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渝中区体育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述称:2017年2月22日下午,我在渝中区XX路往XX路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遇正前方出租车停车载客,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情况下向左变道超车。变道超车途中,交警从我左侧车道跑到我正前方让我停车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以我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对我罚款200元。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交通违法,不应被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2017年2月22日17时40分左右,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渝中区XX路XX路口处,因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被现场查处,其违法路段道路为同向四车道,驾驶人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同向四车道的左侧第三车道行驶。执勤民警见状后,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待驾驶人靠边停车后,民警告知其驾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辩称自己本来在最右车道行驶,是由于最右车道有车辆停靠等候,遂变向左侧车道行驶。民警根据查获某某驾驶摩托车违法行驶时各车道车辆行驶情况,对某某的辩解理由未予采纳,根据某某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当场处罚,并填写了《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我队认为,某某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其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处罚,理由如下: 一、2017年2月22日27时40分左右,某某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其被执勤民警拦截时,所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二、某某辩解理由不成立,执法记录仪记录查获时的视频反映,最右侧车道车辆均在依次通行,无车辆停靠等候等情况,某某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三、某某辩称其因最右侧车道车辆停靠等候而变道超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对于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法律已经明确作出了规定,驾驶人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道路通行规定驾驶车辆行驶。2017年2月22日17时40分左右,驾驶人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驾驶人某某的违法事实清楚,有证据予以证实,我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进行处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17年2月22日17时40分左右, 申请人在渝中区XX路XX路口处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该路段同向四车道的左侧第三车道行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民警情况说明、某某被查处时的视频资料、某某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并且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而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款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的罚款,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