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2〕1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16 15:30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渝中府复〔20221

申请人:重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薛俨,主任

第三人:重庆市****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1215日作出的《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渝中公管投诉决〔2021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三人整体迁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第一次招投标活动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重新评标,而应适用《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就第一次评标结果进行复核。

一、本项目第一次评标委员会虽然未按照规定否决相关单位的投标文件,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全体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全体进入详评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应保持不变。

二、本项目第一次评标虽然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但该行为能够通过复核这一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第一次进入详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并无不当,不应进行改变。此处的评标基准价不变是评标的一种方法,评标方法自始不应发生变化。而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除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能进行调整。即使招标人认为第一次评标中因部分投标人资格问题导致评标基准价受到了影响,但这也应当是《评标办法》中计算错误之情形,可以通过重新计算予以补救。所以招标人应当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复核。结合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情况看,原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因为不符合中标条件,则招标人就应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重新评标应具备以下要件:“1.存在违法行为;2.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3.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虽然出现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情形,但是具备补救措施。被申请人认为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进行重新评标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系严重的法律用错误。即使招标人认为部分投标人因资格问题被否决,导致评标基准价受到影响,这也应当是《评标办法》中计算错误之情形。在进入详评投标人技术部分评标结果不变的情况下,基于计算错误的问题,采用对全体进入详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得分重新进行计算的补救措施,也能纠正本项目第一次评标出现的问题。

四、招标人重新评标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全体进入详评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损害了国有资产的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20216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了《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25,以下简称《通知》,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8份明显存在问题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同时,8家单位被否决资格后,评标基准价也发生较大变化,无法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因此,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重新评标决定,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关于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技术分应保持不变的问题

重新评标是指重新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按照全市现行统一使用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程序要求,重新评标时原评标委员会评审信息将全部归零,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要对原投标文件所有内容进行重新评审后,才能形成最终评标结果。

(二)关于重新评标违反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投标人和国有资产权益的问题

该项目整个招投标活动使用的是全市统一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仅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和交易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使用密钥登录系统方可查阅。据了解,未发现招标人在组织重新评标的过程中有影响评标公平性有关信息泄露的情况。

(三)关于招标人未遵守定标方式的问题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应在评标委员会合法有效评选中标候选人后,依据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但第一次评标结果因原评标委员会未按有关要求否决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文件,导致原评标结果无效,不存在未遵守定标方式的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区政府维持处理决定。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229日依法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向区政府提交有关材料。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

20219月,第三人作为招标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渝中区)发布招标公告,对第三人整体迁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20211014日,该项目在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开标评标。20211019日,第三人依据开标评标结果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四川****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申请人,第三中标候选人为重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评标结果公示后,第三人20211022向被申请人投诉有8家投标人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不符合《通知》关于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由本人在个人签名处签名的有关要求,但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否决其投标,申请核查和重新评标。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要求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就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答复,20211027日,评标委员会就被投诉事项向被申请人作出陈述并提交了书面答复,认可被投诉事项属实。被申请人组织区住建委、区交易中心和法律顾问等召开专题工作会,一致认为第三人投诉的8家投标人标文件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视为无效证书,应当被否决投标。鉴于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8家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评标基准价随之发生较大变化,故被申请人同意招标人重新评标。20211110日,重新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渝中区)进行了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申请人,第三中标候选人为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对重新评标行为不服,于20211111日向第三人提出《关于重庆市****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的函,认为该项目第一次评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是可以通过复核进行补救,申请人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应当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11115日,第三人、代理业主重庆市****有限公司及招标代理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异议事项作出《关于重庆市****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回复函》。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函,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11215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驳回了投诉,维持了原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期间区政府复议机构2022215日依法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复议答复书;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4.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关于重庆市****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重新评标及评标结果的投诉函;

6.重庆市****医院关于整体迁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重新评标及评标结果投诉的回复函;

7.未手写本人签名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9.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渝中公管投诉决〔20219号);

10.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签收记录;

11.重新评标后的中标候选人公示表。

区政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以及2018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执法职责调整为由新组建的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使,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次招投标投诉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202111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及20211119日收到补正材料后,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经调查后于20211215日作出决定书,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第三人,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20211014日,第三人整体迁建项目室内装饰工程在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开标评标。20211019日,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表,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四川****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申请人,第三中标候选人为重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评标结果公示后,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评标委员会:有8家投标人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属于无效电子证书,申请核查和重新评标。20211027日,评标委员会就被投诉事项向被申请人作出陈述并提交了书面答复,认可被投诉事项属实。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招标人投诉的8家投标人标文件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没有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应视为无效,不满足招标文件中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应当被否决投标。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及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之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此次招投标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当予以否决其投标。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之规定作出《决定书》。结合本案,根据投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3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1.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本章第2.2.2.2)目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P1。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作出调整。可知,在第一次评审中,因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的8家投标人否决投标,错误评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评标基准价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不符合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的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得分统计、商务得分等客观性评标行为的,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对相关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中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复核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

五、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技术分应保持不变的问题。经复议查明,重新评标是重新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评审,第一次评审的成绩不应当计入重新评标的成绩中,按照重庆市现行统一使用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程序要求,重新评标时原评标委员会评审信息将全部归零,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后,才能形成最终评审结果。故申请人提出的第一次技术分保持不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评标违反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投标人和国有资产权益的问题。经复议查明,重新评标仅是对之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再一次的评审,而不是重新进行招标,且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需要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及交易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使用密匙登陆才可查阅,不存在资料被泄露或全部披露的情况。同时因有8家投标人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亦不符合投标人资格,重新评标更保证了其他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亦体现了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答复未发现招标人在组织重新评标的过程中有影响评标公平性有关信息泄露的情况,并无不当。

七、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招标人未遵守定标方式的问题。经复议查明,招标文件第7.1条规定了定标方式,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该定标方式的前提为评标合法有效,但第一次评标委员会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第一次评标结果无效,进而重新评标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答复不存在未遵守定标方式的问题,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渝中公管投诉决〔2021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23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