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47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堂,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履行对申请人报警依法履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警依法履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在美团外卖名为某某手撕烤兔的店铺点了餐饮。后发现骑手取餐地址为成都某某串串香火锅(某某天街店)(前面20米右边观光电梯到ug层某某a1)成都某某兔头151********,与平台店铺登记的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局街道某某路*号*栋商业自编号0*-***-***不一致,查验食品安全档案登记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现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伪造ps(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一栏显示由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遂前往骑手取餐地址进行确认,发现该档口果然经营着一家老妈兔头店铺,后拨打110报警,举报该商家可能存在伪造或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治安违法行为,要求民警出现场予以查处。渝中区某某派出所某某天街警务室民警到达现场,申请人向其讲述了相关情况,民警便简单登记了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申请人称该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查处,后民警自行登记了一名无关人员的信息,后带申请人前往警务室为申请人出具了报警回执,申请人当场提出异议,要求依法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民警解释只有报警回执没有其他东西要给申请人。从民警出警到申请人离开,一直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记录仪编号为5g**-50010396************。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已有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涉嫌伪造或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第1款第3款“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以及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项主要内容第(一)段规范工作流程第2条“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被申请人应当在最长不超过三日内,给予申请人受案回执,在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归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时,应当为申请人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给予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或不予受理告知,明显违法办案,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此类一店多开,盗用他人营业执照,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幽灵外卖”乱象早在多年前就已经上过新闻媒体头条多家报道,各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也大力进行整治,消费者点外卖的时候,连外卖出自哪里都不知道,吃出问题要起诉谁,都没有办法起诉,这样的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呢?面对人民群众主动举报,公安机关各种推诿不作为,乱作为,公然与国家法律法规抗衡之情况,实在令人难以想象,人民警察的公信力何在呢?司法的公正何在呢?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14日申请人举报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天街内有一商铺存在伪造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了解,申请人反映渝中区某某天街*幢某某楼的商户某某A*档口成都某某兔头与美团平台登记地址不一致,该商铺可能存在伪造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民警在现场调查了相关情况后,后向报警人出具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进行了书面告知,认为申请人的说法缺乏相应证据支持,该门店存在的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不符这一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若市场监管部门在查证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会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的内容不属实:
申请人提出存在伪造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陈述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该门店存在的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不符这一情况民警书面告知了报警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证实。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该案(事)接报回执的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请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20时20分许,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称,位于某某天街*幢某某楼商家“成都某某兔头”,与美团平台登记的店铺地址不一致,涉嫌伪造或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举报。接报后,民警赶到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举报陈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仅系其怀疑,无专业证据支持,建议向市场监督部门反映,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案(事)接报回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
2.《案(事)接报回执》;
3.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具有处置的职责。
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举报他人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行为,接报后,安排了民警到现场处置,听取了申请人的举报陈述。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申请人举报他人涉嫌伪造或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无确实证据证实,就商家经营行为是否违法建议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出具了《案(事)接报回执》对案件处置情况进行了告知。故,被上诉人对申请人的报警进行了相应的处置,处警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