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分公司“11·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10日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分公司“11·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19日11时11分许,驾驶人邵**驾驶渝A1****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鹅岭正街方向往体育路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市急救中心路口左转弯时,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具体正在协商中)。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渝北区应急局派员参加的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11·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11·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车辆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邵**,男,苗族,身份证号:50**************15,住址:重庆市**县**乡**村**组35号;持有准驾车型为A1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核发地: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月16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7年1月16日至2027年1月16日;从业资格证号:50**************15;从业资格类别:J-客运,J-货运。事发时驾驶渝A1****大型普通客车。
陈**,男,汉族,身份证号:51**************16,住址:重庆市**区****村**号2-2,事发时未通过人行横道线横过路口。
2.车辆情况
渝A1****,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99号,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品牌型号:海格牌KLQ6909KAE61,车辆识别代号:LKLA1DAFXRA802306,发动机号码:S50ASQR30317,注册日期:2024年6月1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交强险保单号:11811653902552846988。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渝A1****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6609C;道路运输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县际包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巡游出租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2990037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三)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4〕痕鉴字第1277号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渝A1****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照明(前照灯)性能有效;该车间接视野(左右后视镜、前下视镜)齐全有效;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证实了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
2.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4〕病理A鉴宇第11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陈**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支气管肺炎、肺小血管血栓栓塞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4〕痕鉴字第1343号鉴定意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渝A1****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0Km/h。
4.对驾驶人邵**第一时间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和尿液中毒品含量测试,排除邵**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四)其他相关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25年1月3日下达,2025年1月6日移交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1月19日11时11分许,邵**驾驶渝A1****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鹅岭正街方向往体育路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市急救中心路口左转弯时,车头左侧与长江一路方向沿健康路靠边行走至市急救中心路口后由车行方向右往左横过路口的行人陈**相撞,造成行人陈**倒地受伤,陈**经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2024年11月21日14时5分许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市急救中心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长江一路方向,北往健康路方向。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道路东侧为大田湾体育场,西侧是重庆市急救中心。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对事发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关联的问题。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男,55岁,重庆市渝中区人。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邵**立即停车,查看伤者陈**伤情,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事故发生时,执勤警力正在勤务区域内开展巡逻防控以及警情处置工作,接报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伤者陈**送市急救中心抢救。
此次事故,事发驾驶人及相关单位能及时施救,积极治疗,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医疗救护单位应急响应及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300120240000099号: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路口左转弯时,对车辆正前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及时发现正在横过路口的行人,行人陈**在四周均有人行护栏的道路路口未通过人行横道线、未观察路口车辆通行情况横过。驾驶人邵**、行人陈**的违法行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均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此次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理建议如下:
(一)渝A1****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邵**
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路口左转弯时,对车辆正前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未及时发现正在横过路口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驾驶人邵**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行人陈**
陈**在四周均有人行护栏的道路路口未通过人行横道线、未观察路口车辆通行情况横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之规定,行人陈**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鉴于陈**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员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了驾驶人邵**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渝A1****号大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维护作业资料、路检路查、GPS动态监控抽查等资料,且渝A1****号大型普通客车事发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安全技术合格。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联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渝北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制定了年度检查计划,结合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对该企业开展安全服务指导11次,排查整治安全隐患31个,下发整改指导通知单13个,抄送违法行为1次。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企业自查重大事故隐患1个,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排查重大事故隐患5个,闭环整改5个,正在整改中1个。组织开展线上、线下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共3次。结合重点时段、重点时期,定期组织企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各类安全工作会议30余次。组织全区96家企业开展了应急运力拉动演练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突发消防事件现场救援演练。结合春节春运、安全生产月、高温汛期等特殊时段,开展了安全宣传活动。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二)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特点,组织路面警力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严查严管机动车违法行为,采用现场处罚和电子警察监控方式,严查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024年1月至11月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2万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910本,吊销机动车驾驶证700本,行政拘留245人次,其中查处大中型客车违法4141件。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七、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区安委办将此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函告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加强对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委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道路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切实规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