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习准驾车型作废的公告【202403】

来源:渝中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24-10-2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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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有关规定,对因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12分的,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依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见附表:

附表.docx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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