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衔接
(五)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现场应急联动
三、应急响应
(一)信息收集与研判
(二)预防和预警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四)事态研判
(五)应急监测
(六)污染源排查
(七)应急处置
(八)安全防护
(九)信息发布与通报
(十)响应终止
四、后期工作
(一)后期防控
(二)事件调查
(三)损害评估
(四)善后处理
(五)结案归档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资金保障
(二)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三)应急通信保障
(四)应急队伍保障
(五)技术保障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二)预案演练
(三)预案修订
(四)预案管理
(五)预案实施
为切实做好渝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防范系统,提高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
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 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 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 号);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
(1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 号)。
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于2006年1月22日颁布);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于2006年1月8日颁布);
(4)《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5日颁布);
(5)《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04年12月颁布);
(6)《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9号);
(7)《重庆市水利系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水利局2007年7月颁布);
(8)《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公告 2018年 第1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1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12)《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办〔2011〕92 号);
(17)《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渝府办〔2016〕19号);
(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府办〔2013〕40号);
(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
(2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22)《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1月)。
本预案适用于在渝中区行政辖区内可能引起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主要有:
(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引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受到威胁的事件。
(2)工业污染源、倾倒废弃物、船舶作业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事件。
(3)其他可能引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
本预案为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应对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在编制和使用过程中与上级的《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与本级的《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中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衔接。
在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周边群众及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优先保障人身安全,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2)加强监管,预防为主。做好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渝中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渝中区生态环境局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应急工作必须统一指挥,令行禁止。根据事件级别,分级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局应急工作组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开展应急工作;同时各工作组做好与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单位的协调联动,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处置的高效协同联动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后快速反应,有效研判,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科学、规范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6)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整合监测网络,实现应急资源共享,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在渝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区生态环境局在区政府办、区生产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立即成立局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现场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报道组、事件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技术组。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接受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跨行政区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共同负责,指挥长由相应的区生态环境局局长联合担任,负责各自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并且建立信息共享及协调联动机制。
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办公室、生态环境管理科、法规宣教科、污染防治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
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以下工作:
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
传达贯彻执行区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指示、命令;
向区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决策启动现场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事件应急监测、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发布等工作;
组织协调区内相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事件应急处置,组织调度应急物资、装备;
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组织开展事件后期相关工作。
牵头科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工作职责:
(1)执行并组织落实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
(2)组织专家技术组、现场应急工作组等对收集饮用水水源地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分析、事态研判,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上报事件应急指挥部;
(3)统筹协调事件现场的各应急工作组、相关部门和单位、救援队伍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调度现场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现场应急任务分配、人员调度、物资和装备调度;
(5)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事态研判,现场动态调整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和处置措施;
(6)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申请实施应急监测;
(7)整理汇总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及时上报至应急指挥部。
牵头科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污染防治科
工作职责:
(1)负责收集汇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现场的有关资料,对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对事态做出预判;
(2)会同现场指挥调度组、专家技术组分析收集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提出防止污染物扩散和收集处置的措施,研究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组织事故现场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调配、运输、使用;
(4)组织现场参与事件应急的相关部门、单位和救援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5)组织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助受威胁人员疏散工作;
(6)编写处置快报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应急监测组和事件调查组。
5. 应急检测组
牵头科室:生态环境监测站
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浓度和泄露量等进行调查,并收集事件单位的信息及收集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文、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资料;
(2)会同专家技术组研判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根据事件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范围、监测单位和频次;
(4)组织开展现场的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水域水质进行应急监测;
(5)及时上报监测数据至现场指挥调度组和专家技术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科室:法规宣教科
工作职责:
(1)组织跟踪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收集、整理、编写、审核、报送事件有关信息资料;
(2)组织收集分析环境事件引起的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并及时向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
(3)按职责权限组织宣传报道、按区政府统一安排对外发布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正确引导宣传,妥善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牵头科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事件现场调查,收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饮用水水源地、水厂及可能影响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应急事故指挥部;
(2)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现场情况,获取相关证据资料;
(3)对事件发生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及程度、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上报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后续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依据。
牵头科室: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车辆的调配,组织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车辆运输;
负责联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协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单位;
负责应急工作经费、应急通讯、应急电力等保障工作;
负责为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和安全防护保障。
事件应急现场,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与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
图3-1 应急响应流程图
本次应急预案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区生态环境局日常监管发现排水管网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或区城管局、交通局等有关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区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区生态环境局应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区生态环境局应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
局内各科室强化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加强与区应急局、交通局、公安、消防联动,建立对经营、贮存、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动态管理信息共享制度,掌握饮用水水源地评价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源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环境风险源企业按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开展环境风险识别与登记,对企业及内部各风险单元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同时将经专家评审的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2)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3)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及时整改并消除环境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4)进行环境风险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危险区域、危险事项、应急措施、疏散、防范措施等,引导重点环境风险周边公众防范和规避风险。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简化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
本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重大(Ⅱ级)、特重大(Ⅰ级),分别用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0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3.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I预警发布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类别、预警级别;
(2)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
(3)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警示事项。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发布响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岗位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附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部门通报。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由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再次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时,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适情启动相关部门、企业专项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适情启动本次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科室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发布预警解除命令: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
(2)区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3)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或者越级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应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信息报告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发布预警后,组建事态研判指挥体系。事态研判指挥体系一般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按照本次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指挥长、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应立即携带应急监测装备达到现场,开展现场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开展跟踪监测或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充分考虑应急专家组意见,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件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为了分析对比事件对地表水水质影响,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上游布设至少1个背景断面,反应水系未受污染时的背景值。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时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1)及时性
接到应急响应指令时,应做好相应记录并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2)可行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队伍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则、组织体系、应急程序、保障措施、附则、附件等部分,具体内容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自身组织管理方式细化。
(3)代表性
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应尽可能以足够的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尽快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在污染态势初步判别阶段,应以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大致污染范围及程度为工作原则;在跟踪监测阶段,应以快速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动态变化信息为工作原则。
(4)应急监测终止
当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或批准应急监测终止建议时,方可终止应急监测。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应急组织指挥部提出应急监测终止建议:
a)对于突发水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点位特征污染物的48 h连续监测结果均达到评价标准或要求;对于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断面(点位)特征污染物的连续3次以上监测结果均达到评价标准或要求;
b)对于突发水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点位特征污染物的48 h连续监测结果均恢复到本底值或背景点位水平;对于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断面(点位)特征污染物的连续3次以上监测结果均恢复到本底值或背景点位水平;
c)应急专家组认为可以终止的情形。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局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溯源调查、分析,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域内的汽修等存储、使用有机原料的企业,调查企业污染设施运行异常情况及入江雨水排口水质的异常情况。
(2)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域内的加油站、码头等涉及存储、使用石油类的企业及过往的船只、运输车辆等交通运输,调查上述企业和交通运输的异常情况。
(3)其它类污染:重点排查渝中区入境断面处水中污染物情况,调查入境断面水质异常情况。
污染物一旦进入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水质污染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对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照渝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由事件责任单位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根据现场污染事态发展,对扩散至饮用水水源地或上游汇水区的污染物,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一般采取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物理处理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技术方法,化学处理一般包括氧化还原、沉淀等技术方法,生物处理一般包括湿地、微生物群消解等技术方法。针对污染类型,常用的污染物应急控制措施如下:
(1)浊度、色度污染:可采取絮凝沉淀、活性炭吸附等物理处理技术,也可根据其他污染特性采取化学氧化还原等化学处理技术。
(2)油类及难溶性的漂浮有机污染:可采取在河道上设置拦油带、拦油栅等拦截污染物,采用吸油毯、吸油棉等将拦截的污染物吸附;也可采用在污染带下游断面设置导流材料,将漂浮污染物导流至安全水域或饮用水水源地以外的水域,全面控制污染物进入水源保护区。
(3)可溶性有机污染:可采用活性炭吸附;也可投加氧化剂氧化处理;也可采取调水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
(4)重金属污染:可采取活性炭吸附或者投加化学药剂絮凝沉淀,去除水中重金属污染物;也可采取投加氧化或还原剂,改变金属离子毒性,以降低对水源水质影响。
(5)可溶性无机物:可投加氧化或还原剂进行氧化还原处理;也可采取调水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
(6)氨氮污染:可采取投氧化剂进行化学氧化处理;也可采取调水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
(7)细菌和病毒污染:可投加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
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染,经专家组论证,选择最优应急处理方式,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或降低污染物浓度,制定综合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收集的污染物或携带了污染物的废应急处理材料,应按照污染物的特性,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其它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交相关单位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取水单位,停止取水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取水单位或供水单位启动应急取水、供水应急预案,尽量保障供水安全。同时应急指挥部对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并及时将水质监测资料提供给取水单位,为取水单位停止取水、恢复取水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提供依据。
应急指挥部协助区政府做好饮用水供水中断或恢复供水后的正确宣传和引导,避免引发群众恐慌。
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
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可能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环境、事故影响范围和程度等确定群众疏散范围和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撤离。
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渝中区关于应急信息发布与通报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与引导,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信息报道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资料收集、整理,形成发布信息稿或新闻报道,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风险源得到控制,泄露污染物已清理完毕,且未进入水域内;
(2)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
(3)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4)事故所造成的饮用水水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5)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当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经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响应终止后,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进行回收;按照环境风险物质和污染物的特性,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其它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交相关单位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水域和饮用水源地的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事件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区生态环境组织相关部门或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对现有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应急队伍、应急工程等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补充或整改,减小同类型事件再次发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根据有关规定,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或企业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相关单位或企业应积极整改,并形成整改反馈报告。
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协助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按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善后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监督责任单位应对风险源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
事件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对处置过程中形成的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执法文书、采送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调查处理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
区生态环境局将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储备、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区生态环境局应购置必要的应急监测、应急现场调查、应急处置及安全防护等装备、物资、药剂等,并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同时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确保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区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每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应急演练经验,持续提升应急物资装备配置水平,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更加先进、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和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建立通信信息库,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通信畅通。
区生态环境局组建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全局总动员,依靠全体干部职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妥善处置。加强应急队伍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设,熟练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应急处置措施等。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预警系统,提高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能力;组建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事件发生后环境应急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加强局内应急队伍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一批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组织协调能力过硬的应急人员。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职能科室充分依托“重庆市环境风险数据管理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备案平台”、“重点风险源登记及隐患排查整治系统”等,不断完善区内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以及各类污染物处置方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等信息。加强水环境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装备的资料收集和整理,掌握各类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污染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监测设备的储备工作,提升应急快速分析能力。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 和表3 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件、交通运输事件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区生态环境每1年至少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演练方式可为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联合演练,以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每次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应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并予以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经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30日印发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中环〔201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