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3号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3年10月18日所作关于申请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于2024年1月1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并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的《计算表》。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中旬和2023年11月中旬,申请人及申请人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分别在重庆人社APP和被申请人处(由于当时是申请人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到该办事大厅查询的,工作人员称按规定资料不能打印,所以无法提供书面依据),查询到申请人截止到2023年10月退休当月,养老保险个人财户信息表中存储额为233898.20元,但是2023年10月下旬申请人在重庆人社APP上查询到申请人在《计算表》中,个人财户累计存储额只有231688.52元,该数据与前面两次(2023年10月中旬和2023年11月中旬)查询的金额相差2209.68元,致使申请人应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出现较大偏差。
既然两次查询与正式退休养老金计算表中的数据有出入,况且两次数据都来源于重庆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和被申请人提供,那么请求纠错,应该有充分理由。请求按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233898.20元为依据,重新计算申请人月基本养老金实际应发金额。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通过APP查询的数据与计算表的不一致。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其于2023年10月通过重庆人社APP查询的申请人截止到2023年10月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为233898.20元,但申请人收到自己的《计算表》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为231688.52元,相差2209.68元。
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后高度重视。经核查,以上情况属实,需要指出的是:
1、由于目前技术及运营维护更新等多种原因,重庆人社APP查询的数据标题写得很清楚,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养老待遇估算”,这个数据只是一个大致的参考,故重庆人社APP查询页面最下面有“温馨提示:上述信息如与实际不符,请参保人持有效证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处理。”这个 APP上的数据与实际不符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比实际数据多,另一种是比实际数据少;而本案恰好是比实际数据多,申请人两相比较后觉得减少了,影响其待遇。
2、信息数据的运营维护不在被申请人。
3、办理参保人员养老待遇计算核定时,被申请人均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取人社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数据进行认定。在计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时,也是根据系统中自动生成的《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核定,累计储存额计算公式为:当年缴费基数×单位划转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得到当年个人账户本金。第二年个人账户=上年个人账户部分*(1+当年记账利率)+当年个人账户本息。以后历年以此类推。经系统核对,申请人养老保险个人储存额与《个人账户信息表》、《计算表》一致。
以上意见,请贵府予以参考采纳。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请贵府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决定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申请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计算表》,该《计算表》“个人账户情况”部分载明,“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合计为“231688.52”。《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载明,申请人2023年度“本年止累计存储额”为“231688.52”。申请人提交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养老待遇估算》截图载明“上年末个人账户存储额(元)”为“233898.2”。申请人所办业务办结后相关结果表单可使用“重庆人社”APP进行下载。申请人对《计算表》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计算表》《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养老待遇估算》截图、《行政复议答辩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情况说明》《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关于退休办结结果送达程序的情况说明》《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智慧人社”系统中申请人正常退休办理流程截图、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的电话调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计算表》主体适格。
二、2023年10月1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申请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计算表》,并通过“重庆人社”APP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作出《计算表》的程序符合《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三、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计算表》中关于“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2024〕116号)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本案中,根据《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2023年度本年止累计储存额=212649.43×(1+0.0612)+7970.4×(1+0.0612×1.083×1/2)≈233898,与申请人提交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养老待遇估算》截图载明的“上年末个人账户存储额(元)”233898.2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办理退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应计算至本年底止,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计算退休人员当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应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n/12)+个人账户本年应记入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n+1)/12×1/2]。n是应记个人账户利息月数。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办理退休,则n=10,根据《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中的相关数据,2023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12649.43×(1+0.0612×10/12)+7970.4×[1+0.0612×(10+1)/12×1/2]≈231688.52,与被申请人《计算表》中“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及《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申请人2023年度“本年止累计存储额”中载明的231688.52一致,因此,申请人通过重庆人社App查询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养老待遇估算》截图中载明的“上年末个人账户存储额(元)”233898.2实际系计算至2023年底的数据,而《计算表》中“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231688.52实际系计算至申请人退休当月的数据,因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至退休当月并无不当。但本机关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计算公式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进行了计算,发现2021年度的部分数据与被申请人计算数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计算情况如下:2021年度个人缴费本金=102672×0.08=8213.76,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中的8129.89不一致,该数据会直接影响2021年度“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即从2021年度开始,《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中的“本年止累计存储额”即存在误算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计算表》中关于“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算存在错误,属于主要事实不清。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事关每一位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智慧化平台逐渐取代了人工计算,而被申请人负有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责,其虽可以使用人社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但应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特别是遇到数据有异议的,应对数据进行核查以切实保障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此外,重庆人社App作为对职工公开的媒介,应保持和其他平台数据的一致性,避免因为计算方法或者期限等信息不一致而导致公开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被申请人作为社保经办单位,应对发现的上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并予以改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3年10月18日所作关于申请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抄送: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