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37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5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重庆某某公司的不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4月15所作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2024 年 4 月 7 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某专营店好评返现,在产品里发好评返现卡,还提供评语,刷好评。同时提交3个附件。
被申请人2024年4月15日告知不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诉方存在少量,随机产品附带发放征集稿费的情况,无足够证明其存在大量的好评返现。鉴于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该公司已主动对店铺进行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要求审理查明并逐一说明。
一、被申请人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得知不立案系自行查阅,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差点错过复议期限。
2.被申请人认定举报行为系违法行为无误。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九条立案,被申请人有案不立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正确但不立案证据不足。1.申请人举报事实成立,被申请人称“无足够证明其存在大量的好评返现”与举报事项冲突,被申请人只需认定是否违法即可,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大量违法。申请人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只负责举证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故被申请人不立案证据不足。
2.“鉴于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
被申请人就其所言没有任何证据、法律依据。无法证明较轻的法律依据,未造成危害的认定事实。相反,申请人因查阅了评价才下单购买,已经受到了欺诈,应当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查处。并且申请人有财产损失,同时被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第三人对于所造成的危害没有消除。
3.“并且该公司已主动对店铺进行整改”是虚假答复,原销售链接里,未看到任何整改。
三、被申请人不立案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不立案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举报人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住所地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有权对该举报行为进行处理,行政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2024年4月7日通过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举报,举报重庆某某公司产品里附有好评返现卡,存在“好评返现”行为。被申请人有权利根据调查事实决定是否立案,故不存在申请人要求的不予立案的行政程序违法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结束调查,并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此后于2024 年 4 月 15 日通过12315平台对其举报内容进行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被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告知,故申请人认为未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办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内容包括:在产品中发现好评返现卡。申请人据此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时,针对举报中涉及的举报内容进行核查。被举报人重庆某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号****号(集群注册)。经调查,被举报人系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相关规定见《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托管机构为重庆某甲公司,被举报人实际办公场所在外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承认对于征集稿费的卡片随机少量的发放于订单的包裹中。2024年4月10日,被举报人出具关于虚构交易投诉说明,自认少量发放卡片,2024年4月11日出具承诺书表明已经对店铺进行整改,店铺网页未见“好评返现”宣传。鉴于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大量好评的行为,且被举报人积极主动整改,其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到申请人并未受到任何利益损失和当前营商环境的实际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不予立案回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4 月 7 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重庆某某公司产品里附有好评返现卡,存在“好评返现”行为。被申请人收到本例举报后开展调查,调查后认定被举报人存在少量,随机产品附带发放征集稿费的情况,无足够证明其存在大量的好评返现。鉴于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被举报人已主动对店铺进行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15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重庆某某公司的不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编号:15001030020240********)、12315平台举报回复截图、某某园区入驻协议、托管登记表、营业执照、关于虚构交易投诉说明、承诺书及店铺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补正说明、支付宝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例举报的职能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之规定,2024年4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本例举报后开展调查,于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回复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调查后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少量,随机产品附带发放征集稿费的情况,但无足够证明其存在大量的好评返现,被申请人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被举报人已主动对店铺进行整改,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大量刷好评的情况,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5所作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重庆某某公司的不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