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63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1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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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63

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建,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412日对其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419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5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412日对申请人所作《审批表》;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310月已经购买养老保险30年,其中2006 620日至2016523日期间从事有毒有害的涂装工(喷漆工)为911个月零3天。足以证实:2024412日,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该同志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年限不足8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报批,不予审批。”的审核结论,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当被依法撤销。1.申请人于19861229日至1988315日期间在重庆某甲公司制氧车间上班,该公司为申请人在871月至883月缴纳了养老保险。2.申请人于1990年至1999年期间在某乙厂搬运灌装氧气。3.申请人于200611月,补缴了19933月至2005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4.申请人于2006620日至2011731日,在重庆某丙公司从事涂装工工作;在201181日至2016 523日期间在重庆某丁公司从事涂装工工作。重庆某丙公司重庆某丁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公司。申请人从事的涂装工,就是喷漆工,系有毒有害工种,长达911个月零3天。5.200674日至202322日期间,申请人在上海某戊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工作。上海某戊公司后更名为上海某戊(集团)公司,为申请人购买了养老保险。6.202359日至20231031日期间,申请人在重庆市某己物业从事保洁工作。某己物业为申请人购买了至2023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已经购买了30年的养老保险。

二、为了在202311月办理退休手续,申请人于202311月停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条)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依据以上规定,申请人于2023114日满55岁,已经交满养老保险30年。申请人于2006620日至2016523日期间,从事有毒有害的涂装工(喷漆工)为911个月零3天,申请人符合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条件,应当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被申请人应当是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此,申请人于2024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邮寄单号为117***********)了《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申请书》及其附件资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被申请人于202425日收到了《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申请书》及其附件资料,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在2024412日作出“该同志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年限不足8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报批,不予审批。”的审核结论,该审核结论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当被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2006620日至2016523日均在从事喷漆工种。2011831日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制发的《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结论书》(渝劳鉴特检〔201135号)审定,重庆某丙公司手工喷漆、刷漆、浸漆工等2 个工种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检测前未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工种,经检测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从《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特殊工种从业时间。”由此,申请人2011831日至2016523日在重庆某丙公司从事喷漆工种410个月的工作时间,认定为从事有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年限;申请人2006620日至2011830日期间52个月的工作经历,因重庆某丙公司喷漆工种在检测前系未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工种,故,申请人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特殊工种从业时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年限为410个月的工作时间,不满8年,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特殊工种退休申请而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06620日至2011731日在重庆某丙公司从事涂装、喷漆工作,自201181日至2016523日在重庆某丁公司从事涂装工作。2016525日,重庆某丁公司向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出具《情况说明》,就重庆某丙公司重庆某丁公司的关系进行说明,载明“根据江北区社保局意见于2011815日在江北区社保局办理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仅对单位名称进行了变更。”20101111日,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和技术检测机构对重庆某丙公司申报的手工喷漆、刷漆、浸漆工等2个工种(场所)进行了现场勘测和技术检测。2011831日,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渝劳鉴特检〔2011** 《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结论书》(以下简称《检测结论书》),载明经专家组评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重庆某丙公司申报的手工喷漆、刷漆、浸漆工等2个工种(场所)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检测结论书》附件《重庆某丙公司特殊工种目录》中“执行情况”列信息为“未执行”。2023111日,申请人到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报退休,退休类别为特退,填报提交了《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制作了《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2024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202425日签收。2024312日,区社保中心通过被申请人网站公告公示栏发布《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公示》,其附件第**行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载明“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公示期为2024312日至318日。2024 412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区社保中心在案涉《审批表》上加盖审核章,被申请人加盖审批章。《审批表》初审意见栏载明,申请人缴费年限为“302月”,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为“201108-201512”,从事年限为“45月”,特殊工种名称为“喷漆、刷漆、浸漆工”,特殊工种类别为“有毒有害”。区社保中心审核意见为“同意初审认定的事项该同志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年限不足 8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报批”,被申请人审批意见为“同意审核认定事项该同志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年限不足 8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予审批”。申请人不服,于20244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函》、赵某甲张某某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审批表》复印件、邮件交寄单(编号117********)复印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申请书》、《劳动合同书》(200813日与重庆某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编号:09***2009113日与重庆某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编号:2010***201096日与重庆某丙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编号:2011***重庆某丙公司2011731日出具)、《劳动合同书》(编号:2011-***2011815日与重庆某丁公司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6510日,重庆某丁公司出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编号:2016-***)、《CHS201201月工资表》、《CHS201301月工资表》、《CHS201401月工资表》《CHS201412月工资表》、《CHS201501月工资表》、《CHS201512月工资表》、20121月至201512月的工资发放明细、《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结论书》(渝劳鉴特检〔2011**号)、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庆市个人参保补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制表日期2006.11.15)、《关于委托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退休审批事项的通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审批表》复印件、《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重庆某丁公司向江北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出具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申报退休时提供的附件材料、《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结论书》(渝劳鉴特检〔2011**号)及附件;本机关制作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行政复议询问笔录》,在区人社局官网打印的《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公示》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159号)“从200871日起将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核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审批权限下放后,特殊工种退休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审核,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之规定,就申请人办理退休相关事宜,被申请人具有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2011815日与重庆某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510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看出,申请人自201181日至2016523日在重庆某丁公司工作,岗位为涂装工。通过重庆某丁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重庆某丁公司重庆某丙公司系同一公司。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11831日出具的《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结论书》(渝劳鉴特检〔2011**号)载明的内容“你单位申报的手工喷漆、刷漆、浸漆等2个工种(场所)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及重庆某丙公司特殊工种目录载明的内容“执行情况:未执行”,可以看出,重庆某丙公司在检测前未执行特殊工种政策。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检测前未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工种,经检测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从《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特殊工种从业时间。”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的从业时间为2011831日至2016523日,应为410月。故《审批表》认定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45月(201108-201512)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的问题。

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 号)第十六条规定:“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本案中,《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显示,申请人申报退休业务时间为2023111日,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受理时间为2023111日。被申请人于2024412日作出案涉《审批表》,其期限已超过规定期限,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程序违法。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但第五条第三款也载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中,应结合企业的实际,做好特殊工种的检测确定工作,规范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的范围(具体检测确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法,促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可以看出,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文件中关于特殊工种管理政策与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并不冲突。《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凡符合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政策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企业的特殊工种,经检测仍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并实行特殊工种管理;经检测不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从《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不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但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和第十四条第二款“检测前未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工种,经检测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从《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特殊工种从业时间。”分别对办法实施后,已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企业的特殊工种以检测符合、不符合进行区分,此前没有执行特殊工种的以《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计算特殊工种从业时间。既考虑了办法实施后已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企业的特殊工种如何计算从业时间,也给了还未执行特殊工种的企业申报特殊工种检测的机会,已充分考虑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机关认为,《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是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实行的规范性文件,上述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机关未宣布停止执行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申请人依据的《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是地方性规定,跟上级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对第十四条的规定有异议,该条规定不公平,不符合客观事实。和《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相矛盾,第五条办理退休条件里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通过特殊工种检测。对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特殊工种年限的认定有异议,五年二个月应计算在内。”的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由此可见,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何种结论的行政行为,需要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412日对申请人所作《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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