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3〕22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住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4楼。
法定代表人:管亮,局长。
第三人:赵某某,重庆市某某鉴定所主任,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的《关于黄某某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赵某某的回复》((20**)第**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黄某某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赵某某的回复》((20**)第**号,以下简称《回复》)。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因与重庆某甲医院(以下简称某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本是腰椎滑脱于2015年3月17日到某甲医院住院,于18日作 CT 检查,19日上午到主治医生张某办公室签手术同意书,下午在病房签麻醉同意书,于20日做手术,术后处于瘫痪状态。于5月24日到该医院复查,由于治疗无好转于6月12日到重庆某乙医院(以下简称某乙医院)治疗,骨科检查出:脊髓脱髓鞘病变,神经内科检验出:双下肢不全瘫ASIAD级等。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某法院)于6月26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5日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受理某某法院委托鉴定材料。
二、(1)证据来源于某某法院档案室,于2021年5月24日复印件(20**)涪法民初字第*****号和(20**)渝0102民初***号案卷材料。证明法院没有组织医患双方将住院病历及检查报告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的书面记录,法院委托鉴定材料未经当事人质证的书面记录,病历纯属无中生有,还存在明显的伪造和篡改,特别是法院询问笔录。(2)婚庆光盘来源于2015年1月28、29日,是申请人女儿结婚制作的录像视频。证明:手术前申请人是正常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患者脊髓脱髓鞘病变系自身疾病是第三人伪造的。
三、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记录为依据:
1.“鉴定材料:委托书1份。”根据(20**)涪法民初字第*****号和(20**)渝0102民初***号案卷材料为事实依据,证明法院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第三人在鉴定时严重失职,没有对法院委托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2.“二、检要摘要和三、资料摘要(二)摘:赵某某故意隐匿第一次做手术时入院记录的主要病历,导致病历明显不真实、不完整。”如:35页住院病案首页血型未查,39页住院证,56页输血同意书时间19日,72页18日作出的 CT 检查报告,77至78页手术同意书指纹不完整,81页麻醉同意书等,上述等等同意书的签字是医院伪造的。医院私自将18日的检查报告篡改成脊柱腰段后凸畸形明显、生理曲线消失作为第一次做手术时的病历,将18日的检查报告篡改成脊柱腰段稍后凸畸形、生理曲线存在作为第二次做复查时的病历。隐匿病历目的就是包庇法院,官官相护,导致司法不公。
3.“三、资料摘要(三)摘:重庆某乙医院(以下简称某乙医院)住院病历。”病历真实、完整。如:(20**)渝0102民初***号案卷62页住院病案首页主要诊断:脊髓脱髓鞘病变(6月14日检查报告)、双下肢不全瘫 ASIA D 级(6月20日检验报告)、血型 AB 型等。2015年6月20日脑脊液寡克隆区带分析:弱阳性,AQP4为阴性,考虑脊髓炎,脊髓脱髓鞘病变可能性大。其中AQP4为阴性、考虑脊髓炎、脊髓脱髓鞘病变可能性大是第三人故意篡改6月20日检验报告内容,不是原件检验报告内容,其篡改目的就是颠倒事实真相,包庇法院和某甲医院,导致司法不公。
4.“四、检验过程(2)2015年1月患者……过程不详。不真实。”在2016年5月3日召开的鉴定会中,申请人自述于2014年12月13日在重庆某丙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出腰椎滑脱,因申请人女儿要结婚等原因没有住院治疗,所以是第三人篡改检查时间,隐匿报告内容。“(5)患者在某甲医院2次住院期间均未进行双下肢肌电图及神经诱发电位等电生理检查。”由此证明某甲医院病历:腰3椎体陈旧性骨折脱位伴神经损伤和双侧臀大肌4级,股四头肌4级,股二头肌3级,胫前肌5级,拇长伸肌、腓肠肌、胫后肌肌力5级等不真实,是某甲医院伪造的。第三人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同时第三人故意隐匿大坪医院尿动力检查(膀胱出口梗阻,排尿障碍),隐匿本案事实,包庇法院和某甲医院,导致司法不公。
5.“五、分析说明2、黄某某入院后……患者……无明确手术指征……医方存在过错。”由此证明某甲医院做手术的行为是错误的,理应给予赔偿,由于第三人在鉴定中故意包庇某甲医院,知法犯法,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3、患者在医方处2次住院……存在过错。”此段描述内容存在自相矛盾,由此证明医方诊断为神经损伤是不真实,是错误的。第三人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清晰。“4、患者入住重庆……目前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此段描述内容存在自相矛盾,患者脊髓脱髓鞘病变系自身疾病,其各项症状的发生、发展符合脊髓脱髓鞘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方实施的手术并无关联。第三人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同时根据婚庆光盘能证明手术前申请人是正常人,那么患者脊髓鞘病变系自身疾病是第三人伪造的。故医方虽然存在过错,但其过错行为与申请人目前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既然医方存在医疗过错,那么第三人明显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根据某乙医院的病历及检查报告和某丁医院尿动力检查及婚庆光盘均能证明申请人的损害后果是某甲医院做手术损伤脊髓直接造成至今无法行走。
四、第三人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鉴定中错误的采信法院委托材料,没有采纳申请人的证据进行核实,也未对我方的证据进行分析说明以及是否采信作出法理说明。做人情和关系鉴定,导致结论不真实,作虚假鉴定。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极大的经济损失。
五、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作出《回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审查时错误的采信第三人的谎言,没有采纳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在作出的《回复》中也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作为新的证据进行分析说明以及是否采信作出法理说明。导致官官相护,司法不公,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及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要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被举报人错误认定鉴定材料的三性是经当事人质证的”“一审法院未组织医患双方将我的住院病历及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的书面记录,对送检前的鉴定材料未经当事人质证的书面记录”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如申请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可以向委托人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出。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被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隐匿我在手术前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CT检查报告……导致第一次住院病历不真实不完整”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调查及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隐匿检查报告的问题。如申请人有新的证据,可以向被申请人提交。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医院私自将18日的报告篡改为脊柱腰段后凸畸明显作为第一次手术时的病历,把18日的检查报告篡改为第二次到医院做复查时病历,生理曲线消失……腰3陈旧性骨折脱位伴神经损伤,此段病历无中生有,是医院捏造的事实制造虚假病历作为证据”(3)“患者在某戊医院2次住院期间均未进行双下肢肌电图及神经诱发电位等生理检查,由此证明上述生理曲线消失……等病历是医院伪造的”(4)“重庆某乙医院住院病历,入院情况……是医院伪造的”问题。本例鉴定的鉴定材料由委托人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如申请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可以向委托人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出。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既然是医院伪造的病历,被举报人为什么不中止司法鉴定呢?严重违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为什么还要继续作司法鉴定结论并作出鉴定结论?导致司法不公,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某某法院提出。本例司法鉴定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经调查,暂未发现第三人在本例鉴定中导致司法不公的行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如认为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人存在“明显的知法犯法,故意包庇偏袒医院,充当医院保护伞”的问题。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诊疗经过,入院后……这不是原件6月20日的检查报告内容,而是被举报人故意私自将原件检查报告内容的字母篡改为AQP4,导致鉴定不真实,作虚假鉴定”的问题。
第三人辩称“是按法院提供的某乙医院的病历出院记录如实进行记录,原件就是这么写的。”被申请人调查第三人,查阅本例鉴定案件资料,现确认相关病历资料中涉及上述报告的内容无涂改痕迹。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私自篡改检查报告内容,导致鉴定不真实,作虚假鉴定的问题。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2015年1月患者因自觉上下肢麻木、乏力曾于某丙医院就诊等。此段内容纯属无中生有、被举报人无凭无据捏造事实,充当医院保护伞”的问题。现查明,在2016年5月3日召开的鉴定会中,申请人自述“去某戊医院做手术前,去某丙医院看病,让我住院,但我大女儿要结婚......”。以上事实有某某鉴定会记录稿为证。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上述无中生有、无凭无据捏造事实,充当医院保护伞的问题。
七、关于投诉事项一(7)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五、分析说明1、结合鉴定材料......故医方存在手术质证把握不当的过错。根据我在重庆医科大学于2015年6月20日作的检查报告,证明是某甲医院做手术时损伤脊髓造成至今不能再行走”“既然患者无手术指征,医方存在手术过错,与上述报告(6月20日)于理于法是说不通的”的问题,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如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人所反映“再者被举报人在鉴定时为什么要篡改我于6月20日作的检查报告内容呢?”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在本回复第五部分进行回复,在此不再重复。申请人反映“这只能证明被举报人与一审法院、某甲医院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官官相护”“被举报人明显故意包庇偏袒对方,故意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尚未发现第三人存在官官相护、明显包庇、故意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八、关于投诉事项一(8)“患者在医方处……医方诊断为腰椎骨折伴神经损伤,但未进行双下肢肌电图及神经诱发点位等生理检查。这段描述内容不是自相矛盾吗?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医方没有进行……等生理检查,凭什么证据证明医方均诊断为腰椎骨折伴神经损伤是正确的?既然无证据证明那医方诊断是错误的。既然电生理检查可了解脊髓的功能,但医方未进一步进行肌电图及神经诱发等生理检查,由此证明是医方做手术损伤脊髓”的问题。经审查,该问题实质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如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九、关于投诉事项一(9)。申请人反映“4、患者入住......无因果关系。纯属无中生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无中生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该问题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如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人在事项一(9)中反映的其1、其2、其3、其4的问题均属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如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人在事项一(9)其5中反映“被举报人没有认真调查了解我到底是因手术前不能行走还是因为手术后不能行走呢”的问题及其6中反映“被举报人没有查明本案事实就故意作出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书》”的问题,被申请人调查了第三人,查阅本例鉴定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没有认真调查、没有查明本案事实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故意作出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书》”的问题,实际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依据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提供鉴定意见,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人在事项一(9)其6中反映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反映。
十、关于投诉事项“被举报人鉴定程序违法的问题”。申请人反映“在组织听证时,未将医患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答辩意见和质证”,“在鉴定过程中未采信我当庭提交的证据......,只采信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导致鉴定结论不真实作虚假鉴定”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如对鉴定资料有异议,可以向委托方涪陵区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调查,尚未发现第三人存在导致鉴定结论不真实作虚假鉴定的问题。
申请人反映“鉴定结论中没有注明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的问题,现查明,本例鉴定第三人、赵某两位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达成一致,均在鉴定意见书中签名。以上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临床G鉴字**号为证。被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本例鉴定两名鉴定人意见一致,且均在鉴定意见书中签名,并未违反前述规定。
十一、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三的问题。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在鉴定过程中明知道某甲医院的病历是伪造”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如申请人对鉴定资料有异议,可以向委托方涪陵区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人反映第三人作为鉴定主任“在受理本案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被申请人在调查中尚未发现第三人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申请人反映第三人“充当医院的保护伞”“在故意包庇医院推卸责任实施实质性的非法包庇”“如果鉴定主任故意包庇医院违法行为,其实就是在为医院违法行为充当司法权力保护伞”等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包庇医院、充当保护伞。如认为第三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反映。
十二、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四,“中医院私自篡改检查报告,未查血型,伪造输血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的签名或指印,伪造婚育史、家族史,病历无中生有,医院捏造事实制造虚假病历作为证据,私自在案后在档案室更新和新增病历,篡改和伪造病历,隐瞒主治医生和手术前18日检查报告”等内容的问题。经审查,申请人反映的以上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如认为医院存在上述行为,可以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十三、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四,恳请“将上述所有同意书的签名或指印做笔记、墨迹、指纹司法鉴定。根据上述证据证明医院故意伪造病历并以捏造的事实制造虚假病历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将上述所有同意书的签名或指印做笔记、墨迹、指纹司法鉴定”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如认为医院故意伪造病历并以捏造的事实制造虚假病历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十四、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四中“由于被举报人在鉴定过程中故意违法鉴定,给我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极大的经济损失,恳请重庆市司法局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追责严查到底”的问题。经调查,被申请人尚未发现第三人在本例鉴定中存在故意违法鉴定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如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极大的经济损失,可以与其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四中请求重庆市司法局给予重新鉴定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本事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人可以向原办案机关重庆市涪陵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十六、关于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在鉴定过程中涉嫌充当医院保护伞、包庇罪、知法犯法、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问题。本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如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涉嫌上述犯罪,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反映。
十七、关于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调查,对本例鉴定的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的审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存在上述问题。如有新的证据,可向被申请人提交。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向第三人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提交材料。
区政府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因“腰部疼痛3+月,双下肢无力麻木2+月”在某甲医院住院治疗,3月20日进行手术,3月31日出院。2015年5月24日申请人因“腰椎骨折伴神经损伤术后2+月”再次到某甲医院治疗,治疗后无明显好转,申请人要求转院治疗,于2015年6月12日出院。申请人认为某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自身瘫痪不能行走,遂起诉至某某法院。2016年4月15日,重庆市某某鉴定所收到某某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并于同年7月21日做出《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临床G鉴字**号),鉴定意见为:某甲医院在对申请人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过错行为与申请人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申请人对该鉴定意见不服,于2022年10月向重庆市司法局投诉第三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第三人的投诉材料,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等补充材料,并于2022年12月16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对《回复》不服,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黄某某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赵某某的回复》((20**)第**号);
4.《行政复议答辩状》;
5.《关于对重庆市某某鉴定所赵某某涉嫌违法违规鉴定等问题的举报》;
6.被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20**)第**号)、《受理通知书》、《调查函》及快递物流查询、对第三人的《调查笔录》;
7.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关于黄某某投诉调查的情况说明》(渝某某司鉴文〔20**〕**号);
8.某某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或评估、检测、拍卖)案件内部移送表、《询问笔录》(2015年9月11日);
9.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关于补充鉴定材料的函》(渝某某司法鉴函〔20**〕**号)、鉴定会议记录稿、法医活体检验记录、签订书签发文稿、《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所[20**]临床G鉴字**号)及送达回证、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材料流转记录表、医疗纠纷鉴定发票;
10.某甲医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11.某乙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检查报告单、检验结果报告单、费用清单;
12.忠县第二人民医院放射科诊断报告单;
13.某甲医院CT报告单、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证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住院病人知情谈话记录、输血治疗同意书、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适用基本治疗保险目录外项目知情同意书、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手术风险评估表、手术同意书、手术安全核查表、麻醉计划预案、术前访视及麻醉前在评估记录单、麻醉同意书、临时医嘱单;
14.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关于黄某某投诉调查的情况说明》(渝某某司鉴文〔20**〕*号);
15.光盘一张。
区政府认为: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经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第三人的投诉材料,于2022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0**)第**号)。受疫情影响,申请人于2022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寄出补充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等补充材料,并于2022年12月16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和第三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第十二条第二款:“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采信,应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定。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违反鉴定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但无权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进行评判、鉴别。
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中的以下内容系对鉴定意见或资料有异议:“被举报人错误认定鉴定材料的三性是经当事人质证的”、“一审法院未组织医患双方将我的住院病历及检查报告得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的书面记录,对送检前的鉴定材料未经当事人质证的书面记录”、“医院私自将18日的报告篡改为脊柱腰段后凸畸明显作为第一次手术时的病历,把18日的检查报告篡改为第二次到医院做复查时病历,生理曲线消失……腰3陈旧性骨折脱位伴神经损伤,此段病历无中生有,是医院捏造的事实制造虚假病历作为证据”、“患者在某戊医院2次住院期间均未进行双下肢肌电图及神经诱发电位等生理检查,由此证明上述生理曲线消失……等病历是医院伪造的”、“重庆某乙医院住院病历,入院情况……是医院伪造的”、“既然是医院伪造的病历,被举报人为什么不中止司法鉴定呢?严重违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为什么还要继续作司法鉴定结论并作出鉴定结论?导致司法不公,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故医方存在手术质证把握不当的过错。根据我在重庆医科大学于2015年6月20日作的检查报告,证明是某甲医院做手术时损伤脊髓造成至今不能再行走”、“既然患者无手术指征,医方存在手术过错,与上述报告(6月20日)于理于法是说不通的”、“患者在医方处……医方诊断为腰椎骨折伴神经损伤,但未进行双下肢肌电图及神经诱发点位等生理检查。这段描述内容不是自相矛盾吗?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医方没有进行……等生理检查,凭什么证据证明医方均诊断为腰椎骨折伴神经损伤是正确的?既然无证据证明那医方诊断是错误的。既然电生理检查可了解脊髓的功能,但医方未进一步进行肌电图及神经诱发等生理检查,由此证明是医方做手术损伤脊髓”、“4、患者入住……无因果关系。纯属无中生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项一(9)中反映的其1、其2、其3、其4的问题”、“故意作出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书》”、“在组织听证时,未将医患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答辩意见和质证”、“在鉴定过程中未采信我当庭提交的证据......,只采信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导致鉴定结论不真实作虚假鉴定”、“被举报人在鉴定过程中明知道某甲医院的病历是伪造”。综上,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答复对鉴定意见或者材料有异议,建议申请人向鉴定委托方反映。综上,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就该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
同时,是否重新鉴定应当由委托人决定,故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某某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四、关于申请人投诉事项中的:“被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隐匿我在手术前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CT检查报告...导致第一次住院病历不真实不完整”、“在受理本案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充当医院的保护伞”、“在故意包庇医院推卸责任实施实质性的非法包庇”、“如果鉴定主任故意包庇医院违法行为,其实就是在为医院违法行为充当司法权力保护伞”、“诊疗经过,入院后……这不是原件6月20日的检查报告内容,而是被举报人故意私自将原件检查报告内容的字母篡改为AQP4,导致鉴定不真实,作虚假鉴定”、“这只能证明被举报人与一审法院、某甲医院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官官相护”、“被举报人明显故意包庇偏袒对方,故意认定事实错误”、“被举报人没有认真调查了解我到底是因手术前不能行走还是因为手术后不能行走呢”、“被举报人没有查明本案事实就故意作出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结论中没有注明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等内容,经查明,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在本例鉴定中有导致司法不公、故意认定事实错误、捏造事实、充当医院保护伞的行为,也未发现相关病历资料中的内容有涂改痕迹。因此被申请人回复暂未发现第三人在本例鉴定中存在司法不公、弄虚作假隐匿检查报告、严重的程序违法、包庇医院、充当保护伞、导致鉴定不真实、作虚假鉴定、私自篡改检查报告内容及违反鉴定人签名等情况,并无不当。
五、关于申请人投诉事项中的“医院私自篡改检查报告,未查血型,伪造输血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的签名或指印,伪造婚育史、家族史,病历无中生有,医院捏造事实制造虚假病历作为证据,私自在案后在档案室更新和新增病历,篡改和伪造病历,隐瞒主治医生和手术前18日检查报告等内容”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上报”,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在《回复》答复认为以上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无不当。
六、关于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30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反映,并无不当。而关于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可以与第三人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的《关于黄某某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赵某某的回复》((20**)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