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4-06-19 16:20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渝中人社2024128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71日至2026630日期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同意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劳务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设备员、项目财务联络员、档案员、项目内勤及后勤人员、保卫(保安)、电工、炊事员、塔机操作工、机修工、电焊工、塔吊指挥工、测量工、试件工、水暖工、普工、杂工岗位实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此批复及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及时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未按要求公示和协商变更工作时间的,不得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五、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要求,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建立健全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周期结算制度,并保存好考勤、休假、加班、补休以及加班工资计发等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