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59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1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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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202359

申请人:王某甲,女,苗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某某鉴定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

法定代表人:陈,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510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的回复》(2022**号)(以下简称《回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

一、2023510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不服,被申请人的**回复中第二页中的第10行至14行中辩称:同日,第三人受理了该鉴定委托,并与王某甲签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实际本人王某甲没与第三人(司法鉴定所)签过任何协议。其中,第三页中的第9行至13行中辩称:我局认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包庇第三人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推卸公安责任:根据客观事实以及证据,第三人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违法”“作弊作出的司法鉴定是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纯属无关联性(被申请人回复系列纯属如儿戏)。另外,被申请人已查明第三人收取什么50元退回?为何查不出第三人作出的违法鉴定意见事实来呢?

二、2018213日,因邻居黄某甲蒲某某(系母子)二人殴打致伤申请人住院77天。经公安对申请人作出彭公鉴(临)【20**00**号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就作出彭水公(高)诉字【2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彭水检察院检院审核作出彭检委代【20*****号委托诉讼代理告知书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就聘请律师书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之后,公安突然来一个360度大转弯:公安刑侦队长(周某甲)等二人于20191127日欺骗申请人去涪陵原住院处再次照 CT 医师说:三个月与六个月照的 CT伤痕好转不一样(况且损伤时间已长达一年多)?于是,2020116日公安6人又去申请人家里做司法鉴定:申请人丈夫(黄某乙)说:不管是凶手方、还是公安及检察院,第一次收到申请人鉴定文书如不服;应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是合理合法;办理该刑事案件时间已长达两年多才来申请人家里做王某甲的鉴定;这样合法吗?公安其中人员当面给申请人的家人说:是必须对王某甲进行重新鉴定,如不鉴定就对该案无法结案(对王某甲住院期间的治疗等等费用无法兑现结案)。之所以,申请人的家人为了获得自己的垫资医疗等费,申请人丈夫(黄某乙)和长子(黄某丙)于202049日去公安局出据聘请鉴定书;申请人等三人于2020413日到第三人去做司法鉴定;该所鉴定工作员(张某某)做申请人鉴定笔录说:损伤时间已长达两年多了,才来做鉴定?张某某不服,就将公安电话136********号询问?为什么两年多了才来做鉴定?公安人回答给张说:是检院不服要重新鉴定;张又回答给公安说:既然是检院不服要做鉴定;为何检院不出委托书呢?通话结束后已交鉴定费;张某某告知给申请人等三人说:将交费的正式发票捡好(除节假日),15个工作日后,以这电话63******号联系,将发票和王某甲本人身份证(原件)来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413日登记交费:415日就作出了司法鉴定(中途相隔一个工作日邮寄给了公安);公安就以第三人作出的鉴定轻微伤而已为由作出彭水公(高)撒案字[20**]**号决定书。也就是说:公安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串通第三人(为己)作弊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就这样撤销了该案决定;就这样对申请人结案了了之。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客观事实以及证据明确;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司法鉴定的职业和道德等违法行为以错纠错维持正义感德民心。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202291日,被申请人收到市司法局转办的黄某乙投诉第三人的投诉材料。20229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022)第**)。20229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补充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核实投诉人为王某甲。2022916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向申请人出具(2022)第**号《受理通知书》。202211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202331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3**号)撤销被申请人2022119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任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回复。2023510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2022)第**回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重新作出《回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程序,调取《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临床*鉴字第**)复印件、《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彭水公(高)鉴聘字[20**]**号复印件、《鉴定委托书》[20**]**号复印件、《某某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并对第三人司法鉴定人柏某某做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申请人认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是合理合法,办理刑事案件时间已长达两年多了才来鉴定,这样鉴定程序合法吗”“2020413日去后,该司法鉴定工作员(张某某)做投诉人鉴定笔录记载时说:‘损伤时间已长达两年多了,才来鉴定?......张又回答给公安说:既然是检院不服要鉴定:为什么检院不出具委托书呢”的问题。被申请人查明,2018523日,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受理彭水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委托王某甲损伤程度鉴定一案。2018625日,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书》彭公鉴(临)[20**]****号。2020413日,第三人收到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土家族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刑侦大队”)《鉴定委托书》[20**]**号,委托第三人对“王某甲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张某某”为鉴定人柏某某的助理张某某,发现委托鉴定书时间为202049,提交的彭水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时间为18年,鉴定人助理张某某发现鉴定时间隔了两年多,需要与委托人确定本例鉴定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随后立即电话联系委托单位彭水县公安刑侦大队联系人周某甲、陈某某警官核实情况,得知此案为重新鉴定案件。同日,第三人受理了该鉴定委托,并与申请人签订《某某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约定本例鉴定标准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201411日起实施),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 0103006-2014 某某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以上事实有《委托鉴定书》[20**]**号、《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鉴定书》彭公鉴(临)[20**]****号、被申请人对鉴定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申请人调查了本例鉴定的第一鉴定人柏某某,并制作调查笔录。柏某某辩称:“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条中均只对鉴定的起始时间做了规定,没有限制鉴定的截止时机,我所在两年后受理本案是没有问题的。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说两年后不可以再做伤情鉴定了。我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2条‘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及4.2.1条‘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展开鉴定。且王某甲的伤情主要表现为鼻骨骨折和头皮瘢痕,属于原发性损伤,伤后即可进行鉴定。王某甲的伤情鉴定主要参照了20182月王某甲受伤当时的影像学资料,也结合了2019年检查的影像学资料,遵循了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展开的综合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

被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涉及鉴定的案件在侦查中,第三人依据彭水县公安刑侦大队《鉴定委托书》[20**]**号受理本例鉴定符合重新鉴定的规定。本例鉴定约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201411日起实施)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 0103006-2014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第三人时隔两年多受理本例损伤程度的鉴定并未违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条对鉴定时机的规定,也并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413日在该所登记缴费,415日被诉人就将鉴定文书(途中一个工作日)邮寄了彭水公安办案处.....公安为了达到自己目的就串通被诉人‘为己’‘作弊’‘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文书”的问题。被申请人查明,《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临床**鉴字第**号上记载的受理日期为2020415日,属于笔误。第三人已向委托人发出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说明:一、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文第1页第5受理日期:2020415补正为受理日期:2020413。二、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文第1页第16鉴定日期:2020415补正为‘鉴定日期:2020413”第三人于2020413日受理本例鉴定,收取鉴定费用并足额开具№09******增值税发票,2020414日开展专家会诊,202041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关于补正鉴定意见书的规定。关于413日在该所登记缴费,415日被诉人就将鉴定文书(途中一个工作日)邮寄了彭水公安办案处的问题,第三人在约定的鉴定时限内完成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对鉴定时限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串通公安作出‘为己’‘作弊’‘违法’的司法鉴定文书的行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申请人鉴定意见有异议,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三)关于申请人认为“导致投诉人无限伤害等等损失”“依法要求市司法局责令被诉人退还违法鉴定费1400元及3人误工、车费876元”“请求依法严查被诉人司法鉴定的主体及程序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其责任人的责任”“被诉人‘故’弄虚作假制造冤假错案”的问题。

关于申请人反映要求责令退还违法鉴定费1400元的问题。被申请人查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约定本例鉴定收费1400元,其中损伤程度收费1050元,会诊费收费300元,扫描费收费50元。依照前述项目足额开具№09******增值税发票。损伤程度收费及会诊费收费符合《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等规定,但收取扫描费违反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第三人已退还违规收取的50元扫描费。对此,被申请人将依法处理。关于申请人认为导致投诉人无限伤害以及要求退还误工、车费876元的问题,该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申请人可以与第三人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申请人认为主体及程序违法问题,主体问题被申请人已在本回复第一、二部分作出回复,不再重复。现查明,第三人存在违规收取扫描费的程序违法问题,被申请人将依法处理。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尚未发现第三人存在‘故’弄虚作假制造冤假错案等其他程序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申请人鉴定意见有异议,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四)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事实与理由中有关公安使用各种手段逼迫重新鉴定、以轻微伤结案不了了之等问题。

该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如申请人认为公安存在上诉问题,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反映。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2376日依法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未向区政府提交相关材料。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291日,被申请人收到市司法局转办的黄某乙投诉第三人的投诉材料。202292,被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022)第**)。20229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补充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核实投诉人为申请人。2022916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向申请人出具(2022)第**号《受理通知书》。202211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202331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3**号)撤销被申请人2022119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回复。2023510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3510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的回复((2022)第**)及送达材料、《补充材料通知书》((2022)第**号)及送达回证

3.图片:退款50元扫描费截图、201821317时被浦某某母子殴打现场图(血迹与人面头部)、201821323时医院现场图(头部化脓)、201821323时医院现场图(面头部)、军属“黄某丁”、201821317时,被浦某某母子殴打申请人地点(某地)(一至五图);

4.《鉴定书》(彭公鉴(临)[20**]****号)、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彭水公(高)诉字〔20****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彭水公(高)撤案字〔20****号);

5.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彭检委代〔20*****号)

6.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7.重庆市某某中心医院《数字影像CT检查报告书》;

8.《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临床**鉴字第**号)及送达材料,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9******),《司法鉴定许可证》,柏某某、张某甲《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9.《行政复议答复状;

10.重庆市司法鉴定系统截图、《转办通知》((渝司鉴转)〔2022**号)、《告知书》((渝司鉴投)〔2022**号)、《徇私“为己”以司法鉴定机构权威乱作为伤害百姓的投诉》、《补充材料通知书》((2022)第**号)及送达材料

11.补充材料(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黄某丁及王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封

12.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受理通知书《调查函》2022)第**及送达材料;

13.《关于王某甲投诉案的情况说明》(渝某某司鉴文〔2022**号)、《鉴定聘请书》(彭水公(高)鉴聘字〔20****号)《鉴定委托书》(编号:[20**]**号)、《某某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编号:渝某某所[20**]临床**鉴第**号)、《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编号:渝某某所[20**]临床 ** 鉴字第**号)、《法医活体检验记录》(编号:渝某某所[20**]临床 **鉴字第**号)、《法医阅片记录》(编号:渝某某所[20**]临床/病理 **鉴字第**号)、《专科会诊意见》、《鉴定书签发文稿》、《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渝某某司鉴补〔20****号)

14.柏某某、张某某《调查笔录》、《关于王某甲鉴定案的情况说明》(渝某某司鉴文〔202318号)、黄某《收条》、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登记系统截图、《行政处理决定书》(渝中司行处(2023)第**号)及送达材料、《关于王某甲投诉案的整改报告》(渝某某司鉴文〔2023**号)。

15.光盘一张

区政府认为:

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处理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投诉的职责,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202331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3**号)撤销被申请人2022119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回复。2023510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的回复》(2022)第**)。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3**号)在规定时限重作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关于鉴定受理合法性的问题

(一)该鉴定委托主体及是否与申请人签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的**号回复中第二页中的第10行至14行中辩称:同日,某鉴定所受理了该鉴定委托,并与王某甲签订《某某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实际本人王某甲没与第三人(司法鉴定所)签过任何协议。”区政府查阅双方提交证据表明: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某某临床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编号:渝某某所[20**]临床**鉴第**号)中“委托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处填写为“王某甲”。《回复》中已经认定“彭水县苗族土家族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鉴定委托书》[20****号,委托法医学会对王某甲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区政府认为,该委托协议书委托主体为彭水县公安,鉴定机构最终接受委托的依据为彭水县公安出具的相关委托材料,申请人在此处签名表明其为鉴定当事人身份,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正确。

(二)该鉴定受理时间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的适用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因鉴定机构认定本案属于重新鉴定,因而本规定内容属于本案鉴定受理条件之一。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侦查机关委托,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专业鉴定知识对委托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进行判断,以决定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回复》引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条认定第三人受理鉴定未违反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关于此项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四、关于费用的问题

(一)鉴定费用收取问题。复议期间,经向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核实,彭水县公安局已经将1400元鉴定费用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此问题已无争议。

(二)关于要求责令退3人因参加鉴定产生‘误工、车费’876退还问题,被申请人《回复》认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建议申请人与第三人协商解决或依法提出诉讼。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针对此项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文书送达的问题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张某某告知给王某甲等三人说:将交费的正式发票捡好(除节假日),15个工作日后,以这电话63******号联系,将发票和王某甲本人身份证(原件)来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413日登记交费:415日就作出了司法鉴定(中途相隔一个工作日邮寄给了公安)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据此,本案中张某某(即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张某某)的告知存在瑕疵,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第三人根据委托主体及相关委托文书将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主体不存在问题。鉴定文书作出时间显示为2020415日,邮寄时间为2023421日,送达时间根据提供的送达邮件截图显示为2020422日。被申请人《回复》认为第三人在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二十八条规定。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针对此项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六、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事实与理由中有关公安使用各种手段逼迫重新鉴定、以轻微伤结案不了了之以及与本案第三人串通等问题

被申请人《回复》中称:“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如申请人认为公安存在上诉问题,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反映。”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针对此项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3510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甲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的回复》((2022)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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