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28号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0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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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28

申请人:汪某某,男,汉族,198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08******,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申请人不服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20215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003001006627864,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恳求渝中区政府撤销交巡警支队出具5003001006627864号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存在严重主观偏见,与事实严重违背。

申请人述称:我于05月04日11时40分驾驶摩托车于大坪正街龙湖A馆处,前面有几辆公交车等待红绿灯,我见右道无车辆,还有2秒是绿灯,于是超越公交车行驶,超车后驶回原车道行驶,交警看见后说我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行驶,交警执法地点根本无法判断所来车辆是超车还是不按规定行驶,所出决定书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严重主观臆判,而且当天我未在大石路驾驶摩托车,该处罚决定书存在很大编纂可能性。

由此我恳求渝中区政府查清事实原委,公平,公正,对我作出有错必纠,无错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05月04日11时40分,申请人驾驶贵CN****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渝中区大石路,因实施驾驶摩托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民警现场查处,根据其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了编号500300100662786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在处罚文书备注栏处签上申诉意见,申请人的申诉未被执勤民警采纳,当日该处罚决定书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我支队认为,申请人驾驶贵CN****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渝中区大石路实施驾驶摩托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给予处罚。申请人汪某某“超越公交车行驶,超车后驶回原车道;当天未在大石路驾驶摩托车”为由,要求撤销本次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2021年05月04日11时40分,申请人驾驶贵CN****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渝中区大石路(入城方向),因实施驾驶摩托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民警现场查处。根据其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了编号为500300100662786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整个执法过程有民警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对机动车通行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三、申请人所述:超越公交车行驶,超车后驶回原车道的过程与事实不符,有视频资料予以证实申请人驾驶贵CN****普通二轮摩托车一直在道路左侧车道上行驶,2021年05月04日11时39分许一段视频反映,申请人驾驶摩托车经过大石路石油路公交车站入城方向时,该车一直在左侧车道上行驶;2021年05月04日11时40分许一段视频反映,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大石路龙湖时代天街入城方向左侧车道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以上视频资料证实申请人驾驶贵CN****普通二轮摩托车违法路段就是在大石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建议维持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1541140左右,申请人驾驶CN****普通二轮摩托重庆市渝中区大石路因实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民警现场查处并当场出具了《决定书》,其上载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50元罚款……,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并备注申诉意见,未被民警采纳。日,被申请人将该违法记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于2021年6月4日到渝中区大石路开展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查明,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路段确为渝中区大石路。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监控视频资料、现场勘查图、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查询情况、《决定书》、情况说明、申请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为证。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实施处罚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监控视频资料可见,申请人驾驶贵CN****普通二轮摩托车重庆市渝中区大石路左侧车道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关于申请人提出超越公交车行驶,超车后驶回原车道,当天未在大石路驾驶摩托车等辩解,根据监控视频资料可见,申请人驾驶贵C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大石路石油路公交车站入城方向时,一直在左侧车道行驶。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监控视频资料和现场勘查图可知,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路段为大石路。故对申请人的辩解意见区政府不予采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50元的罚款,适用依据正确。

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之规定,对于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所设置的电子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其调查取证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006627864)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00662786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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