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府复〔2022〕26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潘传波,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错误运用调查得来的“感染多重耐药肺炎克雷伯杆菌亚种(CRE)患者数据”,错误推断形成了错误结论。既然被申请人已经调查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有6人检测出CRE,就说明重庆某某二医院(以下简称“重某某院”)重症医学科病区里,在申请人检举的时间段内,是真实存在多名病员院内感染了同一耐药菌CRE。
二、被申请人错误运用医院内感染的概念,作出了错误的调查结论。被申请人本应该深入调查这6名病人整个住院期间的所有检出CRE的报告时间段,分析这些时间段之间是否存在短期内交叉重叠的时间点,分析有时间交叉的这些病人的诊疗、护理、治疗等情况,分析病历记录、医嘱执行记录、护理记录、护理值班表及清洁工、护工等情况,仔细寻找感染途径,但被申请人仅仅依据6名病人首次检出CRE的时间来判断是否有交叉感染,这是错误的。
三、被申请人对重某某院有关医务人员交叉护理及落实防护措施的调查不严不实,导致结论有误。重某某院重症医学科在全院中感染率排名、感染例次率排名、感染病例数均在前三名,反映出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手卫生制度和院内感染各项预防措施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到位。同时,《意见书》简单定论“3名患者住院期间床位不相邻,护理人员不存在交叉护理的情况”,重症医学科的护理人员在诊疗护理多重耐药患者李某某时,并没有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到“进出隔离病房必须穿隔离衣”。
四、《意见书》判定“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医学科不存在院感暴发”的依据不足,缺乏数据支撑。
五、关于要求追查重某某院某某院区多重耐药肺炎克雷伯杆菌亚种(CRE)感染原因及有关科室感染率排名等问题,被申请人回复已责令医院及时调查、沟通,但实际上并未落实,重某某院没有与申请人沟通。
六、被申请人存在不严不实、不作为懒作为、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少数工作人员存在徇私枉法、包庇等违法违纪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意见书》程序正当合法。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关于实名举报重庆某某医院某某院区重症监护室院内感染暴发事件》的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和重庆市某某中心专家2人,重庆市某某中心专家1人对重某某院某某院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意见书》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作出《意见书》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作出《意见书》具体事实清楚。经查,患者李某某,男,76岁,因“发现血糖升高20年,泡沫尿5年,内瘘狭窄1天”于2018年11月28日入住重某某院江南院区肾内科,当次入院主要诊断为尿毒症、动静脉内瘘狭窄,入院拟行动静脉内瘘球囊扩张手术,术中出现血氧饱和度快速下降、呼之不应,予以抢救、心肺复苏后转重症医学科治疗。后续患者于2018年12月1日从重某某院(某某院区)出院后入某某医院,于2018年12月28日再次入住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医学科,于2019年4月27日宣布临床死亡。在该院重症医学科曾多次进行过痰培养、尿培养,培养出多重耐药细菌,涉及铜绿假单胞菌(CRPA)和肺炎克雷伯杆菌(CRE)2种。
1.关于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监护室存在院感暴发并要求针对院感科监控不力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及专家对重某某院某某院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通过查看医院感染管理制度、院感实时监测系统数据,李某某在重某某院某某院区住院期间有关病程记录,以及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医学科同时期微生物监测结果等资料,根据《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要求,经专家认定,该时间段内未发现医院感染暴发。该院院感科按要求执行国家感染相关规范,建立有三级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每月由临床兼职感控人员和院感科专职人员组成考核人员,对临床科室进行院感质量考核,专人监管院感病例上报和多重耐药隔离措施执行情况,未发现隐瞒院内感染不上报的情况,未发现该院存在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的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该院存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
2.关于重某某院某某院区有关医务人员交叉护理及落实防护措施的情况。根据《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护理多重耐药菌感染或定植患者时,宜分组进行,人员相对固定,进入隔离病室,从事可能污染工作服的操作时,应穿隔离衣。经查,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监护室的1、2、15、16号床为单间隔离病床,3-14号床为普通病床,李某某、何某某、李某甲相关3名患者住院期间床位不相邻。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监护室发现患者为多重耐药后,进行单间隔离,管床人员相对固定。通过查看有关操作记录、护理记录等资料,现有资料表明,何某某、李某某在单间隔离期间,未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交叉护理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医院感染暴发的情况,未发现相关3名患者在重症监护室期间存在医务人员交叉护理的情况,具体事实认定清楚。
三、作出《意见书》的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重某某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2)《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申请人反映重某某院存在医院感染暴发等问题,被申请人依据以上有关规定依法调查核实,以此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四、作出《意见书》的证据充分。以上事实有专家现场审查意见书2份、重某某院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现场查看该院执行院感制度目录照片1张、李某某的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个案登记表照片2张、化验报告单打印件61页、重症监护室床位布局图1张等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据实答复,无理由进行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答复和具体行政行为。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2021年6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实名举报重庆某某医院某某院区重症监护室院内感染暴发事件》的投诉举报信,称其父亲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在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医学病区住院治疗期间,由于院内感染消毒措施不力,造成多名病人在重症监护室短期内同时感染多重耐药肺炎克雷伯杆菌亚种(CRE),致使其父亲在内的三名病人死亡,属于短期内院内感染暴发,希望被申请人严查重某某院院内感染暴发及感染消毒不力的责任人。被申请人先后两次前往重某某院开展现场调查并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认为重某某院不存在院内感染暴发问题。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1年9月23日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行政复议阶段被申请人自行撤回了该《答复群众意见书》,后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重新调查期间,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月24日和2022年3月10日提交书面补充诉求,要求调查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监护室感染了多重耐药肺炎克雷伯杆菌亚种(CRE)的病人数量、感染了多重耐药肺炎克雷伯杆菌亚种(CRE)的病患中有几人死亡、是否存在交叉护理、重某某院某某院区2019年医院感染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短期内院内感染暴发事件以及请专家组书面回复是否符合短期内院内感染暴发的依据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重新作出《意见书》,认为未发现护理人员交叉护理的情况,未发现医院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病例暴发,未发现隐瞒院内感染不上报的情况,不存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申请人对《意见书》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渝中府复〔2021〕60号)、补充诉求、《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509-2016发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关于实名举报重庆某某医院某某院区重症监护室院内感染暴发事件》举报信;
3.《行政复议答复书》;
4.执法人员万某、张某、黄某某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5.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2022-4);
6.关于李某某投诉重庆附二院院感暴发的调查时限延期申请;
7.2022年3月25日《答复群众意见书》及挂号信邮寄单原件、物流查询截图;
8.专家现场审查意见书2份;
9.重某某院提交的情况说明报告、查看重庆某某院感制度目录照片1张、重症监护室床位布局图1张;
10.李某某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个案登记表照片2张、化验报告单打印件61页及李某某、何某某、李某甲相关2名患者住院病人压疮风险评估及护理措施表、导管风险评估监控表复印件6页。
区政府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上报”,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意见书》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阶段被申请人自行撤回了该《答复群众意见书》,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月12日,区政府出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2年3月7日,经被申请人下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理期限30日。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程序合法。
三、经查,申请人父亲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入住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医学科,在该院重症医学科培养出多重耐药细菌,涉及铜绿假单胞菌(CRPA)和肺炎克雷伯杆菌(CRE),并于2019年4月27日宣布临床死亡。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监护室的1、2、15、16号床为单间隔离病床,3-14号床为普通病床,李某某、何某某、李某甲相关3名患者住院期间床位不相邻。发现患者为多重耐药后,重某某院某某院区重症监护室进行单间隔离,管床人员相对固定。经专家鉴定,重某某院重症医学科院感管理、控制、流程、监督规范、合理。通过查看有关操作记录、护理记录等资料,何某某、李某某在单间隔离期间,重庆附二院的诊疗行为符合《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未发现护理人员交叉护理的情况,未发现医院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病例暴发,未发现隐瞒院内感染不上报的情况,不存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
四、《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结合前述规定和申请人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开展调查处理,重某某院的行为符合《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要求,最终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认为重某某院不存在医院感染暴发等问题。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