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重庆市渝中区“住改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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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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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渝中区住改仓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民合理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渝中区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重庆市渝中区住改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326日至202542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逾期不再受理。

一、信函请寄至: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2楼应急协调科,联系电话:023-6376259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反馈至邮箱:398295704@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渝中区住改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5326


重庆市渝中区“住改仓”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住改仓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渝中区进行的住改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改仓,是指将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或其特定部分用于仓储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组织领导住改仓管理工作,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是住改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五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住改仓经营者及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2.指导住改仓经营者上传住改仓经营信息,建立住改仓档案

3.监督指导住改仓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被损坏或擅自变动;

4.监督管理住改仓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5.指导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的巡查、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6.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巡查,发现并上报未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或未经消防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7.根据职责,依法查处住改仓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住改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办理工作,将住改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共享至公安、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

2.根据职责,依法查处住改仓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安分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住改仓经营者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及时并妥善处置涉及住改仓的纠纷及治安、刑事案件;

3.根据职责,依法查处住改仓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消防救援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指导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住改仓经营者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

2.对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其对住改仓共有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督促区燃气企业开展住改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并指导燃气企业做好住改仓经营活动中的燃气关停和启用管理工作

2.督促区电力企业对其自身权属电力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指导住改仓经营者规范用电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强化对住改仓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2.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住改仓企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3.根据职责,依法查处住改仓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住改仓政策宣传;

2.配合相关部门调处化解涉及住改仓的矛盾纠纷;

3.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住改仓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要强化协同,全面掌握住改仓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动态积分赋色管理机制,督促指导住改仓规范化经营

第三章 住改仓报备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住改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经营的住改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房屋结构、消防和用电、用气、用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3.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技防措施,在仓储区域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高清视频监控器和联网式烟感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30日;

4.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房屋门、窗应当符合防盗要求,临街或易翻越、易坠落门、窗应当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二)经营住改仓,应当报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服务);

2.房屋产权人及经营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技防设备安装证明文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安全防范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6.经营场所房间的平面图

第八条  住改仓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报备:

(一)住改仓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当先通过渝快办“住改仓安全监管一件事模块申请报备;

(二)申请人申请报备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10日内完成线上复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行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后,应当于10日内完成线上复核;

(三)线上复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一楼一码”住改仓经营者可下载保存使用;

(四)各行政职能部门需现场复核的,应当于线上复核通过后10日内对住改仓经营场所组织现场复核,提交现场复核意见;现场复核未通过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严禁开展仓储经营活动

住改仓经营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报备,报备程序同上。

住改仓经营者退出经营的,应当通过渝快办“住改仓安全监管一件事模块申请注销,申请注销后,系统自动注销“一楼一码”

第四章  住改仓经营者责任

  住改仓经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一)禁止利用违法建筑、地下空间、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宜用于住改仓经营的建筑开展住改仓经营活动;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小区其他业主合法利益;

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要求,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主动履行审批和报备责任积极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严禁“人货混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超房屋结构安全载荷存储货物,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存储货物;

(七)禁止利用住改仓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纵容、隐瞒、包庇

(八)主动办理营业执照,禁止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禁止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

(九)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住改仓场所的布局及作业方式应当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章  住改仓从业人员责任

  住改仓从业人员具有以下责任:

(一)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仓储区域实施私拉电线、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吸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严禁在仓储区留宿或安排他人留宿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严格按照仓储作业规范操作叉车、货梯等运输设备,禁止违规作业;

(三)禁止利用住改仓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禁止将易燃、易爆、毒、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仓储区域;

(五)仓储涉及货物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或气态污染物的,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六)对仓储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十一  住改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住建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登记、审核、报备手续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的;

(三)擅自利用违法建筑、地下空间、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宜用于住改仓经营的建筑从事住改仓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  各方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住改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

3.其他违法行为。

住改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利用住改仓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2.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仓储区域的

3.其他违法行为。

十三  住改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不予消除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采用大量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经物业核实拒不整改的;

(六)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住改仓区域吸烟、使用明火的;

)其他违法行为。

十四  各执法部门在查处上述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执法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移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五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十六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住改仓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住改仓经营报备。

十七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改仓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  本办法自20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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