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环执罚〔2024〕31号
重庆鑫宫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621023
法定代表人:黄华建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虎踞路68号14-1#10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24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时,通过多气体监测走航设备发现渝中区人民小学附近PM2.5、PM10数据明显升高,随即对人民小学附近工地开展排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建的人民小学综合楼改造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使用1台水磨机打磨地面,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有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4日,我队对你单位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1)你单位承建的人民小学综合楼改造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有扬尘产生;(2)违法主体为重庆鑫宫装饰有限公司。
2.2024年9月25日对你单位委托的黄华亮所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你单位承建的人民小学综合楼改造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有扬尘产生;(2)黄华亮代表重庆鑫宫装饰有限公司接受本案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3.你单位提供的重庆鑫宫装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华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黄华亮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鑫宫装饰有限公司;(2)黄华亮代表该公司接受本案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4.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中山四路11号卫生间及室内精装修改造工程合同文件》《重庆市中山四路11号大堂及公区精装修改造工程合同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人民小学综合楼改造装修工程承包方。
5.2024年9月24日我队所作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承建的人民小学综合楼改造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有扬尘产生。
6.2024年9月25日,我队对你单位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执违改〔2024〕30号),证明我队已责令你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7.2024年10月16日,我队对你单位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并于2024年11月27日送达《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执罚告〔2024〕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承建的人民小学综合楼改造装修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精神,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系初犯、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予以综合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裁量罚款金额(裁量因子: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已整改、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等),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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