,存在授权形式不规范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规范授权。
(二)关于伪造医师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中,“张某某”笔迹、表格中“同意”字样的笔迹与2018年的伦理审查意见表中的笔迹不同,上述申请表中落款时间高度一致,认为笔迹存在伪造的嫌疑。执法人员抽取了其他医师的5份《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5份申请表中均有张某某签字和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签有的“同意”字样意见,经对比,尚不能判断申请人指向的笔迹是否为伪造。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如果有异议,可以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对申请人反映问题的后续答复
1.关于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的问题
经查,某某医院制定的《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21年版)》文件中,授权肾内科球囊扩张成形术的医师均为内科专业,职称均为主治医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同时,该院提供了对授权医师开展的相关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中明确,要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执业范围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有3年以上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经验;(2)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经核实,并咨询陆军军医大学西南医院肾内科专家,肾内科医师的专业可以纳入“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故该院肾内科医师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未发现该院存在违规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球囊扩张成形术的行为。
2.关于冷某某作为内科专业医师在重症医学科违规开展诊疔活动的问题
经查,某某医院执业医师冷某某,2015年9月16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2021年4月15日执业范围变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经询问调查,该院称医师可在科室开展对应执业范围的诊疗活动,经调取该院渝中院区重症医学科部分病历,也显示冷某某在科室开展的是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血管内压力测量等内科相关诊疗服务,上述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血管内压力测量为临床操作,非手术、限制类技术或禁止类技术,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分级授权,故未发现该医师存在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针对申请人反映2018年11月28日冷某某无资质单独给家属李某甲“气管插管术”的问题,不属于本复议的审理范围,同时因发生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议向某某院区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映。
三、作出《4.2答复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某某医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子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综上,以此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规范正确。
四、作出《4.2答复书》的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复印件6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04号)复印件、科室培训考核记录复印件、肾内科医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冷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等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据实答复,无理由进行撤销。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针对申请人家属李某甲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04号)中的问题,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已开展调查,并对某某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就谢某某的问题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4.2答复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答复和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到执法支队现场提交《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护人员没有超声影像学的操作、诊断、出具报告资质》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12月4日向渝中区人大办公室提交《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大委员会监督关于向渝中区执法支队举报查证某某医院肾内科医护人员没有被授权超声影像学资质的问题》的材料、2023年12月11日到执法支队现场提交《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重症医学科冷某某无执业医师资质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12月18日到执法支队现场提交《要求严查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等)资质问题》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对申请人“2023年12月三次到访执法支队、一次向渝中区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某某医院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在回复中明确内科专业医师在重症医学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问题和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治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以及无超声影像学的操作、诊断、出具报告资质的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后续调查情况将及时书面答复。2024年2月7日,申请人到执法支队现场提交《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涉嫌违法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要求判断是否违法?是否涉嫌伪造授权表?并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4.2答复书》对“关于医院违规授权医师谢某某医疗技术的问题”、“关于伪造医师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关于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的问题”、“关于冷某某作为内科专业医师在重症医学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问题”进行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4.2答复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针对重庆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04号)指出的问题,2022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1号,决定给予某某医院肾内科血管通路组整顿6个月、给予某某医院警告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2号),对钟某“签字同意开展单位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且明知谢某某无麻醉师资质,但仍然安排谢某某为李某甲实施手术”等行为,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渝南检刑不诉〔2023〕318号),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完全证实谢某某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无法证明谢某某构成医疗事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同时作出《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2答复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04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4***号)4页、《要求依法依规严查重庆某某医院重症医学科冷某某无执业医师资质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要求严查重庆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等)资质问题》《要求依法依规严查重庆市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涉嫌违法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要求判断是否违法?是否涉嫌伪造授权表?并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执法支队职责截图1张、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17〕181号)6页、《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谢某某)、《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医疗技术授权管理委员会2018.12.17)3页、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8号)5页、某某医院《病程记录》(李某甲)第9页、《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4张(2023.12.1、2023.12.11、2023.12.18、2024.2.7)、《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护人员没有超声影像学的操作、诊断、出具报告资质》、《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大委员会监督关于向渝中区执法支队举报查证某某医院肾内科医护人员没有被授权超声影像学资质的问题》、某某医院关于印发《医技诊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答复群众意见书》(2024.1.29)、某某医院《某某院区肾内科PTA手术记录单》(李某甲)、某某医院《病程记录》第5页(李某甲);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页、《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编号2024-62)及投诉材料、《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编号2023-348)及投诉材料、《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编号2023-335)及投诉材料、《4.2答复书》送达回执邮寄单、《答复群众意见书》(2024.1.29)送达回执邮寄单、现场笔录(编号20240221)、询问笔录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0213)、《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6张、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8号)12页、某某医院关于印发《医疗技术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17〕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2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南检刑不诉〔2023〕318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本机关制作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4.2答复书》主体适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予以答复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4.2答复书》程序合法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而后填写了《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组织执法人员对某某医院开展调查核实、进行了材料收集、询问了相关人员并形成询问笔录,于2024年4月2日作出《4.2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关于《4.2答复书》中的事实认定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4.2答复书》答复内容存在漏项
归纳申请人在2024年2月7日提交的《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涉嫌违法违规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要求判断是否违法?是否涉嫌伪造授权表?并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主要有8点:1.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2017年11月8日涉嫌伪造某某医院肾内科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书》的违法犯罪事实;2.张某某和钟某违法授权谢某某《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书》,导致谢某某一直都没有停止超职业范围非法开展......动静脉球囊扩张术;3.要求严查张某某和钟某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4.严查张某某的伪造授权表或者违法授权;5.申请对授权申请表做“文书鉴定”;6.严查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书》中动静脉球囊扩张术的技术级别被违法违规降级填写为“二级手术”;7.要求调取2017年其他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授权表、授权流程、授权会议记录、授权公布文件等等,跟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进行一一对比,辩别真伪;8.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时任医务处处长张某某、时任肾内科主任钟某涉嫌违法违规授权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要求判决是否违法?是否涉嫌伪造授权表,并要求移交司法追究张某某和钟某等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针对申请人2024年2月7日的投诉,被申请人在《4.2答复书》中对“关于医院违规授权医师谢某某医疗技术的问题”、“关于伪造医师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进行答复,并未涉及张某某和钟某的签名授权是否合法、有效等申请人在投诉材料中反复提出的问题,也没有涉及到是否处罚或移送的问题,也没有告知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及钟某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漏项的情形。
另,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投诉举报内容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移送。
(二)关于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的问题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提交的《要求严查重庆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问题》中,要求“依据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 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17〕181号)......依法依规判定:1.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都没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2.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没有外周血管介入三级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的资质;3.某某医院〔2022〕8 号文件违法违规授权给肾内科相关医生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等)资质,要求立即取消肾内科医生所有涉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手术项目授权”。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指出对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提出的问题,在《4.2意见书》中一并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在《4.2意见书》中“关于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的问题”的答复“该院制定的《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21年版)》文件中,关于授权肾内科球囊扩张术的医师条件为内科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同时,我委查看了该院相关培训考核记录资料。综上,结合《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中对医师要求为‘执业范围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用的临床专业’”,认为“未发现该院存在违规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球囊扩张形成术的行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该答复既没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按2016年版《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进行核查,也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04号)中认定的“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医生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相关资质”和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1号)中认定的“在该院提供的2018年12月17日《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文件中未见该医院对肾内科相关医师授权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并对“肾内科血管通路组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的认定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关于冷某某作为内科专业医师在重症医学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问题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提交的《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重症医学科冷某某无执业医师资质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中,申请人要求依据“某某医院2018年12月17日的《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授予重症医学科冷某某一级气管插管术,请依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依法依规严肃调查......1.某某医院是否违法授权给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冷某某从事重症医学科的各种医疗活动;2.某某医院是否违法违规授权给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冷某某一级气管插管术;3.冷某某从应聘某某医院开始,直到2021年4月15日取得医师执业证,期间是否涉嫌非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被申请人在《4.2答复书》对此答复内容为“2021年4月15日执业范围变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未发现该医师存在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答复中没有针对申请人提到的授权文件进行查明和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4.2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但存在漏项及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